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人民报记者萧厢、袁通报导)一个个被制造的历时十几年、几十年的荒唐冤案都是在江泽民当政时期发生的。这些案子不是警官法官能力不够,而是人性缺乏造成的。而造成人性缺乏的原因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当政,而中共的具体体现就是三呆婊江泽民。 十八大之后是习近平主政,有人说习近平是一边拆中共的房子、一边打中国的地基。这种比喻很形象,也很确切。给冤者平反、还原历史真相,习近平的这个政策不仅使被冤判者受益,更大的受益者其实是那些贪官污吏,是给他们一个改变自己错误和命运的机会。但是,又有几人能感受到上天借习近平之手展现的慈悲?!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的抢劫杀人冤案,迄今历时近21年,还没有得到平反。 案发于1994年江泽民当政时期,案件审理历时10年,5次被判处死刑,虽然本案有充分、扎实证据证明被冤判者无作案时间,4冤判者口供在酷刑下依然对不上茬口,更重要的是有举报真凶姓名和线索的,但是警方为了证明自己「一贯正确」,居然舍近求远,坚持不查真凶,对冤者依然残酷刑讯逼供。至今四名蒙冤者还依然是「活着的聂树斌」。 不惜一切代价侦破的「杀人案」 1994年7月30日晚,出租司机刘福军在河北省承德市山神庙五一四队家属楼南侧被杀。8月16日晚,距承德市曲轴厂250米处又一名出租司机张明被杀。出租车被丢在路边。这一系列案件让承德警方感到压力,据《承德日报》报导,承德市公安局当时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 承德市公安局组成项目组开始了侦查工作,近3个月无任何线索。1994年11月3日,终于有了战果,一名叫陈国清的被收审。据《承德日报》报导,陈国清之所以被带走讯问是因为距离「8•15」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发生一起盗窃案,而该案被怀疑是陈所为。同时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引起了承德公安的高度重视。经过「具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老侦察员运用出色的审讯策略」,陈国清在酷刑之下「招供了劫车杀人的犯罪事实」,并供出本村十几位「同案犯」,办案人员逐一排查后,圈定「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就是两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重大命案就这么辉煌的揭开序幕了。 1994年11月17日,杨士亮与何国强被收审。朱彦强则是案发后「跑」到北京打工,在1996年2月24日返家过年期间被逮捕。至此,这两起轰动一时的恶性案件宣布告破,当年底,承德市公安局项目组荣获集体三等功,项目组成员立了两个二等功,后来都为此升官了。也难怪现在平反难。 侦破杀人案的公诉书就是小玩儿闹 1996年7月1日,承德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公诉书沿用了缺德警方的描述︰1994年7月30日晚,陈国清、何国强「按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乘车窜至市内,利用绳勒刀扎手段」将司机杀害,从其身上、车上抢走3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1994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纠集一起」乘公交车到承德市,在市内逗留一天。到了晚上九时许,四人在承德市火车站拦住了一辆出租车,当司机张明开车至承下公路钓鱼台处,被告人何国强让其停车,「按事先分工将司机乱刀扎昏」,尔后由被告人杨士亮将车开到距承德市曲轴厂250米处,在公路左侧草地予以弃尸掩藏时,杨发现该司机还有气,其余被告人便补刀,造成张明失血性休克死亡。抢劫被害人现金4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一串。 初审判死 高院驳回
1996年8月,承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四名被告人当庭推翻了在预审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异口同声地指出,原供认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来的,并要求当庭展示遭到刑讯逼供后在身上所留下的伤痕,遭拒。 律师还当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材料。指出1994年7月30日晚,陈国清在工厂加班,8月16日和别人一起捞鱼;何国强1994年7月30日帮人卖西瓜,8月16日在别人家打一宿麻将;杨士亮1994年8月10日在家与别人打麻将;朱彦强1994年8月13日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16日在家输液,直到18日亲戚结婚才出门赴宴。但一审法庭拒绝采信。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法院认为一死百了,于是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且在《发还提纲》中指出了被告的供述矛盾百出、作案时间、被告人串供录音整理材料、是否刑讯逼供等问题。 在押犯刘成金在狱中检举真凶 刘成金和杨士亮两人是在承德看守所共同关押期间认识的,那是1997年1月。 此时承德中院一审对杨士亮做出的死刑判决已经下达,但被二审的河北高院法院所撤销。河北高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不清」,并退回一审法院重审。就在此期间,刘成金与杨士亮相识,杨把自己的事情告诉了刘成金,并给他看了自己的判决书。 1997年7月,刘成金给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分局写了一封揭发信——双桥分局正是负责审讯杨士亮的地方。刘成金在揭发信中透露,曾经与自己一起参与盗窃的王树忠、刘福全、张玉全三人在「1994年8月26日前十来天」抢劫出租车一辆,刘的根据是1994年8月,王树忠等人到刘家商量盗窃的时候亲口告诉他的。 刘不揭发倒好,越揭发这四个人死的越快,因为真凶现身,承德警方就得由破案英雄立刻变成栽赃陷害,二等功臣们的仕途就到此结束了。所以,在刘的揭发信发出刚一个月,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第二次判决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名被告人不服,又一次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 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在《发还提纲》中,列举的问题更注重细节,例如赃物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中所抢劫的两个BP机、从出租车上拔出钥匙、被害人张明在出租车上的黑色皮包等赃物,全都找不到,而被告人曾供述扔到河里的带血坐垫、毛巾用品,却被死者之兄证明车上根本没有这些物品。 再次是被告人口供问题,高院法官发现了刑讯逼供的痕迹︰「预审补充材料卷第59页1995年8月12日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的『侦查材料』中,明显看出是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在一块串供的录音。原来被告人在供述作案过程上有很多矛盾点,是后来逐步统一的。」 《发还提纲》还具体提出如下问题︰在押犯刘成金揭发说,王树忠、刘福金、张玉全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庙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本案有无关系? 这下举报人刘成金来了大麻烦,一心要灭口的承德检察院人士到承德看守所提审了刘成金,对他威胁成功。同时检方还把在押的真凶主犯王树忠以另一起抢劫案判处了死刑,说白了,成功灭口。刘成金的检举事件就此平息,此事既没有在起诉书中提起,也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提起。 三判死刑 高院再驳回 1998年10月13日,急于灭口的承德中院第三次以抢劫罪判决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三次发还重审,而承德中院依然坚持死刑判决,三次审理的审判长都是法官王晓法,死刑判决几乎是依旧继续重抄先前两次的判决。而河北高院依然是不厌其烦地裁定驳回,要求中院重审。 河北高院给承德中院的第三次《发还提纲》中,疑问非但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且直接针对8项证据提出疑问。最后,干脆直接指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承德中院第4次要求灭口 2000年10月20日,距离高院最后一次发还重审22个月之后,在变更了前三次的审判之后,承德中院一审判决终于有了变化︰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4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四名被告人不服,第四次提出上诉。 明显冤案 各界声援 不过,这一起拖了9年仍未给出最后结论的刑事案件已经被许多人认定为冤案,并持续获得法律界知名人士的关注和声援,上百名著名律师、教授,通过签名、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呼吁四人无罪。其它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签名声援无罪释放四人的有600余人次。 有报导指出,本案淋漓尽致地展现了程序违法。公安侦查违法︰无证据抓人、收容审查关人、刑讯逼供、虚假鉴定、威胁证人、隐匿伪造证据;检察院审查起诉违法︰公安陪同检察人员提审、不监督公安违法办案、不履职调查刑讯逼供、不尽职履行审查职责、采用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两级法院审判违法︰案件事实不清承德中院四次判处死刑、案件事实不清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承德中院三次一审均由王晓法担任审判长、两审法院严重超期羁押办案、两审法院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处。 刀下留人 暂时活命 河北高院几次三番地将案件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是希望承德中院将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相关疑点调查清楚,以便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做出判决。但是,屡次重审并未澄清高院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河北高院决定不再发回,而是直接开庭审理此案,距离承德中院第4次作出判决相隔近31个月。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在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在法庭上翻供,并且要求验伤,证明其口供系取自酷刑逼供,终于获得法庭准许。这样的要求在承德中院一审期间从来没有被法庭准许。最极端的是承德中院第四次审判的时候,为了防止被告人脱了衣服展示身上的伤,就把他们全都反铐着。 在河北高院的终审审判中,「这一次开庭终于给验伤了」。朱彦强的左前胸有伤口,陈国清是手指头,何国强是两条大腿内侧,血已经不流通了。尽管准许他们展示伤情,并认真予以查验,但是,司法部门内部发生了什么事,外界并不知情,反正最后法官昧良心认可二等功臣们「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对蒙冤者被逼供出来的「认罪供述」予以采纳。 庭审中,河北省检察院与承德中院串通一气,说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定罪科刑。 辩护人则再一次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并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驳斥︰ 承德市第二锅炉厂考勤簿上明明记载着陈国清案发当天全天上班,晚上加班,公安机关已提取此考勤表原件,还询问了记工员和当天在车间与陈一起上班加班的工友,这一直接证明7月30日陈国清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公诉人不举证,虽经律师当庭多次强烈要求,始终不在庭上出示。抢去的人民币300余元和BP机的下落如何均无证据,何谓审理查明? 四次一审用以支持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惟一证据是「刀子」。「7•30案」案发第二天,承德市公安局(1994)78号鉴定书上载明「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孙晓涛同志送来刀子一把」,刀子上血型为「B」,至今不仅无任何证据证明这把有血、血型为B的「刀子」与陈、何有何相关,而且这把刀子在被鉴定一次之后就无影无踪了。编造谎言到底是心虚。 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公布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终审判词中,河北高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持械分别结伙抢劫出租汽车司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考虑到什么「具体情节」?外人无从知晓。 律师吕宝祥指出,「判决书中所谓的『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实际上就是本案根本没有证据,但是又不愿意承认自己办错了案。」 本案的辩护律师吕宝祥评价说,「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并指责在河北省高院提出的20多处疑点尚未澄清、证据不充分甚至没有证据之下进行的判决,是「司法史上的一个耻辱」。 「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作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是河北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时对下级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将4个「死刑立即执行」减去一半,对其中两人一个改为「死缓」、一个改为「无期徒刑」。而明知这是一起冤案的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留有余地,将所有的「死刑立即执行」都改为死缓。 此案平反难的真实原因 河北高院的「刀下留人」,改判三人死缓、一人无期,四人「幸运」的成了活着的聂树斌。但是被告人、被害人亲属也都表示不服︰因本案抢劫致死两人,如果是陈国清他们干的,就应当是判处死刑,如果不是他们干的,就要查明真凶! 二审法院为什么一直不终结此案,使此案在10年间一直处于「死机」状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回答︰因为 「上下级法院之间谁都不愿承担改判的后果」。二审法院只有两个选择︰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就意味着功臣们都得下马或蹲监狱。若这个冤案的法官检察官警官都被绳之以法了,那么,那些数不清的冤案的制造者们是不是都得享受同等待遇?那十分之九的法院检察院都得关门了。最重要的是,执行的被追责了,制定政策的呢?这就是此案平反难的真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