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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巨贪被判死刑
今年4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魏光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判决认定:魏光前在担任兰州连城铝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徐光明(原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总公司经理),共同受贿人民币865万元,其中魏光前、徐光明先后以个人名义向广东南海桂鸿实业总公司投资人民币600万元。徐光明将部分赃款提出后,分给魏光前人民币28万元,港币14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合人民币34888元,共计人民币50.412万元。魏光前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2年至1996年初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7.49万元,另有人民币39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有关法律,判决魏光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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