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鵬的「住址」在哪裏,可把美國的聯邦法官也問倒了。保利法官的辦公室乾脆把寫給李鵬的庭訊日期通知書也一併寄給原告的律師,由代理原告的「憲法權利中心」轉寄兩封信到北京,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轉交李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轉交李鵬」,還有一封則寄給華府的中國大陸駐美大使館,也一樣寫明轉交李鵬。
八月卅一日在李鵬訪問紐約下榻的飯店房間門口,由負責保護李鵬的安全人員代表收下了原告的訴狀,從那一刻起,美國法律規定「被告在廿天內要答覆」的規定就開始起算。李鵬在開完「世界議長大會」後就離開紐約,對此事不做理會。一如事前預料,在十九日到期的廿天答覆期間內,李鵬也未派遣代理人就採取任何行動。
廿天到期後,保利法官依法要通知李鵬出庭參加開審前的會議,以協調出可能的和解、或爭辯呈堂證據的合宜與否、或安排雙方互通證據(discovery)的期限…等事宜。(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