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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干在亚美尼亚因酷刑罪和种族灭绝罪被起诉
 
2003年9月18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罗干此次出访冰岛、芬兰、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四国以来,第三次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被刑事起诉。

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消息,法轮功学员已经于9月16日,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向法庭递交了起诉中共恐怖组织“610”头目罗干“酷刑罪”和“种族灭绝罪”的诉状。

亚美尼亚曾于1993年6月23日签署了联合国关于反种族灭绝的协议。

在法庭接到刑事诉讼状时,被告人罗干还在亚美尼亚境内。诉状中,引用了国际追查组织提供的有关证据。

这是罗干此次出访欧洲以来第三次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被刑事起诉。

罗干是镇压法轮功的原凶之一。610组织是为了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全国性恐怖机构,凌驾于国家体制和法律之上,类似纳粹盖世太保和中共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江罗集团利用「610」组织对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政策,残酷地、系统地迫害法轮功学员,波及了几亿法轮功学员的家属。

在维也纳公约下无外交豁免权

在此之前,罗干分别在冰岛和芬兰受到起诉,冰岛法官以罗干有外交豁免权为由未予受理。针对这一情况,根据美国“世界反酷刑组织”执行主任和外交豁免权专家墨顿-斯克拉先生(Morton Sklar)说,在冰岛进行访问期间,罗干不享有维也纳公约之外交豁免权。

理由是:

首先,罗干不符合维也纳公约外交豁免条款,斯克拉先生说,罗干不是国家元首和外交部长或政府在冰岛的特派员,就我所知他正在考察冰岛法制系统。这不在维也纳公约所保护的外交豁免权范围之内,外交豁免权仅给予负有特殊外交任务的高阶外交官员。

斯克拉先生继续说,“否则,解释公约就会意味着事实上所有外国官员在国外都享受到绝对豁免,豁免条款绝不是这样解释和应用的。”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无外交豁免权

斯克拉先生并指出,没有人 - 不管其地位或身份 - 能声称对群体灭绝的行为有豁免权。“这对最强的豁免保护都没有例外。”斯克拉先生说,“整个群体灭绝条约,以及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以及斯里兰卡特别法庭的国际法庭的所有类似的严重罪行起诉条例中,都毫无例外。”

著名冰岛人权律师拉格那-阿道思廷(Ragnar Adalsteinsson)代表原告向冰岛国家刑事检查官递交了一份诉讼状起诉罗干。他评论说,“既使罗干是正式访问冰岛,他也不符合维也纳公约外交豁免条款。再说,就算罗干符合维也纳公约外交豁免权,他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也不在外交豁免权范围之内。”

“为了公民权益,施酷刑者变得象海盗和奴隶贩子一样,是全人类的敌人。”-- 欧文考夫曼(Irving R. Kaufman) 美国区法官Filartiga v. Pena-Irala (第2版. 1980)

冰岛检察官的牵强决定

阿道思廷先生继续说,“冰岛没有签署1969年以来的特殊使命条约。因此,检察官不能在这个条约的基础上做决定。用一个冰岛没有签署过的国际条约否决冰岛签署过的一个条约(冰岛1996年11月签署了联合国反酷刑条约)是极为牵强的。”

起诉中国前领导人江泽民和“610办公室”一案的首席律师,美国人权律师泰瑞-马什(Terri Marsh)补充道,“罗干,作为对无辜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群体灭绝和酷刑的作恶者,不能够犯这样大的罪行而不受惩罚。它已经违犯了所有文明国家的最神圣的原则,它违犯了中国法律,同样也违犯了国际公约。在这个和其它中国官员的案子中,要求豁免权是没有道德或法律的基础的。而且,任何犯了群体灭绝罪的人的官位不会减轻其罪责。一个人不能犯了群体灭绝(或)酷刑罪而不受法律惩罚。”

罗干的访问是检验被访国是否真正实施法律

英国法轮大法信息中心发言人彼得-贾浩(Peter Jauhal)说,除了前中国领导人江泽民,没有其它人比罗干更应对迫害法轮功负责任的了。“在中国,罗干不受中国宪法约束地对成千上万法轮功学员包括妇女和儿童实行洗脑,折磨或谋杀,”贾浩先生说。“在中国以外,罗涉及进行非法监视,获取著名的被用来阻止来自民主国家公民进入冰岛和其它国家的‘黑名单’”

具讽刺意味的是,媒体报导说罗欧洲之行的原因之一是学习和交流司法程序的概念。贾浩说,最终,罗干的访问也许是法律的教训。

“如果罗真的想知道在民主国家正义是如何得到伸张的,”贾浩做出结论说,“这些诉讼也许会给它第一手体验。即使罗离开这些已经备案诉状的国家,司法行动也能够进行。我们希望冰岛、芬兰和其它国家能够坚守他们的原则,而且这样做有助于以法制阻止罗干之流的暴政。

民主国家的国家首脑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些国家首脑做出的任何决定,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选民的命运。 欧洲四国对罗干的态度基本代表着该当事国对这场迫害的态度,这对该国民众的未来至关重要,万不可小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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