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总要落下去的。

【人民报消息】在8月18日中央电视台CCTV播放了前卫生部副部长、活摘器官主将黄洁夫当天在香港的发言之后,官网9天刊登了最高检、最高法的三个政策,含义非常深,明眼人一看就清楚。 8月29日刊登的新闻是「最高法:不予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公布不公开理由」,8月30日刊登的是「最高检:七类救助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9月7日刊登的是「最高法明确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9月7日最高法刊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同天,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省部级干部统一战线理论政策与宗教工作专题研讨班」对高官学员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 ◎ 最高法:不予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公布不公开理由 法院说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不予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公布不公开理由」这个规定很及时。吕加平就是个典型的例子,2003年3月他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撰写的「江泽民的历史和入党时间等问题应该调查」的万言报告。2009年12月1日,吕加平写了《关于江泽民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文章,12月5日以真名公开发表。 公开信揭露,江泽民本人和他的亲生父亲江世俊(汉奸名江冠千)都是日伪汉奸,此为第一奸;同时江还是苏俄间谍,效力于克格勃,向俄出卖奉送大片中国领土,此为第二奸。第一假,是指江泽民冒充是1949年前加入地下党的老党员,但那时江是汉奸。第二假是江填家庭成份时,不填汉奸父亲,而谎报自己是六叔「中共烈士」江上青的养子,出身填「革命烈士子弟」。其实江世俊与江上青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平日没有任何来往。当时,吕加平的公开信在网上广传,引起海外舆论关注报导。 2010年8月13日,有知情人主动找到吕加平,提供了可靠的历史资料,于是吕加平又写了《关于江泽民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一文,导致9月份失踪,家里人找了很久,才知道被江泽民秘密抓起来。 ◎ 最高检:七类救助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报道说,最高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救助细则》明确规定的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里,涉及面最广的是第五条:「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到目前为止,向最高检最高法举报江泽民的人至少20多万,因此被迫害的人在某些省份很多,甚至有被迫害致死的。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说,根据《救助细则》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限制行为能力」的,我理解就是现在还没有人身自由的、依然被关押或被监视居住的。这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这充份说明十八大之后,相当一部份司法机构还在执行江泽民的命令。 ◎ 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新华社9月7日报道了「最高法明确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这个主要是针对江泽民从1999年7月20日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修炼者们的镇压政策造成的后果而言。 报道说,最高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并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 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上,司法解释规定,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仍应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为一般原则,即能返还的返还、能恢复的恢复,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视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值为财产直接损失的体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款。如果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司法解释还对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赔偿、利息赔偿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还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以及案件的审查要件等。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新条文是干这个用的

法轮功修炼者王治文1999年7月20日因为信奉「真、善、忍」而坐监狱, 2014年10月出狱,壮年被折磨成老人,如今还被24小时监控。

这个司法条文提醒那些不执行习近平的指示并继续迫害、骚扰佛法修炼者的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改变。 最近,北京法轮功修炼者、原中国法轮大法研究会义务负责人之一王治文,在广州机场出关时被剪掉护照一角,不许出国与女儿王晓丹团聚,目前24小时在北京被监视居住,出门买菜和见朋友都必须得坐警车。 近来,司法系统纠正迫害的新条文出来的越来越多,是为了颠倒的黑白在中国再被颠倒过来时,有法可立即执行。(文/戚思)△ (人民报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