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七口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101天,精神和肉體都受到嚴重傷害。史延生絕對想不到,不經意的一句話,竟使自己和親人掉進了一起冤案中。而當真相大白後,司法機關僅賠6650元。
「非法羈押5101天,僅僅賠償6650元!這哪還有公道可言?!」史延生一家人憤怒地說。
不久前,史延生一家七口先後收到了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和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書和通知書,申請行政賠償的三人獲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計6650元,對另外四個人的刑事賠償申請不予支持。
於是他們一家又向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賠償申請書,以及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記者近日得知兩起賠償申請均已得到受理,正等待法院的判決。
《走上無歸路》
1993年12月22日18時許,哈爾濱鐵路分局肇東車務段工人史延生,到肇東市黑天鵝第二錄像廳借了一盤名叫《走上無歸路》的錄像帶返回家中,與母親殷鳳蘭、妻子王淑琴、表妹殷吉豔一同觀看。20時許,史延生去錄像廳還了帶子。當晚該錄像廳更夫被殺。
史延生回憶說,第二天早晨7時多,他去錄像廳看熱鬧,擠上前去問錄像廳女主人於桂珍:「嬸,咋的了?」於答:「出事了,老頭死了。」史延生說:「我昨晚送帶子時還好好的呢!」
這句話成了警方破案的「重要線索」。當天早上8時多,史延生被肇東市紅星派出所民警帶到公安局了解情況。12月24日,肇東市公安局對其收容審查。
接下來的幾天,史延生的母親殷鳳蘭、懷孕1個多月的妻子王淑琴、父親史德慶、表妹殷吉豔、妹妹史豔紅、弟弟史延彬都先後被公安局行政拘留或收審,僅有姐姐史豔萍「逃」到了親戚家才免於「劫難」。
1994年8月27日,黑龍江省檢察院綏化分院以搶劫罪和包庇罪分別起訴史延生和殷鳳蘭、史豔紅、王淑琴。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史延生去錄像廳還錄像帶時,見更夫孫佔武一人在屋,便產生搶劫之念,結果殺死了孫佔武,搶走人民幣450元、「東芝94型」錄像機一臺。次日,公安機關了解情況時,被告人殷鳳蘭、王淑琴、史豔紅均謊稱不知道史延生犯罪。
1994年11月4日,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史延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罪判處殷鳳蘭有期徒刑三年,判處王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判處史豔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唉,哪還像個家呀!」
黑龍江省大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林瑞一直爲史延生做無罪辯護。他說,從始至終就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史延生有犯罪行爲:
第一,現場留下了罪犯的指紋、足跡,偵察機關拍照後與史延生指紋、足跡作了對比的鑑定結論爲何不附卷提交法庭?這說明現場遺留的痕跡不是史延生的;
第二,此案的重要物證錄像機,是鐵路工人於成文、闞夢軍拾到後送到偵查機關的,而非所說的「收繳」,所以不能認定爲史延生搶劫的直接證據;
第三,「450元贓款」是偵查機關在殷吉豔的二嬸馬秀雲處收去400元,以及在殷鳳蘭手裏收去的50元錢。這400元錢是殷鳳蘭買修鞋機時向殷吉豔借的,於1993年12月18日將此款歸還。因母親過世,父親嗜賭,殷吉豔便於19日將這筆錢存放在二嬸手裏。
王律師還認爲,4位被告人供述的事實相互矛盾,是他們在外力作用下胡編亂造的,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史延生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7月13日做出二審裁定,撤消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然而,此案的重審卻經歷了4年之久!直到1999年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才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重新審理。公訴機關沒有補充新的證據,就連起訴書也未做任何修改。
1999年7月26日,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史延生無罪釋放。殷鳳蘭、王淑琴、史豔紅亦無罪。
法律終於還給史延生一家人公正與清白!但史延生已被羈押5年7個月零7天,殷鳳蘭、史豔紅分別被羈押了3年零11個月,史德慶、史延彬、王淑琴、殷吉豔分別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22天、57天、62天,一家7口人被羈押時間總計長達5101天。
9月18日,記者在肇東市鐵東街一間破敗的平房中找到了史延生,裏裏外外沒有一件像樣的傢俱和電器。58歲的殷鳳蘭頭髮花白,始終斜躺在炕上,史延生說:「母親不能下地已經很久了。」
史德慶說:「原來我們家除了小女兒上學外,其餘人的工作都很不錯,生活無憂無慮,可現在外債就欠了十多萬元,唉,哪還像個家呀!」
當事人口供僅僅是間接證據
肇東市公安局至今仍認爲史延生犯有故意殺人搶劫罪,該局向記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列舉了13條定案依據,如刑偵技術部門對死者的鑑定結論與史延生的交待完全一致;史延生交待的扔錄像機的地點與裝卸工撿到的地點一致等。這13條依據大多數都與史延生的供述有關。那麼史延生是怎樣供述呢?
史延生說,那都是屈打成招。他們用手銬吊我,用38公斤重的腳鐐系一根繩子吊在我的脖子上,用掃帚條子、鐵絲抽打我,還利用看守所中的人犯折磨我。有一次竟讓我3天3夜不睡覺,然後又是長達8小時的提審,最後我昏死了過去。我只得按照他們的意思供述。
比如審訊人員問:「怎麼偷的?」我說:「打開了抽屜。」
問:「怎麼打開的?」我說:「用螺絲刀子撬開。」這時審訊的幾個人對視了一眼,有人說:「抽屜根本沒有壞的痕跡。」我又說:「是鑰匙。」
問:「你拿了多少錢?什麼面值的?」這個問題我編了上百遍,從20元一直編到400多元,這其中受了無數的折磨,還是編不上準數。這時一個人說:「是不是450元?」贓款就這樣定爲450元。
然而,肇東市公安局法制科負責人否認有刑訊逼供行爲,他還強烈要求高檢、高法能夠複覈這個案件,如果有刑訊逼供行爲要堅決繩之以法。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郭麗華認爲,法院做出了無罪判決,那麼涉及的公安、檢察、法院3個司法機關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法律賦予三機關的職責看,三者是相互制約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的口供僅僅是作爲一種間接證據,在沒有確鑿的證據,如犯罪現場的指紋、腳印、重要的物證等情況下,是不能定罪的。而公安機關僅憑此報捕,檢察機關又做出了一個錯誤的逮捕決定,法院做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決。
按照《賠償法》規定,人身、財產權利受到傷害時,可以依法要求賠償。郭麗華和史延生的委託代理人、黑龍江中實律師事務所律師仇迪認爲,史延生一案中,7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中4人被非法刑事拘留、逮捕、起訴、判刑,史家首先要求賠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其次是身體受到傷害,史延生經過近5年多羈押,患有風溼性關節炎,雙眼結石、近視;他母親的身體傷害是最重的,有風溼性脊髓神經炎、頸椎增生、腰椎增生、胃下垂等;愛人當時已經懷孕,受到刑訊逼供,精神受到刺激。第三是精神受到傷害,《肇東報》對此案做了報道,史家人在當地都抬不起頭來。
史延生被宣佈無罪後,一家七口鄭重地向肇東市公安局、黑龍江省檢察院綏化分院、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共計1991128.4元。最後只有申請行政賠償的三人獲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計6650元。
史延生一家表示:「這些司法機關千方百計不賠償、少賠償,至今也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向我們表示歉意,辦案人員更沒有依法追究責任!我們不服,寧可傾家蕩產也要把這個案子申訴到底!」
小資料
《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28條第七款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以賠償。第30條中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對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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