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间媒体报道,1999年4月,黄国绪在审理大名县塑料包装彩印厂郝庆朝诉河南梦娜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于当年11月追回欠款93680元,当年12月黄国绪收受郝庆朝现金10000元。在案件审理中,黄国绪先后3次将已结案归档案卷的卷宗,私自偷换增添和篡改询问调解笔录。
在大名县金滩镇基金会诉县彩印厂一案中,黄国绪也有犯同样行为。两起案件中,黄共偷换增添有关材料4处,篡改询问调解笔录1处。这两起案件实际支出共16136元,黄国绪却收取当事人办案费计18199元,剩余款项2062元占为己有,他还重报办案中已列支的住宿费和租车费720。
另外,黄所主管的民庭还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1997年3月至2000年2月,该庭违反诉讼费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取上诉人的资料费、车油费等,共计多收65913元。(中华网)(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