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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求釋努力又告失敗
 
2000年12月19日發表
 
【人民報訊】廈門遠華集團走私案的中心人物賴昌星在加拿大的又一次爭取獲得自由的努力以失敗告終。

BBC中文網駐加拿大特約記者楊松報道,加拿大聯邦法院星期一拒絕了賴昌星的律師提出的一項申請,他的律師要求對移民部門的一項繼續關押賴昌星的裁決進行法律審議。

一位聯邦法院法官裁定移民及難民審覈委員會在本月初(12月5日)的一項裁決並沒有什麼不對的,那項裁決決定繼續以違反加拿大移民法的罪名關押賴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

聯邦法院法官道格拉斯·坎貝爾說,他只是就訴訟中提出的範圍狹窄的法律問題作出這一裁決,並不涉及賴昌星對加拿大政府所提出的指控。所謂範圍狹窄的法律問題是指,要聯邦法院法官決定的不是賴、曾二人是否應該被捕,而是要決定是否應該以驅逐令爲理由拘禁二人。

賴昌星的律師指責加拿大政府爲了在政治上「討好北京」,而濫用加拿大的移民法規。

在上週四(12月14日)的聯邦法院聽證中,賴昌星的律師拉森說,加拿大聯邦移民部門利用移民政策來替代加拿大和中國之間所不存在的引渡條約,也就是說,不在是否要將賴昌星引渡回中國的問題上舉行引渡聽證,並按正常的程序辦事,而卻使用移民法作爲驅逐賴昌星的一種捷徑。

這次的法律訴訟是賴昌星用來爭取自由而展開的好幾項法律行動中的一項。他訂於本週四(21日)再次出庭,接受移民仲裁員的聆訊。屆時,預計他的律師會再次抨擊加拿大政府在處理這一案子方面的政治動機。

他的律師爭辯說,依照加拿大的移民法,目前繼續關押賴、曾二人是不合法的,原因是在他們提出了政治避難申請之後,他們就得到了有附帶條件的驅逐令。而按照有附帶條件的驅逐令,或是正式驅逐令的規定,一個人在接到它之後,有30天的時間可以讓他選擇自動離境,而現在被關押的賴、曾二人卻無法做到這一點。

不過,法官坎貝爾說,對於任何依照帶附加條件的驅逐令而被逮捕的人來說,都可以繼續以將要從加拿大被驅逐爲理由而受到關押。

他和他的妻子曾明娜是在上個月被加拿大當局以違反移民法規的罪名而逮捕的。移民部門要求在審議他們二人的政治避難問題期間一直將其關押,理由是他們二人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一旦獲得釋放,就可能會潛逃它處,等到其避難申請被拒絕,要遣返他們的時候,就再也無法找到他們了。而且加拿大的移民部門說,這二人已經有過使用僞造的旅行證件旅行,逃避逮捕的先例。

(摘自木子網)(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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