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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種澤民同志:相互忠實不應寫進法律
1998年,比較發達的廣東省首先考慮制訂法規,把養情婦當作重婚罪,當時引起全國媒體轟動,那部法規2000年通過。有些專家建議根據廣東的做法,修改的婚姻法要包括關於通姦的條款。根據上述建議,丈夫和妻子都有義務要相互忠誠。如果一方不忠,受委曲的一方就有權利尋求警察的幫助,「消除」問題。 那一建議引起一場辯論風暴,有人反對,有人贊成。修改後的婚姻法草案僅僅包括了這幺一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支持」。 李銀荷歡迎這一讓步。她說,原來的提法根本不適應現代化國家。她估計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已婚中國人都在生活的某一階段有過婚外情。「這麼多人,要讓警察實施這一法律根本不可行。」根據李的說法,相互忠實也不應當寫進法律。她說,那是「道德聲明」,不屬於法律範圍。 一位曾參與起草新婚姻法的法律專家表示,『德』應是人們生活自律的準則,而『法』則是人們必須遵守的準則。 李銀荷認爲,這次關於如何處理通姦問題的辯論也教育人們,法律應當管到什麼地步。「儘管我們對某些事情都很憤怒,法律未必都適合處理那些問題。」她相信,辯論突出顯示一種重要的觀念,「政府應當減少,而不是增加干預私生活。如果要讓國家處理所有婚外情問題,那就給予國家太大的權力。」 此話說的極是,「江獨政府」情聖澤民先生確實應當減少而不是增加干預介入陳XX、黃XX、宋XX、李XX等人的私生活,如果要讓「江國家」情種澤民同志處理所有婚外情問題,那就給予「國家」太大的權力,而必使其樂不可支、淫不思蜀荒廢了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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