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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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3日,幾名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鬧市區分發退黨傳單。但9個月後在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其中的6名學員突然被以「無準證集會」罪名控上法庭。當事人和受訪的幾位新加坡法律界人士均認爲此控狀荒唐可笑,純粹是「欲加之罪」,背後的直接責任人很可能就是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
爲澄清事實,洗清名譽,推翻控狀,案件開始後不久當事人王宇一就要求李光耀等人爲她出庭供證,但傳召證人的申請卻遭到初級法庭法官拒絕。王宇一認爲初庭法官在拒絕時,根本就沒有考慮和回應她的傳召理由,是對她作爲刑事案被告司法權利的漠視,因而就此事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1月10日,大紀元新加坡記者如疆針對傳喚李光耀採訪了王宇一博士。
記者: 王女士,您好!您傳召李光耀等人的這件事幾個月來引起很大的關注和反響,您在傳召他們時曾考慮到這些嗎?
王宇一:法庭審訊中各方傳召需要的證人出庭是很平常的事情,一般上手續很簡單。大家對我這個傳召特別關注我想是因爲所傳之人身份特殊的原因吧,我在7月28日那天的法庭上就注意到這個情況了。當時接近下午下班的時間,大庭內昏昏暗暗的,大家的注意力本來不是很集中。當我提出傳召李光耀時,庭內頓時一陣騷動,很多人都轉過頭來驚愕的看着我。
事後有人認爲傳他們出來談很好,也有人認爲我在有意挑戰他們或羞辱他們,這好像說只要我把他當作普通人對待就是在羞辱他們,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如果有人認爲他地位特殊就應該如何如何,那就等於給了他一些特權,同時也就剝奪了我作爲普通被告本來享有的一些權利,這對我們是不公平的。
記者:您爲什麼要傳召這幾個人呢?
王宇一:我是從法庭辯護的需要這個角度考慮的。我知道自己和其他學員都是無辜的,因爲法輪功學員不會去做違法的事情。我決心通過法庭審訊揭露背後的陰謀,推翻控狀,但要做到這些需要有關的證人證物。控方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證人供我盤問,我只能考慮增加自己的證人。通過披露這幾個人之間的對話,應該可以看出起訴我們的行動計劃是如何逐級下達的。
記者:您肯定這樣的做法是恰當的嗎?上庭前是否諮詢過律師的意見?
王宇一:沒有。我因爲出國,7月28日本來是不需要上庭的,但在出國途中得知法庭改變了注意,回國後就得匆匆上庭。沒有時間找律師,連與其他幾位當事人好好商量的時間也沒有。
開庭時我們十一位當事人一排站在庭上,輪流與法官對話。輪到黃才華時我聽到她向法官提出要求在事發現場見過的幾位警員出庭供證,我突然受到啓發:「對啊,我在10月23日當天在現場也見過幾位警員,他們可以爲我當天的行爲作證!」但轉而一想,他們只是執行命令,不能說明問題,「那就同時傳召他們的上司吧.」再一想,他的上司也不是真正的決策人,「那就再找他上司的上司了」,就這樣就一級一級的往上追,自然就聯想到背後真正的決策人李光耀。這樣決定後,很快輪到我說話,我就把他們的名字一一報給法官。我知道這樣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記者:注意到您的名單上並沒有包括新加坡的前後兩位總理李顯龍和吳作棟。
王宇一:沒有。在新加坡迫害法輪功的這幾年,他們身居總理、副總理、資政等要職,肯定是負有責任的。但另一方面,我沒有看到過他們在公開場合詆譭法輪功的報導,不能確定他們個人對法輪功的態度如何,以及與這起案件是否有關係。但前面的那些證人不同,那些人都直接參與了。
記者:既然如此,初庭法官爲什麼拒絕您的傳召申請呢?她的理由是什麼?
王宇一:她基本上是基於「所傳證人均不在現場」的理由,因此說他們「與本案無關」。
記者: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
王宇一:法律上是這樣看的:如果一個人出現在事發現場就必定與一起刑事案相關,但不出現在現場並不一定就不相關。換言之,一個人與一起案件相關聯的方式多種多樣,出現在事發現場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
記者:難道法官不知道這些嗎?如果知道爲何還以此理由來拒絕你的傳召呢?
王宇一:我想大概是因爲她實在找不到什麼更好的理由吧,我曾與她面談過,看得出這事令她很爲難。那天她問我:「李光耀當天是否出現在事發現場?」我說「沒有。」她又問「黃根成呢?」我說「也沒有。」她正要這樣問其他幾位證人時,我反問她:「若一個證人與一起案件相關,是否就必須出現在事發現場呢?」她說:「那倒也不是。」說明她心裏是清楚的。
但是在她後來提供的會議記錄中,這段對話卻被遺漏了,這一點我已在「上訴請願書」中正式提出。從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頻頻使用「所傳證人不在現場,與本案無關」這一點來看,以上的遺漏可能不是無意的。
記者:本月12日高庭聽證的目地是什麼?請解釋一下。
王宇一:高庭的辯論是爲了推翻初庭法官的決定。初庭法官拒絕的理由是所傳證人「與本案無關」,那我上訴的目地和辯論的焦點就是證明這些證人與本案是相關的,當然控方會想盡辦法制止和反駁。如高庭法官在聽取辯論後接受了我的理由,他就會推翻初庭法官此前的決定,裁定李光耀等人須到初等法庭供證。
記者:如高庭法官的裁定使您如願,接下來的審訊中你會如何盤問他?
王宇一:他是我方證人,我不會盤問他,控方主控官才會盤問他。但我會爲他引證,在引證中我要引導他說出他對法輪功的認識和態度,他認爲新加坡政府應該對法輪功採取什麼樣的政策,他如何影響了這些政策的制定,以及他去年5月至7月間與李嵐清和內政部長黃根成之間關於新加坡法輪功的談話記錄。如果他誠實的披露這一切,我就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其實不是一起刑事訴訟,而是一起針對法輪功的迫害。
記者:我還是很難想像您如何證明李光耀與這樣的一起小案件有關。
王宇一:做爲內閣資政,李光耀只能以適合他身份的方式影響一個案件,或者說,他決不會像一個警察一樣到事發現場去拍照或抄登記,也不會像警察部隊首長一樣召集會議,但作爲一個有影響力的政治人物,他卻可以以很多其它方式參與或影響2005年10月23日的案件,這一點對新加坡人來說是生活常識。
記者:除此之外,您對法官的拒絕理由還有什麼其它的想法嗎?
王宇一:刑事案被告傳召證人的權利在法律上是看的很嚴肅的。法官本來有責任保護我的這項權利不受侵犯,至少要慎重地看看我所陳述的傳召理由。但她沒有這樣做,這令我很失望。但從另一個角度講,初庭法官迴避回應,等於加強了我的傳召理由。
記者:看來你很不認同新加坡政府針對法輪功的政策,之前有沒有設法接觸他們交流想法呢?
王宇一:近幾年與警察這一層接觸比較多,最高到警察部隊負責監控法輪功的行動局副局長楊愛龍。低級警官、調查官、甚至署長明白真相的很多。他們中很多人被調離,據說是因爲明白真相後不願主動參與內政部的計劃。很多華人警員信佛教,相信善惡有報的道理,就算是爲了工作、爲了升職也不願參與迫害修煉人,他們中有些人還主動向我了解中共警察參與迫害後的遭遇。這樣的情況已越來越多,但還不是說每位警察、官員都有同樣的覺悟,很多還是認爲自己在執行上級命令,對錯都由李光耀、黃根成承擔,他個人將來不必承擔責任。
但再上層我們一直接觸不到,多年來法輪功學員無數次的求見,寫了無數的信都如泥牛入海。我這次傳召李光耀、黃根成還有一個想法就是利用開庭的機會當面問問他們,他們多年來一意孤行,堅持錯待法輪功修煉人,到底是怎麼想的?他們若真的爲新加坡與中國長遠關係着想,就應該趕緊停止追隨中共迫害法輪功。因爲在中國爲法輪功正名的那一天,李光耀會被看做是一個「落井下石」的人。但他一個人承擔不了這個罪名,整個新加坡都得爲他背黑鍋。中華文化歷來肯定「拔刀相助」,鄙夷「落井下石」,以這個傳統的價值判斷準則衡量今天新加坡對落難中的法輪功學員的態度,做的不夠格的可能還不止李光耀一人。
記者:這個案件中的其他5名當事人,是否也提出過傳召申請呢?
王宇一:當事人黃才華和程呂金在去年12月22日也分別提出了申請。黃才華申請傳召中共前610頭目李嵐清、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及新加坡副總理兼內政部長黃根成做她的證人。程呂金申請傳召李光耀和黃根成做她的證人。
兩人的申請均被初級法庭法官拒絕,她們已向高等法庭遞交了上訴通知書,目前正在等待初級法庭法官的「拒絕理由書」。她們的高庭聽證將另做安排。
記者:謝謝您接受我的採訪,祝您12日好運。
王宇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