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政府或服從良知 顛覆政權或申張公義
顏純鈎
【人民報消息】近日,美國一位廣受公眾愛戴的法官Frank Caprio不幸因胰線癌不治去世,消息被作為國際新聞廣泛報道。
我在網上看過好幾個視頻,現場報道這位老法官的判案過程。他寬宥一位九十多歲的老人,因載自己六十多歲患癌的兒子到醫院驗血,在校區超速而被控。法官問明情況後,對老人的境遇非常同情,便當堂駁回他的控罪。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一位單親媽媽身上,她因為家庭經濟條件差,付不起罰款,法官也當堂豁免了她的罰款。還有另外幾單,有的看過忘記了,但每次都為這位宅心仁厚的法官,那種悲天憫人的情懷,難忍內心溫柔的牽動。
案情都很輕微,所涉罰款也很少,法官有裁量權,作出符合人性的裁決。法律不外人情,「夾硬」照章辦事,為一些生斗小民製造麻煩和負擔,那也未必是法律制定的原意。
他在法庭上的視頻,累積播放量過億,為什麼這位老法官的判案引起這麼多人的共鳴?因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人就有基本人性,基本人性中就有寬容和憐憫的成份。一個法官在法庭上應該服從法律,但如果法律與人性相背離,法官便面臨服從法律或服從人性的選擇。
法律是在人性的基礎上制定的,是非善惡,都以基本人性為衡量標準。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公眾相處的社會約定一些基本的規範,人依這些規範而生活,保障社會的穩定與融洽。法律要符合公眾的道義標準,背離了公義,法律便只是統治者維持權力的工具。
回頭看看近日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三個法官李運騰﹑杜麗冰﹑李素蘭(請大家記住他們的姓名),以國安法和基本法二十三條來責難黎智英。可是,國安法與基本法二十三條,前者不是中國人民制定的,是中共制定,後者不是香港人制定,是香港一小撮建制派立法議員制定。兩條惡法都背離公眾的意志,都與公義相對抗,旨在維護中共的專制統治,因此,都只是中共維護權力的工具。
三個法官不可能不明白國安法與基本法二十三條是如何制定出來的,這些法律條文根本無法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那麼作為普通法培養出來的法官,依據這些違背公義的法律條文來判案,他們可以無愧於心嗎?
眾所周知,黎智英參與的反送中運動,是香港人自發的政治抗爭,黎智英自始至終都只是維護公義,沒有摻雜一點私利,即使其間有些言論稍微偏激,有些行動令政府不快,但站在公義的立場,這都是正當的。
反送中運動是正義的,香港數百萬人上街示威,在政治高壓下堅持了三年,特區政府因此被迫取消了擬議中的「送中條例」,證明這條法例違背香港人的利益。如果法例本身沒錯,那政府為何不堅持到底?黎智英反對一條惡法,與多數香港人站在一起,他有什麼罪?
三個法官取消陪審團之設,目的就是不將是否有罪的判決,交給公眾來決定。因為黎智英代表了公義,由公眾擔任的陪審員,站在公義的立場,很大機會判黎智英無罪,這個結果違背了中共的意旨。為完成中共交付的政治任務,三個法官在審案前取消陪審團之設,以保證判黎智英重罪。
這個非公義的法庭,「夾硬」栽贓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當辯方律師在法庭上指出,黎的控罪橫跨816日,控方只找到161份涉嫌罪證,不足以證明蘋果日報高層有串謀協議時,法官杜麗冰竟說,法庭無須裁定全部文章犯法。
即是說,161份資料中,即使有部份甚至大部份,都不足以認定為「證據」,黎智英的罪名還是跑不了的。這是先入為主的審判,是未審先定罪,是志在要致黎智英於死地的審判。
辯方律師指出,黎智英文章部份只是事實報道,有些是時事評論,沒有請求制裁或敵對活動,也沒有勾結外國勢力。法官李運騰卻說,即使沒有直接請求外國制裁中港,卻隱含請求外國制裁中港,或鼓勵外國制裁中港。也就是說,分明黎智英沒有公開請求制裁,只要「隱含」這種動機,就算犯法了,所謂「隱含」,就是我說你有,你就是有。這是什麼邏輯?這不是物證,只是法官的「心證」,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是羅織罪名置人於死地。
對比美國法官Frank Caprio和香港這三個奴才法官,便知道有沒有法庭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什麼樣的法庭,什麼樣的法律和什麼樣的法官。在中共統治下,法庭不是維護公眾利益的地方,法庭是踐踏公義﹑壓迫民眾的地方。在這種地方,法官卑鄙的人格,便決定他們服從非公義的法律,作出非人性的判決。
(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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