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
 

四名活著的聶樹斌 21年冤案難翻(多圖)

專題︰給官活命的機會 官拒接

蕭廂 袁通




被判五次死刑的陳國清。



1994年的陳國清搶劫殺人冤案已持續獲得
法律界知名人士的關注和聲援。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蕭廂、袁通報導)一個個被製造的歷時十幾年、幾十年的荒唐冤案都是在江澤民當政時期發生的。這些案子不是警官法官能力不夠,而是人性缺乏造成的。而造成人性缺乏的原因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當政,而中共的具體體現就是三呆婊江澤民。

十八大之後是習近平主政,有人說習近平是一邊拆中共的房子、一邊打中國的地基。這種比喻很形象,也很確切。給冤者平反、還原歷史真相,習近平的這個政策不僅使被冤判者受益,更大的受益者其實是那些貪官污吏,是給他們一個改變自己錯誤和命運的機會。但是,又有幾人能感受到上天借習近平之手展現的慈悲?!

河北省承德市農民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朱彥強的搶劫殺人冤案,迄今歷時近21年,還沒有得到平反。

案發於1994年江澤民當政時期,案件審理歷時10年,5次被判處死刑,雖然本案有充分、紮實證據證明被冤判者無作案時間,4冤判者口供在酷刑下依然對不上茬口,更重要的是有舉報真兇姓名和線索的,但是警方為了證明自己「一貫正確」,居然舍近求遠,堅持不查真兇,對冤者依然殘酷刑訊逼供。至今四名蒙冤者還依然是「活著的聶樹斌」。

不惜一切代價偵破的「殺人案」

1994年7月30日晚,出租司機劉福軍在河北省承德市山神廟五一四隊家屬樓南側被殺。8月16日晚,距承德市曲軸廠250米處又一名出租司機張明被殺。出租車被丟在路邊。這一系列案件讓承德警方感到壓力,據《承德日報》報導,承德市公安局當時要求案件發生地所在的雙橋區分局「不惜一切代價,全力偵破『7•30』、『8•16』劫車殺人案」。

承德市公安局組成項目組開始了偵查工作,近3個月無任何線索。1994年11月3日,終於有了戰果,一名叫陳國清的被收審。據《承德日報》報導,陳國清之所以被帶走訊問是因為距離「8•15」案發現場不遠的莊頭營村發生一起盜竊案,而該案被懷疑是陳所為。同時警方「通過秘密工作得到了陳國清近日情緒反常,鬱悶不樂,而且經常在無人處偷偷哭泣」,引起了承德公安的高度重視。經過「具有多年刑偵經驗的老偵察員運用出色的審訊策略」,陳國清在酷刑之下「招供了劫車殺人的犯罪事實」,並供出本村十幾位「同案犯」,辦案人員逐一排查後,圈定「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四人就是兩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重大命案就這麼輝煌的揭開序幕了。

1994年11月17日,楊士亮與何國強被收審。朱彥強則是案發後「跑」到北京打工,在1996年2月24日返家過年期間被逮捕。至此,這兩起轟動一時的惡性案件宣布告破,當年底,承德市公安局項目組榮獲集體三等功,項目組成員立了兩個二等功,後來都為此升官了。也難怪現在平反難。

偵破殺人案的公訴書就是小玩兒鬧

1996年7月1日,承德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訴。公訴書沿用了缺德警方的描述︰1994年7月30日晚,陳國清、何國強「按事先預謀攜帶作案工具乘車竄至市內,利用繩勒刀紮手段」將司機殺害,從其身上、車上搶走300餘元、BP機一個、車鑰匙等物;1994年8月16日上午9時許,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按事先預謀各攜帶刀子糾集一起」乘公交車到承德市,在市內逗留一天。到了晚上九時許,四人在承德市火車站攔住了一輛出租車,當司機張明開車至承下公路釣魚臺處,被告人何國強讓其停車,「按事先分工將司機亂刀紮昏」,爾後由被告人楊士亮將車開到距承德市曲軸廠250米處,在公路左側草地予以棄屍掩藏時,楊發現該司機還有氣,其餘被告人便補刀,造成張明失血性休剋死亡。搶劫被害人現金400余元、BP機一個、車鑰匙一串。

初審判死 高院駁回




把要求閱卷的陳國清案申訴代理律師趕出去的河北高院。



陳國清案的五位代理律師在河北高院門口絕食抗議河北高院枉法拒絕律師閱卷。

1996年8月,承德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四名被告人當庭推翻了在預審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異口同聲地指出,原供認是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出來的,並要求當庭展示遭到刑訊逼供後在身上所留下的傷痕,遭拒。

律師還當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的材料。指出1994年7月30日晚,陳國清在工廠加班,8月16日和別人一起撈魚;何國強1994年7月30日幫人賣西瓜,8月16日在別人家打一宿麻將;楊士亮1994年8月10日在家與別人打麻將;朱彥強1994年8月13日被人用鐵棍打傷頭部,16日在家輸液,直到18日親戚結婚才出門赴宴。但一審法庭拒絕采信。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級法院認為一死百了,於是以搶劫罪判處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四名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10月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且在《發還提綱》中指出了被告的供述矛盾百出、作案時間、被告人串供錄音整理材料、是否刑訊逼供等問題。

在押犯劉成金在獄中檢舉真兇

劉成金和楊士亮兩人是在承德看守所共同關押期間認識的,那是1997年1月。

此時承德中院一審對楊士亮做出的死刑判決已經下達,但被二審的河北高院法院所撤銷。河北高院認為此案在審理過程中「事實不清」,並退回一審法院重審。就在此期間,劉成金與楊士亮相識,楊把自己的事情告訴了劉成金,並給他看了自己的判決書。

1997年7月,劉成金給承德市雙橋區公安分局寫了一封揭發信——雙橋分局正是負責審訊楊士亮的地方。劉成金在揭發信中透露,曾經與自己一起參與盜竊的王樹忠、劉福全、張玉全三人在「1994年8月26日前十來天」搶劫出租車一輛,劉的根據是1994年8月,王樹忠等人到劉家商量盜竊的時候親口告訴他的。

劉不揭發倒好,越揭發這四個人死的越快,因為真兇現身,承德警方就得由破案英雄立刻變成栽贓陷害,二等功臣們的仕途就到此結束了。所以,在劉的揭發信發出剛一個月,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第二次判決陳國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四名被告人不服,又一次上訴至河北省高級法院。

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認為事實不清楚,第二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在《發還提綱》中,列舉的問題更注重細節,例如贓物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中所搶劫的兩個BP機、從出租車上拔出鑰匙、被害人張明在出租車上的黑色皮包等贓物,全都找不到,而被告人曾供述扔到河裡的帶血坐墊、毛巾用品,卻被死者之兄證明車上根本沒有這些物品。

再次是被告人口供問題,高院法官發現了刑訊逼供的痕跡︰「預審補充材料卷第59頁1995年8月12日根據有關資料整理的『偵查材料』中,明顯看出是被告人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在一塊串供的錄音。原來被告人在供述作案過程上有很多矛盾點,是後來逐步統一的。」

《發還提綱》還具體提出如下問題︰在押犯劉成金揭發說,王樹忠、劉福金、張玉全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廟搶劫過出租車、殺人,是否屬實,與本案有無關係?

這下舉報人劉成金來了大麻煩,一心要滅口的承德檢察院人士到承德看守所提審了劉成金,對他威脅成功。同時檢方還把在押的真兇主犯王樹忠以另一起搶劫案判處了死刑,說白了,成功滅口。劉成金的檢舉事件就此平息,此事既沒有在起訴書中提起,也未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提起。

三判死刑 高院再駁回

1998年10月13日,急於滅口的承德中院第三次以搶劫罪判決陳國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8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河北高院三次發還重審,而承德中院依然堅持死刑判決,三次審理的審判長都是法官王曉法,死刑判決幾乎是依舊繼續重抄先前兩次的判決。而河北高院依然是不厭其煩地裁定駁回,要求中院重審。

河北高院給承德中院的第三次《發還提綱》中,疑問非但並未減少,反而有所增加,且直接針對8項證據提出疑問。最後,乾脆直接指示︰「如查證沒有新的進展,就留有餘地的判處。」

承德中院第4次要求滅口

2000年10月20日,距離高院最後一次發還重審22個月之後,在變更了前三次的審判之後,承德中院一審判決終於有了變化︰承德中院以搶劫罪第4次分別判處陳國清、楊士亮死刑,何國強死緩,朱彥強無期徒刑,4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四名被告人不服,第四次提出上訴。

明顯冤案 各界聲援

不過,這一起拖了9年仍未給出最後結論的刑事案件已經被許多人認定為冤案,並持續獲得法律界知名人士的關注和聲援,上百名著名律師、教授,通過簽名、接受媒體採訪等方式呼籲四人無罪。其它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簽名聲援無罪釋放四人的有600餘人次。

有報導指出,本案淋漓盡致地展現了程序違法。公安偵查違法︰無證據抓人、收容審查關人、刑訊逼供、虛假鑒定、威脅證人、隱匿偽造證據;檢察院審查起訴違法︰公安陪同檢察人員提審、不監督公安違法辦案、不履職調查刑訊逼供、不盡職履行審查職責、採用兩個基本(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起訴;兩級法院審判違法︰案件事實不清承德中院四次判處死刑、案件事實不清河北高院三次發回重審、承德中院三次一審均由王曉法擔任審判長、兩審法院嚴重超期羈押辦案、兩審法院疑罪從輕留有餘地判處。

刀下留人 暫時活命

河北高院幾次三番地將案件發回承德中院重審,是希望承德中院將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相關疑點調查清楚,以便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做出判決。但是,屢次重審並未澄清高院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最後,河北高院決定不再發回,而是直接開庭審理此案,距離承德中院第4次作出判決相隔近31個月。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在承德市雙橋區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在法庭上翻供,並且要求驗傷,證明其口供系取自酷刑逼供,終於獲得法庭準許。這樣的要求在承德中院一審期間從來沒有被法庭準許。最極端的是承德中院第四次審判的時候,為了防止被告人脫了衣服展示身上的傷,就把他們全都反銬著。

在河北高院的終審審判中,「這一次開庭終於給驗傷了」。朱彥強的左前胸有傷口,陳國清是手指頭,何國強是兩條大腿內側,血已經不流通了。儘管準許他們展示傷情,並認真予以查驗,但是,司法部門內部發生了什麼事,外界並不知情,反正最後法官昧良心認可二等功臣們「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對蒙冤者被逼供出來的「認罪供述」予以採納。

庭審中,河北省檢察院與承德中院串通一氣,說儘管本案在某些證據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遺憾,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四被告人實施了搶劫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定罪科刑。

辯護人則再一次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並對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一一進行駁斥︰

承德市第二鍋爐廠考勤簿上明明記載著陳國清案發當天全天上班,晚上加班,公安機關已提取此考勤表原件,還詢問了記工員和當天在車間與陳一起上班加班的工友,這一直接證明7月30日陳國清沒有作案時間的重要證據,公訴人不舉證,雖經律師當庭多次強烈要求,始終不在庭上出示。搶去的人民幣300餘元和BP機的下落如何均無證據,何謂審理查明?

四次一審用以支持認定犯罪事實成立的惟一證據是「刀子」。「7•30案」案發第二天,承德市公安局(1994)78號鑒定書上載明「雙橋公安分局刑警隊孫曉濤同志送來刀子一把」,刀子上血型為「B」,至今不僅無任何證據證明這把有血、血型為B的「刀子」與陳、何有何相關,而且這把刀子在被鑒定一次之後就無影無蹤了。編造謊言到底是心虛。

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公布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朱彥強無期徒刑,4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終審判詞中,河北高院認定四名被告人「持械分別結夥搶劫出租汽車司機財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均應嚴懲。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對陳國清、楊士亮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考慮到什麼「具體情節」?外人無從知曉。

律師呂寶祥指出,「判決書中所謂的『考慮到本案具體情節』,實際上就是本案根本沒有證據,但是又不願意承認自己辦錯了案。」

本案的辯護律師呂寶祥評價說,「這是一個荒唐的判決,」並指責在河北省高院提出的20多處疑點尚未澄清、證據不充分甚至沒有證據之下進行的判決,是「司法史上的一個恥辱」。

「如查證沒有新的進展,就作留有餘地的判決」,這是河北高院第三次發回重審時對下級法院提出的書面意見。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決時,將4個「死刑立即執行」減去一半,對其中兩人一個改為「死緩」、一個改為「無期徒刑」。而明知這是一起冤案的河北高院的終審判決,進一步留有餘地,將所有的「死刑立即執行」都改為死緩。

此案平反難的真實原因

河北高院的「刀下留人」,改判三人死緩、一人無期,四人「幸運」的成了活著的聶樹斌。但是被告人、被害人親屬也都表示不服︰因本案搶劫致死兩人,如果是陳國清他們幹的,就應當是判處死刑,如果不是他們幹的,就要查明真兇!

二審法院為什麼一直不終結此案,使此案在10年間一直處於「死機」狀態?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回答︰因為 「上下級法院之間誰都不願承擔改判的後果」。二審法院只有兩個選擇︰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是後一種選擇,就意味著功臣們都得下馬或蹲監獄。若這個冤案的法官檢察官警官都被繩之以法了,那麼,那些數不清的冤案的製造者們是不是都得享受同等待遇?那十分之九的法院檢察院都得關門了。最重要的是,執行的被追責了,制定政策的呢?這就是此案平反難的真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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