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北京政权之下的香港法院尚能坚持正义,做出如此公正的裁决,远在南亚的新加坡法院不知如何自处?
香港在港英时期毕竟受过真正的民主的洗礼,香港人有法治精神。要不是回归于中共尚在独裁下的中国,香港依然是璀璨的东方之珠。相反地,在李家的独裁下,新加坡的法治缺乏公平与正义的意涵,该国的法治是法家式的、秦始皇式的严刑峻法,用来达成统治者的需要。从李家父子“隔代交班”便可对其法治精神的荡然可见一斑。该国之政权尚属于李家父子的私有物,离民主法治远矣!
据了解,新加坡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庭上表示:“不管在中国是否有迫害,不管迫害是否存在,都是无关紧要的。你们去鱼尾狮展示法轮功资料,分发传单和VCD, 不管你们在那里讲的是否是真话,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你们在那里无准证集会,我们就要指控起诉你们。”
笔者建议这名法官听听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等5位大法官发表的判词。他们指出,香港每个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这是《基本法》第27条所保障的一项宪法权利,它跟言论自由有很密切的关系,所表达的意见可能会令某些人不悦,或冲撞某些人,又或抨击当权人士,而这些自由,却构成香港社会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对这些自由的涵义,应该给予宽松的诠释。
法院维护的是人民的基本人权与自由,而不是用独裁者的意志来剥夺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正当中共扑天盖地迫害法轮功之际,新加坡学员说真话不只是他们个人的言论自由,也是所有反对这场迫害的善良新加坡人民应该享有的“知的权力”。
这时,新加坡政府不发给法轮功学员集会许可证;新加坡法院不仅不加以保护,反而陷人于罪,真是对新加坡人民的正义精神的一次最大之践踏。
是以,香港政府的正义判决刚好选在此时宣判,新加坡政府与法院应该看看所谓“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院是怎么看待新加坡法轮功学员的“讲真象”,至少至少得 “以港为师”。否则,新加坡国旗上那五颗红底白色的星星象征的并不是所谓的五大理想“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平等”;而是中共五星红旗变相地在南亚招摇。红底象征着中共红朝的底子,五星代表的就是中共那五颗星星!
〔原题目:新加坡该以香港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