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近日,美国一位广受公众爱戴的法官Frank Caprio不幸因胰线癌不治去世,消息被作为国际新闻广泛报道。 我在网上看过好几个视频,现场报道这位老法官的判案过程。他宽宥一位九十多岁的老人,因载自己六十多岁患癌的儿子到医院验血,在校区超速而被控。法官问明情况后,对老人的境遇非常同情,便当堂驳回他的控罪。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一位单亲妈妈身上,她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付不起罚款,法官也当堂豁免了她的罚款。还有另外几单,有的看过忘记了,但每次都为这位宅心仁厚的法官,那种悲天悯人的情怀,难忍内心温柔的牵动。 案情都很轻微,所涉罚款也很少,法官有裁量权,作出符合人性的裁决。法律不外人情,「夹硬」照章办事,为一些生斗小民制造麻烦和负担,那也未必是法律制定的原意。 他在法庭上的视频,累积播放量过亿,为什么这位老法官的判案引起这么多人的共鸣?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人就有基本人性,基本人性中就有宽容和怜悯的成份。一个法官在法庭上应该服从法律,但如果法律与人性相背离,法官便面临服从法律或服从人性的选择。 法律是在人性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非善恶,都以基本人性为衡量标准。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公众相处的社会约定一些基本的规范,人依这些规范而生活,保障社会的稳定与融洽。法律要符合公众的道义标准,背离了公义,法律便只是统治者维持权力的工具。 回头看看近日香港法庭审理黎智英案,三个法官李运腾﹑杜丽冰﹑李素兰(请大家记住他们的姓名),以国安法和基本法二十三条来责难黎智英。可是,国安法与基本法二十三条,前者不是中国人民制定的,是中共制定,后者不是香港人制定,是香港一小撮建制派立法议员制定。两条恶法都背离公众的意志,都与公义相对抗,旨在维护中共的专制统治,因此,都只是中共维护权力的工具。 三个法官不可能不明白国安法与基本法二十三条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这些法律条文根本无法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那么作为普通法培养出来的法官,依据这些违背公义的法律条文来判案,他们可以无愧于心吗? 众所周知,黎智英参与的反送中运动,是香港人自发的政治抗争,黎智英自始至终都只是维护公义,没有掺杂一点私利,即使其间有些言论稍微偏激,有些行动令政府不快,但站在公义的立场,这都是正当的。 反送中运动是正义的,香港数百万人上街示威,在政治高压下坚持了三年,特区政府因此被迫取消了拟议中的「送中条例」,证明这条法例违背香港人的利益。如果法例本身没错,那政府为何不坚持到底?黎智英反对一条恶法,与多数香港人站在一起,他有什么罪? 三个法官取消陪审团之设,目的就是不将是否有罪的判决,交给公众来决定。因为黎智英代表了公义,由公众担任的陪审员,站在公义的立场,很大机会判黎智英无罪,这个结果违背了中共的意旨。为完成中共交付的政治任务,三个法官在审案前取消陪审团之设,以保证判黎智英重罪。 这个非公义的法庭,「夹硬」栽赃黎智英勾结外国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当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指出,黎的控罪横跨816日,控方只找到161份涉嫌罪证,不足以证明苹果日报高层有串谋协议时,法官杜丽冰竟说,法庭无须裁定全部文章犯法。 即是说,161份资料中,即使有部份甚至大部份,都不足以认定为「证据」,黎智英的罪名还是跑不了的。这是先入为主的审判,是未审先定罪,是志在要致黎智英于死地的审判。 辩方律师指出,黎智英文章部份只是事实报道,有些是时事评论,没有请求制裁或敌对活动,也没有勾结外国势力。法官李运腾却说,即使没有直接请求外国制裁中港,却隐含请求外国制裁中港,或鼓励外国制裁中港。也就是说,分明黎智英没有公开请求制裁,只要「隐含」这种动机,就算犯法了,所谓「隐含」,就是我说你有,你就是有。这是什么逻辑?这不是物证,只是法官的「心证」,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是罗织罪名置人于死地。 对比美国法官Frank Caprio和香港这三个奴才法官,便知道有没有法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什么样的法庭,什么样的法律和什么样的法官。在中共统治下,法庭不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地方,法庭是践踏公义﹑压迫民众的地方。在这种地方,法官卑鄙的人格,便决定他们服从非公义的法律,作出非人性的判决。 (转自作者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