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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岂能不留痕迹!法轮功控告江泽民案的上诉详情
这恰恰就是中国现在的情形。一场群体灭绝的大屠杀在中国发起,目标是那些信仰法轮功修炼的人们。在中国,说或表达“真善忍”三个字是“犯罪”,会面临高达18年的牢狱之灾,会被虐杀,会遭受最邪恶的人都想象不出的酷刑。无论是婴儿、年轻的母亲、儿童、老人、还是青壮年,都难以幸免。判断谁应该受到打击的标准非常简单:如果谁相信通过对周围的人更友善,更加容忍他人的错误和缺点就能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更智慧的人,那么他就在其中。难以置信! 正如许多人已经看到的,当萨斯刚开始在中国传播和感染人们时,中国官员们被告知:“无论哪里发现萨斯病人,当地负责官员将被立即解职。”所以没有哪位官员敢上报萨斯实情。就这样,萨斯不见了。 可是,萨斯当然不会因为中国官员没有上报就自消自灭。对法轮功的迫害也不会因为不准许任何人报道而不存在。 这场诉讼就是针对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的迫害,针对着一直在掩盖着真象的这片沉寂。迄今为止,成千上万学员被非法监禁;未经审判就被押入劳改营;用盐水强制灌食,导致肺及胃内壁破裂;被强行注射摧毁神经中枢的精神药物,杀人却不留痕迹。 目前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就是一场对人民的攻击,运用强迫人们放弃信仰否则就要承受人类难以承受的痛苦的手段在杀人。杀人而不留痕迹。 法轮功的媒体报道说:今天,我们在芝加哥的巡回法庭正是要打破掩盖迫害法轮功罪行的这片沉寂,让这场迫害的受害人能出庭作证,按照美国批准实施的数项条约所明确许诺的那样,任何人受到酷刑或群体灭绝罪的伤害都应该得到赔偿。 更具体地说,我们今天在第七巡回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要求审判合议庭撤销地区法院以元首豁免权为依据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意见。我们认为: 1.为本案中原告所指控的人权侵犯辩护不符合美国的利益。 2.根据美国法律和国际法律,前国家元首在任职期间私人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没有元首豁免权;在任职期以后犯下的违反其它国际法规的罪行没有元首豁免权。 3.法院对行政部门提出的对前国家元首犯下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违反强制性法律等罪行“建议豁免”的绝对服从不符合重要的政策考虑,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 4.地区法院认为江泽民不可以代表610办公室接受送达,这一点是错误的。 5.(法院)存在对610办公室的司法管辖权。 最重要的是,我们的有关被告江不应当拥有豁免权的论点是以美国法律和国际法律为基础的,可以用一个天平测试来简述之。在天平的这一头,我们认为我们拥有神授王权,这个概念认为国王在法律之上,更现代的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元首在任期间必须履行特定的国家职能和元首职能,而这种权力可能会因他/她被诉诸法律而受到消弱。在天平的另一头,我们都有人的尊严,都有免于遭受酷刑和群体灭绝的最基本的人权。包括国王在内,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人可以犯下群体灭绝罪而不受惩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观念。 即使我们接受第二种观点,国家的元首在任期间必须履行特定的国家职能,但在一个前国家元首不再履行统治职能时,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继续受理我们的案件。豁免权不免除一个国家元首在民事和刑事上的责任。豁免权不等于不受惩罚。国家元首一旦离任,作为一个前国家元首,他就可以成为被追究的对象。被告江已离任,它不再享有豁免权。本案应当继续进行,直到终审判决。任何人都不允许犯下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侵害人类而不受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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