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经侦处二大队队长罗彪昨介绍:今年8月,武汉一国企负责人举报称,其前任有大量“侵吞”公款行为。
罗彪调查发现,该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仍是国有控股企业。《刑法》规定,国企负责人“侵吞”公款应属“贪污”,属反贪局管辖。
可反贪局却告知:反贪局查办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到国企,应是被主管单位指派的国家工作人员。该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其负责人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经济问题应定性为“侵吞”,不属于“贪污”,属经侦处管辖。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应按侵吞罪论处。但该条款同时又有司法解释:国有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财物的,属贪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钱矩锡教授也颇为疑惑:“股份制改造后,职工选出的企业负责人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工作人员,实在不好确定,最终导致打击不力。”但他说:“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前,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