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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訴訟李鵬官司難成功
前者顧名思義,並不難以了解;後者簡單地說,任何外國人都可以根據在世界任何地方受到的人權侵害,在美國提出民事控訴。 這次民運人士提出訴訟的理由是,在1989年,當時身爲中國總理的李鵬下令在北京實施戒嚴、下令人民解放軍進城,並且向學生和平民開槍。這個理由從美國的法律角度上來講,是合乎酷刑受害人保護法的規定的。 過去成功訴訟案 過去也有過數次依據這些法律作出的判決。最近比較知名的案例是,在八月十號,紐約曼哈頓的一個陪審團裁決塞爾維亞前軍事指揮官卡拉德茲奇必須賠償七億四千五百萬美元,給那些在92年波斯尼亞戰爭時期被他指揮的塞爾維亞士兵強姦和酷刑對待的婦女。 美國當初訂立外國人侵權被害賠償法的宗旨,是在保護受到政治迫害的他國異見人士,讓他們不會在美國境內繼續受到迫害。以往亞洲的已故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也曾經被菲律賓異見人士的民事控告。 根據國際法律,除了刑事案件發生國家之外,其他任何國家對同一刑事案件並不具有審判權。因此美國的這個法律只適用於民事訴訟,也就是,只限於審理索賠案件。另外,由於依據的是美國法律,因此送交民事控告書的地點必須是美國領土,而且只有在被告身在美國領土內時,才能夠執行判決。 在這裏就引發了一個法律的技術問題。那就是,雖然李鵬是身在美國紐約,但是他是應聯合國的邀請,參加聯合國主辦的世界議長大會。從外交慣例和聯合國成立章程來看,從技術上來講,李鵬其實身在聯合國。 因此有部分的美國外交人士和法律人士認爲,民運人士的作法只是製造了噪音,並沒有實質作用。此外,民事官司的效力不比國際引渡要求,因此他們並不認爲李鵬會面臨像智利前軍事領導人皮諾切特將軍一般,被軟禁等待判決的局面。 就李鵬方面來講,他可以有二十天的時間,就這件案子提出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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