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僑時報》詆譭法輪功的涉案材料任何一條是真實的
24日,伯格曼先生首先根據「新聞工作者倫理規範」分析被告的違法行爲。伯格曼指出:被告《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承認該報沒有刊登廣告的準則;其刊登的詆譭法輪功的所謂廣告,違反廣告法,因爲它不是生意,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僅僅是詆譭法輪功。
被告稱其報道的準則是「準確」,但是《華僑時報》詆譭法輪功的涉案材料中,沒有任何一條是真實的;它發表自己的評論,把法輪功學員描繪成不講道理、有害於社會的人,而且把這些後果說成是修煉法輪功的結果,不僅顛倒黑白,而且完全不提法輪功在中國受到的酷刑迫害和殺戮,給讀者的印象是:好像《華僑時報》反而成了法輪功的受害者,並且要全社會一起來反對法輪功,維護《華僑時報》的權益;這完全違背了新聞機構的倫理準則。
● 《華僑時報》有意、公開、持續地煽動仇恨
在論述被告觸犯的法律時,伯格曼強調,被告一意孤行地詆譭法輪功,不是一般的誹謗,不是簡單地「失實」,而是有意、公開、持續地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意圖在當地取締法輪功,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羣體滅絕罪」的性質;被告對法輪功的攻擊,不僅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也違反「加拿大人權憲章」和「魁北克人權憲章」;被告不能以「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爲藉口,去危害自由社會中法輪功學員人性的尊嚴;被告的行爲與最近由國際法庭審判的「盧旺達媒體」一案中的媒體具有相同的性質,該案三名新聞從業者在盧旺達發生羣體滅絕罪行期間因爲煽動仇恨兩人被判終身監禁、一人被判監禁35年。
● 時報文章給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傷害
關於對法輪功學員的傷害,伯格曼說,按照法律,分爲「精神傷害」和「懲罰性傷害」,法庭必須判定被告賠償損失。關於「精神傷害」,伯格曼說該項賠償可以根據以下事實依法進行:《華僑時報》發行量是每週6000份至10000份,讀者是三分之一的當地中國人;《華僑時報》設有網站,被告稱香港、臺灣可以看到;大陸官方媒體《人民日報》轉載《華僑時報》詆譭法輪功的消息,而《人民日報》發行量在3~4百萬之間;被告稱5000人在《華僑時報》反對法輪功的簽名表上簽名。就「精神傷害」本身而言,伯格曼強調:沒有什麼傷害超過被稱爲「國家的敵人」、在公衆面前失去人性的尊嚴、並將誹謗之詞傳播至億萬人、被鄰居和社區的同胞簽名反對等給人帶來的傷害,這些仇恨宣傳甚至被傳到中國去,用來殺害中國的法輪功同修!
伯格曼以證人法輪功學員林慎立爲例說,他在中國的勞教所經歷了幾年的折磨,當他看到勞教所裏同樣的詆譭法輪功的圖片出現在《華僑時報》上,他立即覺得又「被投入了勞教所」。伯格曼說:「這種精神傷害是普遍的。這麼多人幾個星期坐在法庭裏,這本身就說明傷害的嚴重性。他們在工作場所與家庭中承受着巨大的犧牲;這種傷害不僅是法輪功學員自己,還有他們的家庭以及在中國的親朋好友。」
● 華僑時報刊登詆譭文章的動機
在論述法輪功學員受到的「懲罰性傷害」時伯格曼指出,《華僑時報》爲什麼走到今天(被審判)的境地,其攻擊法輪功的動機非常重要。
《華僑時報》的社長周錦興在中國做移民生意。大家都知道,在中國做生意,如果不支持中國的政策是不行的。被告在這裏掀起攻擊法輪功的行動以取悅於中國,是爲了獲取個人的利益。否則的話,被告周錦興爲什麼一邊承認2001年11月3日確實最早詆譭法輪功的文章條理不清、荒誕不經,一邊又繼續刊登類似的所謂廣告而不顧法輪功學員的反應?爲什麼幾乎完全重複中國對法輪功的謊言宣傳?明知道煉法輪功的動作「可能」對健康有好處,爲什麼還要持續地攻擊法輪功?爲什麼完全忽略大衆都知道的中國酷刑折磨並殺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
即使按照周錦興自己的說法「不了解法輪功」,作爲掌握了現代科技的,從業20多年的新聞工作者,爲什麼不通過互聯網查一下美國議會對法輪功的支持?爲什麼不查閱加拿大議會積極支持法輪功,並把法輪功學員從中國手中營救出來的信息?爲什麼不去接觸那些在國內受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爲什麼不花5分鐘時間聯繫留下了電話號碼的法輪功學員?
● 華僑時報傷害公衆
在總結傷害問題時,伯格曼強調:法庭應該高度清醒地認識媒體的責任。媒體能夠對公衆造成傷害,甚至使公衆由理性變成瘋狂。這個法庭上已經清楚地闡明了媒體煽動仇恨的結果以及制止這種結果的法律。
● 本案的審理事關人性和社會走向
伯格曼最後說:「本案不僅僅是字面上怎麼說的問題,而關係到人性的行爲;社會將走向哪裏?是一個相互之間無害存異,而至少具足尊重的社會嗎?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嗎?我們是要一個具有加拿大、魁北克價值──相互容忍的社會,還是不擇手段尋求主宰、控制與毀滅的社會?在2001年11月,本案開始的時候,我就要求法庭判定什麼是事實真相。在我們面前的200多人,他們被冠以『殺人犯』、『邪惡』、『人渣』等等,這能是事實嗎?更重要的是,『真善忍』意味着什麼?」
伯格曼先生的精彩演講過程中法庭鴉雀無聲,當伯格曼哽咽着以「真善忍」三個字結束陳詞時,全場掌聲雷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