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級政府官員眼裏,羣衆上訪無異於洪水猛獸:給地方抹黑,損壞領導形象,危害既得利益,影響個人前程。所以,一旦他們認定構成「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就必然要採取斷然措施予以「嚴懲」。類似河南浚縣屯子村這樣的標語,可以說不是某個「法盲」的一時衝動,在一些幹部的思想深處有一定的土壤。 在大陸是普遍現象。
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對有關行使公共權力的人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向上級反映現實中的實際問題,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在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之中,對於公民行使這些權利特別規定:「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然而,政府不法的打壓行徑,實際上使《憲法》規定成爲一紙空文。
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羣衆的上訪特別是越級上訪問題,不改進作風,不注意傾聽羣衆呼聲,不切實解決羣衆反映的問題,不爲羣衆辦實事、辦好事,不做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而只顧維護自己既得利益。用「嚴懲」的方法對待羣衆的上訪,只會使上訪越來越多。使人民怨聲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