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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26年 河南王玉虎終獲清白(多圖)
 
——專題:公檢法治下 冤情深似海
 
2016年1月3日發表
 
「強姦殺人犯」王玉虎多次到河南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討判決,20年來無果。
王玉虎取保候審時,已經滿身是病。
爲王玉虎辯護的陝西耿民律師,已經滿頭銀髮。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袁通綜合報導)陝西律師耿民,在36歲時接了一個案子。如今,他已61歲,滿頭銀髮,案子仍然沒有結論。這是一起強姦殺人案,「罪犯」王玉虎因17歲未成年而死裏逃生,如今,他已是一名43歲的中年光棍,揹負着罪名過了26年。 ◎ 造假證明 攬來死罪 這是1989年7月底發生在河南省三門峽靈寶市的「王玉虎強姦殺人」案。 1989年7月29日下午,靈寶市豫靈鎮文峪村21歲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間遭強姦殺害,屍體被拋入深溝。案發後,當地人心惶惶,白天婦女下地要男人陪伴。 警方項目組進村後,展開拉網式偵查。村裏15至60歲的男人都被要求寫出案發當天行蹤。17歲的王玉虎因其家人在排查時寫的一份「證明」,成爲重要疑犯。 案發當天,王玉虎正在幫父母收、曬玉米,有5名證人證實他並無作案時間。但是不識字的母親揹着他,請人寫了他當天外出走訪親戚的假證明,主要是想撇清他當天不在,與兇案挨不着。王玉虎知道後大爲惱火,但假證明已交給了公安。 王玉虎被關了起來。警察問得最多的話是︰既然案子與你無關,爲啥要寫「假」條?王玉虎在連續3天3夜的審訊下,招供了「強姦殺人」的作案經過,遂被起訴。 最初,當地羣衆還斷定王玉虎沒那麼大的膽子;死者家屬也不相信是與死者認識的王玉虎乾的。但畢竟他「招認」了,而且據說還「招」得有鼻子有眼。 警方爲此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公捕大會,血案就此一錘定音。憤怒的死者親屬把王家砸了個底朝天,還用刀砍傷了王玉虎的大哥。 王玉虎的母親壓根而也想不到一份假證明,竟給兒子帶來了「死囚」命運。惟一值得慶幸的是,案發時王玉虎未成年,因而留下一命,被判死緩。 ◎ 律師辯護 一審判死緩 1990年初,王玉虎的父親找到陝西省渭南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耿民,哭訴︰「王玉虎案發那天下午就和我在一起幹活,哪能去作案?肯定是抓錯人了!」耿民有點不相信,便安慰他說︰「如果真是這樣,法院會把人放了。」 耿律師隨後動身去法院查閱卷宗,並會見了王玉虎。 王玉虎向耿律師描述了當時招供的經過︰ 警官︰「作案時你見死者穿何式褲子?」王玉虎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對,你再想想。」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警官︰「死者穿的褲子是啥顏色的?」王玉虎︰「是藍色的。」 警官就在審訊室的黑板上寫了一個「藍」字,又寫了一個「黑」字,隨後在「黑」字下劃了兩道槓槓,並反覆提問。王玉虎︰「是黑色的。」 王玉虎對耿律師說,審訊過程就這樣,說「對」了,就記入筆錄,否則就體罰。他的頸椎、腰椎多處骨折,身上至今有傷疤。在看守所內的血衣,他保留了數十年至今。 耿律師在查閱卷宗後,發現該案存有數十個矛盾和疑點。比如,「姦殺地」距宋某某「摘豆地」相隔數十米,口供中王玉虎雖然提到過「摘豆地」,但他並不知道宋家「摘豆地」的具體位置,無法做出描述。對「姦殺地」,他從來就沒提及過;又如,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王玉虎當天到過起訴書所說的「本村西嶺地」(摘豆地)。 耿律師再根據王玉虎「供詞」,結合發案現場繪出了王當天「作案」時行走路線圖,並沿圖進行最快速的用時實測,結果用時80分鐘。這就是說,即使不算作案時間,也已超出控方證人說的「當天下午有約一小時的時間空隙」。 「供詞」的重要情節,也與警方勘查所得相去甚遠。比如王玉虎交待說看見死者內穿肉紅色的秋褲和三角褲頭,與警方屍體鑑定書上記載不符;王交待說是在站立情況下將對方掐死,隻字未提死者與之搏鬥扭打的情節,而警方勘查筆錄與屍體鑑定書上卻有着死者有負傷、曾與兇手進行過殊死搏鬥的記載;而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被告人血型一致(均爲B型血),並不能確認王玉虎就是兇犯;鑑定死者血型所用檢材,是在死者血衣上任意剪取的一塊而非屍體血液,無法確認是兇犯在搏鬥受傷後所留…。 耿律師認爲王玉虎無罪,但是三門峽中院法官則說︰「要放王玉虎,得先把真兇抓來。」這顯然不是律師應該做的,也不是律師能做到的。而且,給王玉虎判了死刑,就等於把真兇永遠掩藏在無人知道的地方。但是,如果把王玉虎給釋放了,那麼當初破案有功的警方項目組的臉今後要往哪裏擺?如果真要重起爐竈,事隔一年,已錯失破案先機的警方,破案機會豈不更加渺茫? 1990年8月21日,三門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玉虎目無國法,膽大妄爲,光天化日之下強姦殺人,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犯罪時年齡未18週歲,應當從輕處罰。數罪併罰,判處王玉虎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上訴無效 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王玉虎及其親屬堅決不服,提出了上訴。耿律師亦前往北京申訴。 由於死者血衣、可能帶精斑的褲頭在偵查階段「丟失」,只有死者陰道提取的混合斑檢材尚在。在當時的進退維谷中,耿律師偶然認識了一種新技術——DNA。他得知西安醫科大學劉明俊教授從美國學習歸來,並引進了一套檢測設備,先後兩次前往請教,提出對王玉虎做DNA鑑定的請求;同時,他得知河南已有利用DNA技術破案的實例。但他跑過去後,河南高院一女法官答覆︰死者血型複檢和DNA對比檢驗沒有必要。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王玉虎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 鍥而不捨 取保候審 雖屢屢受挫,耿律師卻堅持繼續爲王玉虎洗刷冤屈。 長時間的長途奔波,讓耿律師頻頻發生胸悶和心臟早搏,體力愈加不支。此時的王家,生活更是十分困難,甚至出不起律師的交通費。耿律師只好從西安一位商人朋友處借錢相濟,到監獄會見了王玉虎。王玉虎的哥哥則揹着乾糧進京申訴。 1992年1月,河南高院向耿律師所在的律所發出一封「勸服函」,稱王玉虎強姦殺人案已審理終結,請耿律師息訴。但是,耿律師不爲所動。 1992年3月,耿律師攜案卷材料,第二次進京,把材料轉給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祕書處後,他又寫出《莫讓楊乃武式歷史悲劇重演》的文章,分送中央有關機關和媒體。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全面複查。 1993年4月,項目組法官約耿律師到三門峽市徵求意見。 顯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法院的關切下,審判機關才委託鑑定機構作了DNA鑑定,且有了明確結論。(不過,卻是在10年後,才被另一位律師給曝光。)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審裁定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三門峽中院重審。 1996年3月27日,王玉虎在獄中收到這份裁定書。其後,被帶回靈寶市看守所。又在看守所度過3個月後,終於在1996年7月11日,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開釋回家。距離1990年7月10日耿民第一次上書要求依法釋放王玉虎算起,已經整整過去了6年。 獲釋後的王玉虎滿身傷痛,還患上了嚴重風溼病。他直不起腰,不能勞動。他的「罪犯」身份,讓他無法正常生活,至今43歲仍然孤身一人。 「畢竟誰會跟一個死囚談對象呢?就連找工作也四處碰壁。」王玉虎的同學孫永平說。 ◎ 拍案驚奇 隱匿翻案證據 王玉虎等着法院重審該案,洗刷污名。但是,他的案子成了燙手山芋,始終沒人過問。 10年過去了,15年過去了,20年也過去了,王玉虎的父母已先後含恨辭世,三門峽中院仍未對此案重新開庭審判。 2013年12月,前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被關押。無法無天的公檢法,終於開始感受到壓力了。 2014年6月,王玉虎的同學孫永平資助王玉虎在當地請了一名律師,爲他跑重審的事。赫然發現,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隨同再審裁定下達給三門峽中院一份「(1994)豫法刑函字第52號」函件中已明確指出「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該函指出︰被告人(王玉虎)供述的作案過程跟屍檢結果不一;被告人供述的現場情況與現場勘察情況有出入;被告人供述的拋棄被害人鞋子的位置與實際不符。最重要的一點,則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對被告人血液和死者陰道的擦拭物(內有精斑)做了DNA檢驗鑑定——鑑定意見認爲︰「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這意味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法院的過問下,審判機關早在1993年到1994年申訴期間,就已委託鑑定機構作了鑑定,且有了明確結論。 2014年12月,耿律師給河南高院提出兩點建議︰ 1. 依據DNA鑑定結論,由河南高院直接宣告王玉虎無罪。 2. 如該院不能直接作出王玉虎無罪的判決,建議按照刑訴法迴避的規定,指定三門峽中院以外的中級法院管轄。 「生命對法律的敬畏,源於裁判對生命的尊重。如果裁判強施於生命,那麼,生命也將無視法律。」耿律師說,若非案發時間距他成年還有90多天,王玉虎腦袋早搬家了;他的清白,現在應該到來了。 ◎ 警拒撤案 冤案高懸 爲何重審這起姦殺案、還王玉虎清白,要擱置20年之久呢? 公檢警互相推諉,不敢認錯是主因! 2015年3月19日,三門峽中院辦公室主任王保奇在接受一家媒體採訪時稱,該案卷早已退回了公訴機關三門峽市檢察院,檢方又退回了偵查機關靈寶市公安局。 「案卷沒在我們這裏,我們也沒法進行審理。」王保奇說。 2015年3月,耿律師發信給靈寶市公安局局長衛鐵峽,請求對王玉虎終止偵查並撤銷對其刑事立案。衛鐵峽約見了耿律師後,當面表示這不是錯案,王玉虎還是嫌疑人,並且對DNA鑑定意見有不同看法。 耿律師說,「警方說還在偵查。我問他們啥時候偵查結束?啥時候移送檢察院?他們說檢察院不收此案,然後又說最近會再移送一次。」 有網評說,對於退回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案件,嚴格說來,檢察院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然而在實踐中,有些檢察院卻在起訴證據不充分時,主動撤回起訴,再將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處理,以期「證據齊全」後,再重新公訴。或許本案情況正是如此,才使得案件離開法院後,陷入再也回不來的尷尬境地。即便如此,當地公安也須具備新證據才能重新立案,更不能如此久拖不決,把一起冤案做成了「懸案」。不得不說,這些打法律擦邊球的辦案伎倆,嚴重歪曲了法律原意,違反了正當程序,侵犯了被追訴人權利,在這期間顯然還有不少赤裸裸的違法辦案。正是公檢法三家的多重瀆職、侵權,將一起冤案,辦成了雙重冤案——不僅是實體上的冤案,更是程序上的冤案。 2015年12月4日,靈寶公安做出了《終止偵查決定書》,決定對王玉虎終止偵查。 2015年12月29日,背了26年強姦殺人罪名的王玉虎,向三門峽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 ◎ 真兇或已不在人世 這起命案的兇手如果不是王玉虎,那麼會是誰呢?當年警方有沒有發現?他在何處? 耿律師稱,1996年,王玉虎在被取保候審釋放後的第二天,曾在二哥的攙扶下,帶着從山裏採來的一籃野拐棗前往探視耿。他深深地向耿律師鞠了一躬,沒有笑容,也沒有眼淚。隨後,他顫微微的口脣,十分清晰地講述了一段始料不及的故事︰ 1989年,經警方十多天的突審排查,與死者同村的張某(死者戀人)、宋某(身上有血跡)、王玉虎、王玉虎大哥4名男子被列爲懷疑對象。 4人中除王玉虎外,王玉虎大哥儘管當初因替王玉虎申訴精神倍受挫傷,但如今尚健在。另外兩名嫌疑人,張某已自殺;宋某在偵查初期曾被發現身上有傷,並從其床下搜出帶血衣褲和血手帕等,但王玉虎被刑訊逼供後「招供」,宋某被排除了。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情。爲什麼搜出帶血衣褲和血手帕等卻放過宋某,而對王玉虎卻把頸椎、腰椎多處動刑造成骨折? 宋某後因流氓罪,另案獲刑6年。服刑中他被寬大假釋,但後來又犯了一起殺人案,恰逢1996年「嚴打」被判處死刑。在殺人案審判中,王玉虎由監獄解回,與其同關在一個看守所。雖未見面,但二人因案件在當地均是「知名人士」,王玉虎稱,他從與宋同監舍關押的人口中聽聞,宋某在被判死刑伏法前的一次懺悔中,道出了1989年姦殺案的祕密。 耿律師說,因這位與宋同監舍關押的人姓名和去向均不詳,上述說法是真是假,無從考證。不過,公安辦案中卻有很多說不清道不明的蹊蹺。例如︰ 據王玉虎被傳訊之前1989年8月20日的一份「靈公屍檢(89)第47號」《死因鑑定書》︰「…死者陰道內見精斑(詳見物證檢驗)…」但卷內所附《物證檢驗鑑定書》,委託檢驗日期卻是9月20日,作出結論是9月27日。晚了一個多月是何原因?當年8月20日前就已作出的《物證檢驗鑑定書》哪兒去了,結論是什麼,又爲何棄而不用?9月27日《物證檢驗鑑定書》關於死者血型,使用的檢材是從死者衣褲上剪取的「一塊血布」,其血跡無法排除是搏鬥中由兇犯留下的。所檢結果,死者和嫌疑人宋某的血型均爲O型。此後,現場提取的死者帶血的衣褲、屍體血液以及可能帶有精斑的褲頭等關鍵證物,更是再無下落。 耿律師認爲,這些嫌疑和蹊蹺並沒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釋。 不過,嫌疑人宋某已在1996年因另案被執行死刑。「不管怎麼說,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的DNA檢驗結論已爲王玉虎洗清了冤屈。」 附︰「王玉虎案」時間表 1989年7月29日,靈寶市豫靈鎮文峪村21歲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間被強姦殺害; 1990年8月21日,因案發時被告人王玉虎未滿18歲,三門峽中院作出一審死緩判決;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199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全面複查; 1993年4月,項目組法官約律師到三門峽市徵求意見;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審裁定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三門峽中院重審; 1996年7月11日,王玉虎得以「取保候審」回家; 2014年6月,律師發現,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曾隨同再審裁定下達給三門峽中院一份函件中明確「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2015年12月,王玉虎拿到了警方的終止偵查決定書,並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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