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1999年,在中國剛剛修改憲法,將「依法治國」納入憲法之時,一個畸形的、超越於一切法律之上的流氓犯罪團伙,堂而皇之的由當時的中國最高領導人宣佈成立。這個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的非法組織,對內簡稱「610辦公室」,全稱是「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

這裏之所以稱「610」是非法組織、流氓團伙,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610」 本來只是個黨務機構(其名稱也說明了這一點),所以未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未經國務院任命。然而從中央到地方,它都設有分支,是直接干預行政、司法的最大權力機構。事實上,按照中國已有的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公、檢、法系統,對於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爲,如何偵查、取證,如何確定責任,按照什麼法律程序起訴、審判,這些也都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個獨立於公、檢、法之外的所謂「領導小組」的成立,恰恰說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爲並沒有違反中國現有的法律,所以江要依靠這個「領導小組」,在法律之外處理。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並且不受干擾。其實,「610」 對司法機構的所謂「命令」、「指導」,要麼與法律相合,要麼與法律相悖。如果與法律相合,那恰恰說明「610」是個浪費國家資源的冗餘機構,應當廢除;如果與法律相悖,那更說明「610」是個破壞法制的罪魁組織。

根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調查,自中央以下,「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組織結構、隸屬關係、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的現有構架,並有超出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和任意使用的資源。由於該「610辦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務,因而成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私人指揮系統和執行機構。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組織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相似。

過去的5年多中,在以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爲首及「610辦公室」的直接指揮下,中國的公、檢、法、監獄、勞教機構實際上已完全被劫持,成爲聽命於江、羅、劉、周私人小集團的工具。

據明慧網11月10日報道,2004年6月3日,遼寧法輪功學員張汝成(33歲)在遼寧省凌源監獄被獄警用3根15萬伏電棍同時電擊半小時。張汝成的臉部被電得變了形,兩腮和下巴高高腫起,上下嘴脣腫得撅起老高,全都起了水泡,血水不停的從臉上滴下來。獄警孫守國一邊電一邊對張汝成說:「這電棍是國家生產的,我用就是合法的。」獄警何以如此猖狂?因爲「610辦公室」辦公室有密令:「對法輪功人員怎麼處理都不過分!」這樣的手段不是流氓是什麼?

另據明慧網2003年11月10日報道,2003年7月9日,居住在江蘇鎮江市象山鄉東碼頭8—58號的法輪功學員陸八根,因在自家陽臺的窗戶上粘貼了「法輪大法好」和「真善忍」標語,居然被荒唐抓捕,並被非法判5年有期徒刑。當地大法弟子管正明因爲此去檢察院、法院申訴,反被劫持進京口區九里街派出所遭到殘酷迫害,最後因此事被判勞教兩年。法院官員私下也表示無奈。爲什麼?因爲法律之上還有「610辦公室」。

對陸八根的判決書上,居然寫明其 「罪狀」包括:「2002年4月,被告人陸八根至蘇州監獄探望其子陸昊君時,要求陸昊君堅持習練『法輪功』並指責管教幹部是壞人,從而給幫助轉化陸昊君的工作增加了難度。」父親鼓勵孩子的信仰竟然也成了罪狀。一個公民是不是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這是他的自由和權利。即使誰想「幫助轉化」,也只能自己勸說,不能騷擾,更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辦法進行什麼「轉化」,否則都是違法的。

明慧網2004年10月20日報道,法輪功學員董琪新(55 歲)在江西新餘看守所中曾被連續銬飛機銬3天。由於她對一切拷問均不配合,警察對她實施了酷刑 ——用5寸長的鐵釘從手和腳的踝部穿過且釘在木板上,至今已2個多月。並對外封鎖消息,不準兒女及家人探望。看守所警察難道不是人麼?爲何如此殘忍?因爲 「610辦公室」有「轉化」指標,完成了有重獎,完不成則施以撤職、下崗等嚴罰。對那些所謂的「執法者」來說,「610」是超越一切道德和法律的權威。

這樣的案例不是一例兩例,也不是個別地區的偶然現象。截至今日,在嚴密的信息封鎖下傳出的消息已經覈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達1113人。5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系統的殘酷迫害遍及全國各地、大小各級行政、司法機構,乃至科研文教系統。

丹東二中高三女學生滕佳君,今年高考600多分,卻遭到丹東市610負責人高鴿、政法委書記王保治等人的直接干預,不能上大學。原因僅僅是她父母(法輪功學員)爲躲避「610」迫害被迫離家出走,而「610」趁高考學生政審之際,以孩子作爲人質,公然稱「父母不回來不給辦(政審)」。滕佳君所在的帽盔山白房子二社區的範書記說:「她父母上哪兒去了孩子能不知道嗎!610有指示,先請示一下。」當然請示的結果還是不給辦理。

自從中國政府領導班子換屆以來,「依法治國」可能是報紙電視上提得最多的一句話。中國必須走向法治的道路,這早已是全體國民的共識。中國憲法中的「依法治國」,或者這裏談到的 「法治」的概念(注意這裏是「法治」,不是「法制」),其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否則就應當追究其越權違法的責任。這才是真正的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我們這個民族經歷了太多的滄桑。一輪又一輪的「運動」、 「鬥爭」使我們這片本已飽經風雨的土地更是滿目瘡痍。痛定思痛,人們終於開始認識到,「運動」、「鬥爭」並不能給我們帶來幸福,也不可能是我們的富強之路。人們也發現,每次「鬥爭」的始作俑者,都不是什麼山匪、海盜,而恰恰是掌握強大國家機器的當權者。今天,在所有的文明社會這一點已成爲共識:就是當國家權力機關和當權者的行爲不受法律制約的時候,它所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社會上一般的犯罪,所帶來的災難甚至超過戰爭(例如,僅1957年反右,中共官方公佈的死亡數字是55萬;而與此相比,朝鮮戰爭中國公開的陣亡數字爲30萬)。人總是有私慾的,將掌握一切國家暴力機關的公權託付於不受法律制約的「人」,那麼這時候小民百姓就往往只能賭運氣了:而如果當權者能夠遵從傳統道德,敬畏神佛,因而賢明有德,會奉公守法,國運民生則會是另一番樣子。

最近有消息稱,中國高層內部有人在着手給法輪功「平反」。能夠停止迫害當然是好事。但是要真正恢復社會秩序,給中國帶來長久的社會穩定,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不依法懲治專權的江、羅、劉、周流氓犯罪團伙,就談不上依法治國。如果我們從五十年的慘痛歷史中,還不能吸取足夠的教訓,我們又有何資格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對於流氓團伙打家劫舍,人人都不會猶豫的認定應當依法懲治。可是一旦流氓團伙拿着公俸、吃着皇糧、穿上制服,甚至住進紫禁城的時候,就該改口稱之爲「人民公僕」,並對其惡行姑息麼?如果這樣,那麼我們又怎能保證不會有下一批無辜百姓受害呢?對邪惡的縱容,就是對善良的蹂躪,對公義的羞辱。善惡有報,這是天理,沒有人能夠逃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