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這一波持久的打擊貪污運動事實上有跡可循。八九年江澤民因六四事件被鄧小平拔擢成爲中共第三代接班人,但江澤民非常清楚,不論威望還是資歷,他都絕對無法跟前兩代領導人毛澤東和鄧小平相比。因此,「反腐敗鬥爭」就成爲江澤民打擊黨政軍中異己,強化鞏固「皇」位必要手段,在九三年公佈了「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幾項工作的決定」,針對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提出「十一不準」,成爲日後江澤民打擊貪官污吏──黨政軍中異己的重要依據。
所謂「十一不準」,包括:一、不準經商辦企業;二、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三、不準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四、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個別經批准兼職者,不得領取任何酬勞;五、不準到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報銷個人費用;六、不準買賣股票;七、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或有價證券;八、不準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贈送的信用卡;九、不準將單位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十、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俱樂部會員資格;十一、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
江澤民的第一波打擊行動,鎖定了長城科技集資案、首都鋼鐵周北方案以及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案等三案,不僅撈到大量政治資本,同時也起到了警告那些不聽話的高層人士的作用。
由於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大陸地方諸侯逐漸形成割據之勢,九三年實施「反腐敗鬥爭」之後,甚至出現地方「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反抗現象,加上各層地方諸侯間聯繫密切,使中央命令出不了京城。故而江澤民掀起了第二波的反腐敗──剷除地方諸侯運動,這場運動可溯自九七年發生的遠華大案,把江澤民打擊地方諸侯割霸的行動通過經濟整肅全面展開,運動涉及面極大,包括中央和地方高層、海關官員、境內外富商等。
以廈門遠華集團貪污案爲例,涉案人數之多、貪污金額之鉅、以及對經濟穩定、中共官僚體制帶來的撼動,均是史無前例。而後續的除貪整肅行動更是如火如荼地進行,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因貪污案遭槍決,加之雲南省省長李嘉廷、河北副省長叢福奎及瀋陽市長慕綏新等,均紛紛因貪污落馬並遭審判,從而使這場運動充滿了血腥味。
由於江澤民借反腐敗大行整人之道,並在反腐鬥爭中明目張膽包庇親信,致使腐敗更爲猖獗,人民對江澤民政權更加喪失信心。例如,今年和去年的人大會議,中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院的報告顯示,中共重大貪污腐敗案件、經濟走私犯罪與黑社會犯罪急遽增加。儘管中共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提出將全面推行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的對策,但是人大代表在表決時,仍對「兩高報告」回以歷來新低的贊成票,顯見基層聲音對於官員貪污的現象已達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也使中共逐漸面臨喪失合法性的危機。
目前中共正在進行十六大權力卡位,暗中爭鬥之激烈真可謂刺刀見紅。改革派對強硬勢力,團派對太子黨,上海幫對北京幫等,鬥爭波及面更廣,在愈接近十六大召開之際,相信由中共內部政治鬥爭所牽動的第三波反腐敗運動,勢必會陸續浮出檯面,而且將更突現運動之血腥慘烈,中共統治的合法性可能將由此而徹底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