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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廉政的天空更澄净?--深圳黑公安纪实
日期: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周六)上午约十一时至下午二时半。 事实:我是一名香港特区永久居民,也是美国永久居民。一月九日早上经过深圳火车站附近闲逛,由人民南路转嘉宾路,再转建设路回火车站。 偶遇周小姐 在建设路见到许多女人“拉客”,忽有一高瘦女子贴近我的左侧,问我要不要“按摩”,我摇头摆手说“不要,不要”。她仍紧随不离。我看她衣著朴素,不施脂粉,不似作“小姐”的,倒像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于是问她“你也是干那行的?”她说找不到工作,没有办法。我想到自己也有儿女,动了恻隐之心,想帮帮她,于是对她说“我绝不与你做那个,但愿意和你谈谈,了解你的情况,或者可以帮助你回家(本乡)。”她点头同意,于是走到附近的麦当劳,买了两杯热奶茶,在店里边喝边谈。 从谈话中知道她姓周(未问名),家住武昌,父母皆下岗工人,只她一个女儿,读到高二因无钱辍学,也找不到工作,水灾后更艰难。两个月前她随一名老乡(操贱业)来深,先介绍她做“小姐”,但她无法接受,就去饭店做服务员,工资微薄,工作辛苦。一个月后,即与另一女子租一小单位“接客”,月租一千元,上半月只有两个客人,已经两周无生意了,又欠了债。 我看著她,心中难过,就问她在本乡工资若干?她说月薪约二百至三百元,但必须有人事,还要交一笔费用,否则没有人给你工做。我说,“若在武昌给你一份工,月薪三百元,你愿不愿意回去?她说“肯定愿意”。我再问她欠债若干,她说人民币七百元。这时我已决心帮她回家,单单给她还债并购车票并不困难,只是如何解决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颇费思量,又恐她说的不实,故想多些了解她。 此时我犯了一个愚蠢的大错,竟然随她去住处看看,她又一再说她的住处是在一般人的住宅区,不是坏区。我们上了出租车,经滨河中学右转不远即下车,先右拐,再左转,再右转即见一栋新楼。她用匙开了楼下铁闸上楼,梯间无灯,至五楼左边第一单位,开铁门及大门就在厅中坐一下谈谈,她又叫我脱鞋,我说不必,这里光线太暗,不便久坐。她又要拿我的手提袋入房,我说不需。我请她拉开窗廉,她说窗口紧对著邻居不好开。这时我想离开,一眼见到橱房无煮食炉,不像住家,我心中起疑,正欲离开,外面忽有人敲门,喊说公安查房。 黑公安闯入 我顿感不妙,但我衣著整齐,连外套也未脱,端坐客厅,未有任何不轨行动和意图,故心中尚算镇定。周小姐去开门,三个穿制服的公安闯入,其中一人说“饮茶,饮茶”。我在港曾听说有假公安设圈套,只要付款就了事。他们喝令我拿出证件,我立即取出回乡证及香港身份证给他们看,他们欲把证件取去,我不肯,怕他们是假公安。他们随即喝骂,并欲用手铐扣我,我不让他们扣,并说我未犯事,我要到公安局去。他们不听,又逼我入房,我拒绝,说我就在厅中答问。其中一公安踢我(我的右小腿至今发黑并疼痛)。 之后,一位穿黑制服的人进来,他们称他作队长。他又骂,又用手铐扣我,我拒绝,他就把我的眼镜摔在地上,我捡起戴上,他又抓去摔掉,把左镜片摔碎。此时我的证件已被他取去。队长威吓我说,可以把我的身份证撕碎,并可用枪指著我。我知大祸临头,故一切听从他们。队长令我把身上一切交出,并翻查我的口袋,脱去我的外衣、鞋子、袜子,细看我的一切。队长说因有人贩毒,故要查我的银行来往帐户,故取去我的信用卡(HKBANK VISA 4921 XXXX XXXX XXXX) ,并逼我说出密码。我明知他在胡说,信用卡怎能查帐?但有密码,就可去银行(工商银行,就在附近)取钱。若不让他们拿到钱,他们必会给我扣上许多罪名,殴打我,扣押我,他们把我的密码写下,随即有人拿著我的信用卡出去。 有两名公安看守我,其一问我问题,并录下口供,约十多条,然后叫我看一遍,签名并打右拇指模。 约一小时后,有人将我的信用卡取回,与其他证件一并放在沙发前的小桌上。我请求他们让我穿回袜子和鞋子,他们不许。约又过了一小时,才让我穿上。另一名公安好心把外套丢给我穿上。给我录口供的公安说若非见我年老,必不会这样客气,我惟有多谢再多谢。另位说,只要查清无事便可以走。 又等了许久,他们仍不放我,我又向他们求情,说我在港,在美,在深,在任何地方从未犯事,这次是我一时糊涂,不该上周小姐的住处,但我只想帮她回家,勿在深圳卖淫,此外绝无他意。两位公安讥笑我说,才认识了一小时就出钱帮人,哪有这样的好事!我说这是千真万确的,可以问问那位小姐,我未和她讲价钱,未入她房间,也未有任何不轨行动。我若真犯了法,甘愿受罚。 又等了许久,队长来对我说“查明你没有贩毒,但按公安条例第三十条(不太记得)要罚款。他拿了一小本文件,其中有一段划了红线指给我看,我只看到罚款五千元以下等等。队长威胁我说,可以扣押我三至十五天,但我在两日后(十一日)有重要文件必须签署,就哀求他说若要罚款我只有这些。我的东西全散在沙发上,包括港币五百元的一张,一百元的两张及少量零钱,又有人民币一百元的五张……。队长取去港币五百元,及人民币五百元,并叫写口供的那位公安记录下来,然后吩咐放我去。我如获大赦,急忙把一切放入手提袋,一面多谢,一面快快下楼。一名公安随我下楼,我吓昏了头,不分东西南北,叫了出租车,直奔海关。 我先到火车站附近即电VISA卡服务中心,取消该卡,但我知钱已被取去,照VISA卡规定,每天可取款最高港币一万元(自动提款机ETC GLOBAL)。回港后,十一日(周一)上午我即去HKBANK查帐,记录显示09JAN99被取去10020.00元(二十元是在香港之外取款的手续费,我仍保留著查帐记录)。我总共损失港币一万零五百二十元,人民币五百元。 过关时看了一下回乡证,幸而未加任何记号,真是谢天谢地。 让“廉政”的天空更“澄净”? 一月十二日我买了一份《深圳特区报》,刚巧看到两篇大作“让廉政的天空更澄净”“标本兼治扬正气”,真叫我啼笑皆非,感慨万千,若要写出来,恐非万言不可。我只想略述几点: 一、行善为快乐之本,助人乃社会美德,这在美加等西方国家是很常见的,为何深圳公安却对此嗤之以鼻? 二、如何分辨真假公安?如何分别黑帮份子和执法人员?我认为这四人是真公安,与卖淫的周小姐合谋勒索,你们以为然否? 三、请问李长春、李统书,黄丽满诸位大老爷如何处理此事? 本人心身受创,如惊弓之鸟,谁也不信任,既已逃离“魔掌”,岂敢再入“黑洞”。我不在意财物上的损失,也不痛恨任何人,只是心中悲哀,中国怎会这样…… 若有关方面诚心查明此事,必能查清。本人不敢出面,但仍愿协助。若在一月二十五至三十一日间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此信,并安排专人(姓名、职衔)及电话,本人将乐意以电话接触,回答问题。四个公安中,我大约能认出三位。一月三十一日后,此信将寄交北京公安局及传媒界,本人将回美休养。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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