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道,41歲的浙江臨海人餘梅芳,在忻州經商多年,今年2月住進忻州地區醫院,該醫院不是艾滋病確認單位,在對餘梅芳進行血常規化驗中初篩抗HIV陽性,沒有及時送有確認權的單位確認,將初篩檢驗報告單明示餘的親屬,忻州市防疫站在接到疫情防疫卡後未上報即到購物中心對餘進行隨訪調查。後餘梅芳多次去太原、北京等地的權威單位化驗,均證明她沒有感染艾滋病。
爲此,餘梅芳將被告起訴到忻州市法院。該院維權法庭經公開審理認爲,被告方的行爲違反了《關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管理意見》規定的嚴格保密制度,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造成了初篩結果泄密,給原告名譽造成了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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