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犯」王玉虎多次到河南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讨判决,20年来无果。
王玉虎取保候审时,已经满身是病。
为王玉虎辩护的陕西耿民律师,已经满头银发。

【人民报消息】(人民报记者袁通综合报导)陕西律师耿民,在36岁时接了一个案子。如今,他已61岁,满头银发,案子仍然没有结论。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罪犯」王玉虎因17岁未成年而死里逃生,如今,他已是一名43岁的中年光棍,背负着罪名过了26年。 ◎ 造假证明 揽来死罪 这是1989年7月底发生在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的「王玉虎强奸杀人」案。 1989年7月29日下午,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21岁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间遭强奸杀害,尸体被抛入深沟。案发后,当地人心惶惶,白天妇女下地要男人陪伴。 警方项目组进村后,展开拉网式侦查。村里15至60岁的男人都被要求写出案发当天行踪。17岁的王玉虎因其家人在排查时写的一份「证明」,成为重要疑犯。 案发当天,王玉虎正在帮父母收、晒玉米,有5名证人证实他并无作案时间。但是不识字的母亲背着他,请人写了他当天外出走访亲戚的假证明,主要是想撇清他当天不在,与凶案挨不着。王玉虎知道后大为恼火,但假证明已交给了公安。 王玉虎被关了起来。警察问得最多的话是︰既然案子与你无关,为啥要写「假」条?王玉虎在连续3天3夜的审讯下,招供了「强奸杀人」的作案经过,遂被起诉。 最初,当地群众还断定王玉虎没那么大的胆子;死者家属也不相信是与死者认识的王玉虎干的。但毕竟他「招认」了,而且据说还「招」得有鼻子有眼。 警方为此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血案就此一锤定音。愤怒的死者亲属把王家砸了个底朝天,还用刀砍伤了王玉虎的大哥。 王玉虎的母亲压根而也想不到一份假证明,竟给儿子带来了「死囚」命运。惟一值得庆幸的是,案发时王玉虎未成年,因而留下一命,被判死缓。 ◎ 律师辩护 一审判死缓 1990年初,王玉虎的父亲找到陕西省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民,哭诉︰「王玉虎案发那天下午就和我在一起干活,哪能去作案?肯定是抓错人了!」耿民有点不相信,便安慰他说︰「如果真是这样,法院会把人放了。」 耿律师随后动身去法院查阅卷宗,并会见了王玉虎。 王玉虎向耿律师描述了当时招供的经过︰ 警官︰「作案时你见死者穿何式裤子?」王玉虎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对,你再想想。」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警官︰「死者穿的裤子是啥颜色的?」王玉虎︰「是蓝色的。」 警官就在审讯室的黑板上写了一个「蓝」字,又写了一个「黑」字,随后在「黑」字下划了两道杠杠,并反复提问。王玉虎︰「是黑色的。」 王玉虎对耿律师说,审讯过程就这样,说「对」了,就记入笔录,否则就体罚。他的颈椎、腰椎多处骨折,身上至今有伤疤。在看守所内的血衣,他保留了数十年至今。 耿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存有数十个矛盾和疑点。比如,「奸杀地」距宋某某「摘豆地」相隔数十米,口供中王玉虎虽然提到过「摘豆地」,但他并不知道宋家「摘豆地」的具体位置,无法做出描述。对「奸杀地」,他从来就没提及过;又如,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玉虎当天到过起诉书所说的「本村西岭地」(摘豆地)。 耿律师再根据王玉虎「供词」,结合发案现场绘出了王当天「作案」时行走路线图,并沿图进行最快速的用时实测,结果用时80分钟。这就是说,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也已超出控方证人说的「当天下午有约一小时的时间空隙」。 「供词」的重要情节,也与警方勘查所得相去甚远。比如王玉虎交待说看见死者内穿肉红色的秋裤和三角裤头,与警方尸体鉴定书上记载不符;王交待说是在站立情况下将对方掐死,只字未提死者与之搏斗扭打的情节,而警方勘查笔录与尸体鉴定书上却有着死者有负伤、曾与凶手进行过殊死搏斗的记载;而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被告人血型一致(均为B型血),并不能确认王玉虎就是凶犯;鉴定死者血型所用检材,是在死者血衣上任意剪取的一块而非尸体血液,无法确认是凶犯在搏斗受伤后所留…。 耿律师认为王玉虎无罪,但是三门峡中院法官则说︰「要放王玉虎,得先把真凶抓来。」这显然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也不是律师能做到的。而且,给王玉虎判了死刑,就等于把真凶永远掩藏在无人知道的地方。但是,如果把王玉虎给释放了,那么当初破案有功的警方项目组的脸今后要往哪里摆?如果真要重起炉灶,事隔一年,已错失破案先机的警方,破案机会岂不更加渺茫? 1990年8月2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玉虎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杀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王玉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上诉无效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王玉虎及其亲属坚决不服,提出了上诉。耿律师亦前往北京申诉。 由于死者血衣、可能带精斑的裤头在侦查阶段「丢失」,只有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检材尚在。在当时的进退维谷中,耿律师偶然认识了一种新技术——DNA。他得知西安医科大学刘明俊教授从美国学习归来,并引进了一套检测设备,先后两次前往请教,提出对王玉虎做DNA鉴定的请求;同时,他得知河南已有利用DNA技术破案的实例。但他跑过去后,河南高院一女法官答复︰死者血型复检和DNA对比检验没有必要。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王玉虎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 锲而不舍 取保候审 虽屡屡受挫,耿律师却坚持继续为王玉虎洗刷冤屈。 长时间的长途奔波,让耿律师频频发生胸闷和心脏早搏,体力愈加不支。此时的王家,生活更是十分困难,甚至出不起律师的交通费。耿律师只好从西安一位商人朋友处借钱相济,到监狱会见了王玉虎。王玉虎的哥哥则背着干粮进京申诉。 1992年1月,河南高院向耿律师所在的律所发出一封「劝服函」,称王玉虎强奸杀人案已审理终结,请耿律师息诉。但是,耿律师不为所动。 1992年3月,耿律师携案卷材料,第二次进京,把材料转给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后,他又写出《莫让杨乃武式历史悲剧重演》的文章,分送中央有关机关和媒体。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3年4月,项目组法官约耿律师到三门峡市征求意见。 显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关切下,审判机关才委托鉴定机构作了DNA鉴定,且有了明确结论。(不过,却是在10年后,才被另一位律师给曝光。)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3月27日,王玉虎在狱中收到这份裁定书。其后,被带回灵宝市看守所。又在看守所度过3个月后,终于在1996年7月11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开释回家。距离1990年7月10日耿民第一次上书要求依法释放王玉虎算起,已经整整过去了6年。 获释后的王玉虎满身伤痛,还患上了严重风湿病。他直不起腰,不能劳动。他的「罪犯」身份,让他无法正常生活,至今43岁仍然孤身一人。 「毕竟谁会跟一个死囚谈对象呢?就连找工作也四处碰壁。」王玉虎的同学孙永平说。 ◎ 拍案惊奇 隐匿翻案证据 王玉虎等着法院重审该案,洗刷污名。但是,他的案子成了烫手山芋,始终没人过问。 10年过去了,15年过去了,20年也过去了,王玉虎的父母已先后含恨辞世,三门峡中院仍未对此案重新开庭审判。 2013年12月,前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被关押。无法无天的公检法,终于开始感受到压力了。 2014年6月,王玉虎的同学孙永平资助王玉虎在当地请了一名律师,为他跑重审的事。赫然发现,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一份「(1994)豫法刑函字第52号」函件中已明确指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该函指出︰被告人(王玉虎)供述的作案过程跟尸检结果不一;被告人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察情况有出入;被告人供述的抛弃被害人鞋子的位置与实际不符。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对被告人血液和死者阴道的擦拭物(内有精斑)做了DNA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这意味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过问下,审判机关早在1993年到1994年申诉期间,就已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且有了明确结论。 2014年12月,耿律师给河南高院提出两点建议︰ 1. 依据DNA鉴定结论,由河南高院直接宣告王玉虎无罪。 2. 如该院不能直接作出王玉虎无罪的判决,建议按照刑诉法回避的规定,指定三门峡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 「生命对法律的敬畏,源于裁判对生命的尊重。如果裁判强施于生命,那么,生命也将无视法律。」耿律师说,若非案发时间距他成年还有90多天,王玉虎脑袋早搬家了;他的清白,现在应该到来了。 ◎ 警拒撤案 冤案高悬 为何重审这起奸杀案、还王玉虎清白,要搁置20年之久呢? 公检警互相推诿,不敢认错是主因! 2015年3月19日,三门峡中院办公室主任王保奇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该案卷早已退回了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检察院,检方又退回了侦查机关灵宝市公安局。 「案卷没在我们这里,我们也没法进行审理。」王保奇说。 2015年3月,耿律师发信给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卫铁峡,请求对王玉虎终止侦查并撤销对其刑事立案。卫铁峡约见了耿律师后,当面表示这不是错案,王玉虎还是嫌疑人,并且对DNA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 耿律师说,「警方说还在侦查。我问他们啥时候侦查结束?啥时候移送检察院?他们说检察院不收此案,然后又说最近会再移送一次。」 有网评说,对于退回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案件,严格说来,检察院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检察院却在起诉证据不充分时,主动撤回起诉,再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处理,以期「证据齐全」后,再重新公诉。或许本案情况正是如此,才使得案件离开法院后,陷入再也回不来的尴尬境地。即便如此,当地公安也须具备新证据才能重新立案,更不能如此久拖不决,把一起冤案做成了「悬案」。不得不说,这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办案伎俩,严重歪曲了法律原意,违反了正当程序,侵犯了被追诉人权利,在这期间显然还有不少赤裸裸的违法办案。正是公检法三家的多重渎职、侵权,将一起冤案,办成了双重冤案——不仅是实体上的冤案,更是程序上的冤案。 2015年12月4日,灵宝公安做出了《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对王玉虎终止侦查。 2015年12月29日,背了26年强奸杀人罪名的王玉虎,向三门峡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 真凶或已不在人世 这起命案的凶手如果不是王玉虎,那么会是谁呢?当年警方有没有发现?他在何处? 耿律师称,1996年,王玉虎在被取保候审释放后的第二天,曾在二哥的搀扶下,带着从山里采来的一篮野拐枣前往探视耿。他深深地向耿律师鞠了一躬,没有笑容,也没有眼泪。随后,他颤微微的口唇,十分清晰地讲述了一段始料不及的故事︰ 1989年,经警方十多天的突审排查,与死者同村的张某(死者恋人)、宋某(身上有血迹)、王玉虎、王玉虎大哥4名男子被列为怀疑对象。 4人中除王玉虎外,王玉虎大哥尽管当初因替王玉虎申诉精神倍受挫伤,但如今尚健在。另外两名嫌疑人,张某已自杀;宋某在侦查初期曾被发现身上有伤,并从其床下搜出带血衣裤和血手帕等,但王玉虎被刑讯逼供后「招供」,宋某被排除了。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为什么搜出带血衣裤和血手帕等却放过宋某,而对王玉虎却把颈椎、腰椎多处动刑造成骨折? 宋某后因流氓罪,另案获刑6年。服刑中他被宽大假释,但后来又犯了一起杀人案,恰逢1996年「严打」被判处死刑。在杀人案审判中,王玉虎由监狱解回,与其同关在一个看守所。虽未见面,但二人因案件在当地均是「知名人士」,王玉虎称,他从与宋同监舍关押的人口中听闻,宋某在被判死刑伏法前的一次忏悔中,道出了1989年奸杀案的秘密。 耿律师说,因这位与宋同监舍关押的人姓名和去向均不详,上述说法是真是假,无从考证。不过,公安办案中却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蹊跷。例如︰ 据王玉虎被传讯之前1989年8月20日的一份「灵公尸检(89)第47号」《死因鉴定书》︰「…死者阴道内见精斑(详见物证检验)…」但卷内所附《物证检验鉴定书》,委托检验日期却是9月20日,作出结论是9月27日。晚了一个多月是何原因?当年8月20日前就已作出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哪儿去了,结论是什么,又为何弃而不用?9月27日《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死者血型,使用的检材是从死者衣裤上剪取的「一块血布」,其血迹无法排除是搏斗中由凶犯留下的。所检结果,死者和嫌疑人宋某的血型均为O型。此后,现场提取的死者带血的衣裤、尸体血液以及可能带有精斑的裤头等关键证物,更是再无下落。 耿律师认为,这些嫌疑和蹊跷并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 不过,嫌疑人宋某已在1996年因另案被执行死刑。「不管怎么说,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的DNA检验结论已为王玉虎洗清了冤屈。」 附︰「王玉虎案」时间表 1989年7月29日,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21岁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间被强奸杀害; 1990年8月21日,因案发时被告人王玉虎未满18岁,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死缓判决;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3年4月,项目组法官约律师到三门峡市征求意见;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7月11日,王玉虎得以「取保候审」回家; 2014年6月,律师发现,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曾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一份函件中明确「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2015年12月,王玉虎拿到了警方的终止侦查决定书,并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