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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江澤民時代的產物
 
作者:林保華
 
2004年9月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最近,中國司法界,對名聞遐邇的「雙規」提出非議。「雙規」,就是「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交代問題」,據說這種手段「違法違憲」。「雙規」名聲之響亮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後期,但是卻有更長的歷史淵源。最早在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行政監察條例》有一條就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了《行政監察法》,原有的《行政監察條例》被廢止。《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爲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在這裏,「指定的時間、地點」替換了「規定的時間、地點」,「雙指」代替了「雙規」。但是被廢除的「雙規」卻從此紅了起來,而且變成了對犯罪嫌疑犯而不只是違反行政紀律者的「變相拘禁」,這是對中國「以法治國」的莫大諷刺。

雖然後來中共將這「國法」變成了「家規」,但是因爲在黨紀中仍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而處在「妾身未明」的境地。然而只要經歷過文革的人,都知道當時發明的所謂「隔離審查」,不需要司法機構,而是革委會或工宣隊或軍宣隊都可以決定將任何被無限上綱的「嫌犯」進行「隔離審查」,也就是變相拘禁,然後進行逼供、誘供,得到他們所需要的資料,藉以說明「羣衆專政」的英明偉大。當時這種做法的確令民衆喪膽,因爲不但逼供的手法千奇百怪,隔離的時間更是沒有任何限期,所以有些人寧願向公檢法投案而不情願被「羣衆專政」。如今這個「雙規」同「隔離審查」的不同,只在於執行者改爲「黨」,羣衆專政改爲「紀委專政」,雖然它在黨紀國法中缺乏根據,但是因爲對象是黨官,人們出於對中共與貪官污吏的痛恨,也就不計較它是不是合理合法了。

然而既然有這種「家規」,而中共又是「黨天下」,因此這種做法難免也會「擴散」到黨外,也由於中共的反貪往往淪爲權力鬥爭的手段,因此「雙規」也會降落到無辜者身上;或者情節較輕的貪官身上。例如原光大集團董事長朱小華不但被「雙規」,被懷疑與他「勾結」的黨外商人也被「雙規」。

問題還在於,「雙規」是「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交代問題」,但是被「雙規」的人或公衆既沒有被告知是多長時間,而交代出來被判刑的罪名有時又同被關進去時的罪名不同。這就說明「雙規」的無法無天。也因爲如此,就出現了「坦白從嚴,抗拒從寬」的怪事,也有人因爲受不了而自殺。

這個「雙規」是江澤民時代的產物,也就是江澤民擔任總書記與羅幹擔任政法委書記的產物,因而在高層更多的被運用作黨內鬥爭的工具,有理由相信,趙紫陽被軟禁十五年了,它的法律或「家規」的根據就是後來訂出的這個「雙規」。而到現在,由中共內部自己提出對「雙規」的責難,是不是胡錦濤、溫家寶對江澤民的發難呢?這個發難會得到衆多中共官員的支持,不論是貪官還是清官。或者,更好的辦法是把江澤民與江綿恆父子「雙規」以後,才廢除「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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