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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候補委員許運鴻禍國殃民判十年
今年五十五歲的許運鴻是江蘇高郵人,大學文化程度。原系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1999年9月29日因此案被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許運鴻在擔任寧波市委書記期間,因徇私情多次濫用職權,給有關單位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其中,因支持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違規經營,致使該單位資產損失和經營虧損總額達人民幣11.97億多元。 許運鴻還指示有關部門要求《寧波日報》社以1.8億元購買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辦公大樓,造成了該辦公大樓至今無法使用的嚴重後果,影響了寧波日報社工作。 在任職期間,許運鴻還要求中國銀行寧波分行等單位爲經營不善的寧波五洲有限公司分別貸、借款共計人民幣2500萬餘元,美元540萬元,全部貸款和大部分借款因該公司資不抵債至今無法收回。 法庭認爲,許運鴻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徇私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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