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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安局长受贿并非法私藏枪支、弹药
 
2000年12月28日发表
 
【人民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长于丁因受贿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7日被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于丁的妻子陈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报道,于丁原系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9月20日被逮捕;陈红,47岁,原系柳州市公安局民警,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9月13日被逮捕。

据悉,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于丁和其妻陈红,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不法商人江强(另案处理)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98527元。在此期间,二被告人自1996年起长期包用江强无偿提供的柳州市中山大厦601号房,明知江强在中山大厦等处开设赌场而对其予以纵容、包庇。被告人于丁还先后为江强在办理税收减免、贷款等事务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此外,于丁还单独收受刘芳、覃志彪(均另案处理)钱财共计价值25.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通过向其部属索要、接受赠送的方式,私自藏匿运动枪支3支、军用子弹450发。

摘自(博讯网)(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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