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作出“决定”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大是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属于行政系统的检察机关。即使我们承认某领导人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即使我们知道这三个机关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只要它们即使是形式上还要走宪法规定的程序,那么它们怎样在同一天里分别地既作出了“决定”,又做出了“解释”呢?
这一“解释”,欲盖弥彰地搞了六项标准,其实质却是把刑法第三百条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扩大到对特定宗教或信仰,以及相应组织的认定。从此以后,因为法轮功被认定是邪教,那么小民百姓即使什么也没干,仅仅因为“信”法轮功,就可以被认定有罪,就可以不经司法程序限止行动自由,被抓被关被打。
这是典型的非法之恶法。这种法律一旦在中国土地上实行,出现大规模的违反人权迫害民众的事情,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无辜百姓,不招谁惹谁,只不过不愿意改变自己所相信的东西,就可能飞来横祸。对和平的守法民众的迫害实在没有理由的时候,甚至编造了所谓“妨碍法律实施”这样的罪名:我定了法轮功是邪教这一“法律”,你还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你就是犯了“妨碍法律实施”的罪行。说你有罪,你就不能没有罪,世界上有这样不讲理的法律吗?这样的“解释”也是法律,还要法庭干什么?在这样的恶法下,民众还能在法庭上寻找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