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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談"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行爲
 
小白
 
2000年8月26日發表
 
【人民報訊】應當指出的是,在當今世界上,一般來說,"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行爲一般都是合法的。越自由的國家,老百姓"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的自由度越大。相反,越專制的國家,老百姓"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行爲空間越小。

網友和合提出上述兩個概念很有意思。他說他沒有細想這些問題,我想在此先講幾句。

首先,我想指出,上述兩個東西都是相當廣泛的概念。而且這兩個東西從內容到形式都是可以互換的。例如,報上經常有XXX地方"反政府示威"的報道。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反政府示威的目的就是要給政府壓力,讓政府有"作爲"或者"不作爲"。

從法律上講,首先可能存在的一種可能性是:"給政府壓力"與"反政府"都是合法行爲,或者說老百姓的權利。在報紙上發表文章,批評政府的經濟政策、環境政策、福利政策乃至人權狀況,都是老百姓的權利,也是老百姓在"給政府壓力"。上街遊行,是一種更加激烈的"給政府壓力的權利,這是載於憲典的。這種情形下,有可能說成是"反政府遊行"。這種權利也可以看作是"反政府的權利"。

法律上的第二種可能性是,給"給政府壓力"與"反政府"都可能被視爲非法。在中國,警察局會說如果你在"美國之音"呼籲"六四"平反,他們會認爲你違法,因爲你的呼籲會"擾亂社會秩序",如果你在香港寫文章,他們也會說你擾亂了中國的社會秩序。如果你沒有得到警察許可,高舉標語在大街上走,你可能面臨違法的指控。

最大的問題是:要界定"給政府壓力"與" 反政府"權利的界限,也就是說,要界定政府行爲的界限。如果說到"界定界限",則涉及到更多更加複雜的問題。首先,有"普世界定"與"國別界定"之別。世界人權公約等國際人權法是"普世界定"標尺,而"國情論"則是典型的"國別界定"。其次有"公民界定"與"國家界定",老百姓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事,但政府認爲你犯規,這就是"公民界定"與"國家界定"的區別。"公民界定"與"國家界定"發生分歧是完全正常的現象,但凡自由、法治國家,都有解決"公民界定" 與"國家界定"的機制,這就引申出"強權界定"與"法治界定"之別。我認爲,但凡公民權利界定的最終決定權屬於公正、獨立的法院的話,就是"法治界定",否則則是"強權界定"。關於這點,國際上有關於司法獨立的公約,其中便規定了涉及公民權利的最終裁判權應當屬於享有司法獨立的法院,而不是政府。

應當指出的是,在當今世界上,一般來說,"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行爲一般都是合法的。越自由的國家,老百姓"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的自由度越大。相反,越專制的國家,老百姓"給政府壓力"或者"反政府"行爲的空間越小。

在美國,討論顛覆政府是非言論自由,但我的一個朋友告訴我,他曾經在中國的一個討論會上提出這樣一個觀點:"當今中國的問題,不是改革的問題,而是要換一個政府的問題"。由於這是學術性的討論,會議上有錄音,後來發生1989年事件,錄有這句話的磁帶被公安搜到,他們如獲至寶,給我這位沒有定"顛覆罪"的時候,用上了這個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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