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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母亲」案的教训
“在审查过程中,丁子霖等人交代了与境外组织相互勾结,共同策划,采取报假货名、伪造发货人姓名等欺骗手段,从境外寄送违法物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事实。警方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教育训诫。她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分别在三月三十一日和四月二日回到家中”。 看到这里,我不禁哑然失笑,因为中共有关部门的“抹黑”伎俩这些年来非但毫无长进,“政治艺术”也越来越不成熟。 这使我自然地想起了我四年前的遭遇:我因为回国收集研究文革的材料,于1999年8月被捕,在2000年1月27日,同样因为国际国内一片抗议的声浪而被北京市检察院无罪释放。然而,同一个中新社却说我是因为:“已悔过”,“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而获释。对此,非但我在美国一下飞机就给于严词驳斥,我的好友刘再复教授也曾就此在香港《明报》专门写了〈宋永毅案的教训〉一文。其开篇如下: “今天确凿地听到宋永毅被释放并已到达底特律机场的消息,我真高兴。宋永毅对记者说,他没有做错什么事,也没有写过一个字一个标点的检查,对文化大革命,不仅要继续研究,而且要愈来愈深入。不知道释放者为什么要编造一个他在监牢里“表现好”、“已悔过”的谎言。我也纳闷:把人折磨了近半年,最后一笔还要给被折磨者“抹黑”,这是什么“政治艺术”与“政治道德”?” 其实这种拙劣的“政治艺术”明眼人是可以一眼看穿的。就我的案子来说,与我同案被捕的是我和文革研究毫无关系的妻子。难道我的立功表现是我“揭发”了她?就“天安门母亲案”而言,据说唯一的证据是他们接受了海外寄来的一箱印有“天安门母亲”字样的T恤杉。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禁止过公民不能接受海外寄来的T恤杉,更无法管到海外寄货者如何申报的自由,丁子霖等人作为接货者何罪之有?为什么要“表示悔过”?离奇的编造起不到对受害者毁誉的目的,只能使人对害人者本来就不敢恭维的声誉更嗤之以鼻。 尽管对中共有关部门的失望,但我还是愿意他们就“天安门母亲案” 吸取如下的教训,或至少在“政治艺术”上有所提高: 1) 不可轻举妄动、冒天下之大不韪随便抓人:抓人是一件大事,中国自加入了国际人权条约以来,时时受到国际舆论的监督。我想安全机关原来想通过抓“天安门母亲案”那样国内外有声望的异议者来树立他们的“执法”的威信,但是刚抓了四、五日便在海内外抗议声中被迫释放只有使抓人者更声名扫地─损人而不利己。 2) 不要自树强敌、老做在效果上适得其反的事:“天安门母亲案”这次被抓,不仅使她们的声望在国际上又上了一个可观的等量级,网上授予她们诺贝尔和平奖的呼声也已经越来越高─这是否是安全机关的“本意”呢? 3) 要有一点起码的做人的道德(或“政治道德”):做事万不可丧尽天良、激起天人共愤。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著名历史教授余英时先生所说:“人家是或者孩子或者丈夫死了15年,含冤不白,只是要得到一种正确的认识,要政府承认他们是杀错了,这件事情是没有理由可讲的。你可以想像美国911受难家属然后再被惩罚吗?所以这是不能容忍的事情,超过了文明的界限了,这不是一个政治问题了”。 以上三条,借当年刘再复教授为我所写的〈宋永毅案的教训〉的题目写下,愿中共的某些部门能反思一下。 (4/2/2004 10:34:09 PM) 转自《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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