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說什麼重大的案子,媒體上經常會用這個詞:依法嚴厲打擊。這就引發一個問題,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依法打擊的,人民羣衆拍手稱快是當然的事情;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嚴厲打擊的,人民羣衆拍手稱快也不難理解。但什麼叫「依法嚴厲」打擊呢?「依法」打擊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犯了什麼罪,就定什麼罪,犯了多大罪,就判什麼刑。而「嚴厲」打擊是說,不管法律不法律,總之,出手要狠,要「狠狠地打」!
在「依法」的層面上打擊,本不存在「嚴厲」的問題,一個罪犯被判處何種刑罰、多少刑罰,那是法律「定」下來的,是犯罪事實和法律條文對號入座的結果。只有發生了犯罪事實低於刑罰等級的情況,俗曰「重判」,才可勉強稱之爲「嚴厲」,但是顯然,那已經不是「依法」打擊了,而分明就是誤判和錯判。
在「嚴厲」的層面上打擊,也不存在「依法」的問題。「嚴厲」與否的標準本來就不是法律給出的,那本身就是長官「定」下來的,所謂「嚴厲」,無非是長官意志和刑罰等級的一種對號入座。
卓振沅等7名罪犯已被正法。但願他們所受的打擊,不是「依法嚴厲」的結果,而是「依法」的結果,那麼,他們縱然罪大惡極,也還好在死可瞑目。否則,就是法律的悲哀了。
別再鼓譟什麼「依法嚴厲」打擊了,要打擊,只能是「依法」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