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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華案死刑犯 財產全部沒收
*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他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摺合人民幣140萬7000元,並由賴昌星出巨資爲他包養情婦;在案發後還爲賴昌星通風報信。法院指他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放縱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他是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54萬多元;爲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還指使他人爲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他是索取、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505萬多元。 *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他是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295萬元,並有491萬多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他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874萬多元,放棄監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並組織銷燬、藏匿有關犯罪證據。 *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和平碼頭船管科船管組原組長方寬榮。他收受賄賂人民幣129萬多元,爲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並參與銷燬、藏匿犯罪證據。 而廈門市公安局對外聯絡處原處長王可象,因勾結走私進口成品油,收受賴昌星賄賂,與黃克臻、陳文遠等骨幹分子本應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因有自首情節,死刑緩期2年執行。 另外,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因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近46萬元,並有近75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行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昌星的哥哥賴水強和弟弟賴昌圖,因有坦白交代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逃過死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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