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三日,梅兆贊在本版引述一九八四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聯名發出的使用死囚器官的「暫行規定」,《九十年代》也刊過原文(與經番譯的文本只有行文上的差異)。
今年四月,江西《都市消息報》新聞部主任姚小紅,在江西一份小報《今日家庭報》上,報道萍鄉市農民傅信榮去年五月被槍決,當地法院未經傅及其家人的同意,擅將其腎臟賣給省人民醫院,而醫院在傅未斷氣時就企圖用車將他載走。傅的姊姊傅玉蘭委託律師起訴法院。姚小紅因寫這篇報道,遭國安部官員盤問,七月被報館無故開除。
八月十四日,加拿大亞省版《星島日報》刊「獨家報道」,指廣州某大醫院在香港灣仔區設立辦事處,專門爲一些需要移植器官的香港病者提供服務,亦有香港醫生被指從事「駁腳」收取介紹費,爲富貴病人安排服務。上述個案每年不下百多宗,而至今年爲止,多年來至少有七百一十二名港人在內地換腎。
面對這些明擺的事實,否認已毫無意義。而且,在大陸的法院、醫院紛紛「向錢看」的趨勢下,中國官方及這些獲利機構對國際輿論只會置若罔聞。我們只希望有關當局,對死囚「人道」一點點,不要爲了保持器官「鮮活」,而只把死囚打成「半死」,然後活生生在他們的身上割下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