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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谷:历史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一)
1999年那个酷热的夏天,当镇压法轮功的运动一夜之间铺天盖地而来的时候,我有生以来虽然是第一次听说法轮功这个词,但忍不住而在网上质疑这种镇压的合法性。如今,一年半过去,没有人能够统计出这样的镇压耗费了多少公共资源,没有人精确地知道,有多少人在这场镇压中死亡、遭遇监禁,更无法统计有多少人被迫检讨、强迫表态悔过。这场所谓政治运动,使我们这个离心离德的民族更加离心离德,使我们这个道德沦落,人情淡漠的社会更加沦落淡漠,使中国共产党曾经承诺的法治建设被弃之如敝履,在“安定团结”的喧嚣声中,我们这个国家动荡不安,危机四伏。除夕发生在天安门广场上的自焚,如此惨烈的人间悲剧,还是被权势者用作政治宣传的工具,一片声讨和责骂,那里还有一点点基本的是非? 事至如今,还有何话可说!明摆着的是,我们这个国家,还是走在中世纪式的老路上。这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中缺乏自动纠错的功能。再荒唐的错误,事实和危害再清楚,它还是会一条道走到黑。除了一代领导人的自然死亡,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们正在重复着反右、文革这样代价惨重的经历。 这是谁的错?当局使用一切宣传工具,一遍一遍地重复无耻的谎言,要心地善良而头脑简单的人们相信,这是法轮功信众的错。它指望把全社会都捆在镇压法轮功的战车上,让全体民众负担这一政治运动的代价,从而挑起民众对法轮功信众的仇恨。这是一条老路:动员民众的多数来迫害少数,在民众中制造敌人,唆使一部分人斗另一部分人。中国人眼看着又走上了这条被历史一再证明是贻害无穷的老路。 历史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不管当局是否成功地把法轮功抹成了妖魔,哪怕法轮功信众中有很多行为与活动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年多来镇压法轮功的政治运动还是错了。错就错在,这样的镇压,从头开始就是非法的,它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践踏了现有的中国法律,它是政府权力对民众的非法迫害。 江泽民第一错,以党代法:如果党之中央可以代替立法机构立法,那还要人大干什么?难道宪法中写的人大真的只是用来哄骗民众的? 镇压法轮功的发端,是1999年7月23日报纸上报道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人讲话,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同时报导民政部作出了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通告。显然,中共中央的决定是一切的发源。 随后对法轮功的镇压,使用了全国所有的电视、广播、报纸、刊物,动员了全国所有的学校、机关、工厂、街道,各级政权组织全部卷入。法轮功信众被剥夺了到公园里练功的权利,甚至没有了辩白、申诉的机会。凡经历过文革者都十分熟悉的这种运动,全源出于那个“决定”。 在一个有宪法、有法律、承诺要法治的共和国里,这样的政党“决定”是个什么东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绩,也写进了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写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但是不能因此而说,中国共产党中央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任意“决定”,以党中央数人之意志取法律而代之。相反,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党之中央可以代替立法机构立法,那还要人大干什么?难道宪法中写的人大真的只是用来哄骗民众的? 根据中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是立法机构,是唯一的立法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没有立法权。以数人之好恶,暗箱操作,突然发难的镇压法轮功的“决定”,没有宪法所要求的最起码的合法性。它不仅同时下令民政部和公安部这两个低级行政机构作出规定,还强迫全国人民参与和实行,这是对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然侮辱和践踏。 这个“决定”错了,从头就是错的。错就错在,根据宪法,它根本就没有合法的立法资格。如果强行以错就错,就是典型的非法篡政暴力。如果我们默认了这样的暴力,那么,我们的宪法就已经死了。我们就是一个没有宪法保障的“共和国”的国民,即使能苟延残喘于今日,总有一天也会面临连奴隶还不如的处境。我这样说,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我们曾经经历过,我们记忆犹新,怎能健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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