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3月18日星期二,總部設在瑞士的國際非政府組織「永遠追蹤不受懲罰者」和瑞士法輪功協會在日內瓦市中心的卡納凡酒店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在瑞士起訴原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趙明、戴志珍、張天嘯、王玉芝等數名法輪功學員作爲原告,以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在瑞士起訴江澤民。 據大紀元日報記者楊紅日內瓦報道,代表控方的律師菲理浦.葛朗、國際「永遠追蹤不受懲罰者」非政府組織主席,在新聞發佈會上透露,他將代表代幾個受害的法輪學員,在瑞士起訴江澤民。只要江澤民踏上瑞士領土, 江澤民將收到瑞士法庭的傳票,可能會被拘捕。 除了將在瑞士發生的法律程序外, 多個法輪功協會與「永遠追蹤不受懲罰者」組織合作,聯絡世界各地有聲望的人權律師形成聯合網,共同起訴江澤民,收緊套在江澤民身上的法網,保護受害者。 葛朗律師說, 根據證人的證詞,和大量來自不同來源的資料表明,江澤民政府違背了國際反酷刑公約,他們的所爲同時觸犯了國際刑事法中的羣體滅絕罪。江澤民從上週六3月14日起就不再是國家主席,已經不再享受領袖赦免權。 另外,根據1948年聯合國預防和處罰羣體滅絕罪會議上的決議條例, 「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如果犯下殘害人類的罪行,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在將來的幾個星期, 對江澤民的起訴書將在不同的國家被準備或被上交法庭, 這些國家受國際反酷刑條約保護。 「永遠追蹤不受懲罰者」 是瑞士的一個非政府組織, 該組織聯絡世界各地一羣有能力可以迅速做出反應的律師們保護受害人利益。 該組織的目的是將那些犯有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但又因多種原因沒有受到懲罰的人,告上瑞士法庭或國際刑事法庭,併爲受害者在法庭上辯護。 控方律師葛朗先生說,中國批准並簽署了國際反酷刑和其他刑罰或非人道殘酷對待或虐待的公約。中國應該遵守這些公約, 無論中國做爲一個國家, 還是中國的某一個個人違犯了這些公約, 都要因此承擔他們該負的責任. 違犯國際公約不僅應受本國法庭的約束,第三國也可以對國際犯罪採取法律手段,只要第三國有這樣的法律。
戴志珍女士:澳大利亞公民,她的丈夫,她3歲女兒的父親,被酷刑折磨致死,在澳大利亞政府的壓力下,她才得以領回她丈夫的骨灰。
受到中國政府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戴志珍、趙明、王玉芝在新聞發佈會上講述了他們的親身經歷。 來自澳洲的戴志珍女士的先生與2001年6月被警察折磨至死;在愛爾蘭讀計算機研究生的趙明在勞教所裏遭受了近兩年的酷刑折磨;剛被營救到加拿大的王玉芝女士在哈爾賓萬家勞教所被酷虐得多次休克昏倒。他們發出同樣的信息,爲了成千上萬受迫害的法輪功學部員,一定要讓江澤民承擔他對法輪功所犯下的罪行。
受到中國政府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戴志珍、趙明、王玉芝在新聞發佈會上講述了他們的親身經歷。他們作爲原告,以滅絕 羣體罪起訴江澤民。
趙明說,這個起訴對中國政府中的各級官員都會起到震懾作用,他們應該從新思考一下如何對待法輪功。葛朗律師也說, 那些鎮壓法輪功的官員應該明白, 他們有一天要爲自己所犯的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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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追蹤不受懲罰者」國際組織給瑞士媒體公告鑑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88年10月4日批准,5日簽署的國際反酷刑和其他刑罰或非人道殘酷對待或虐待公約,以及1966年12月16日的聯合國關於民事、政治權的國際公約; - 人權是國際法的一部份, 因爲它體現人類尊嚴的普遍認知; - 在人權中包括結社和集會自由(公約第22條),尊重生命、自由、人生安全的多種保障(公約第6,9和17條)或禁止非人道的殘酷對待或虐待(公約第7,10條;國際反酷刑條約),任意關押和對其它司法程序原則的違反; 受破害者將出席記者招待會並作證: 趙明先生:愛爾蘭大學生,在勞教所被關押兩年多,在愛爾蘭政府,國際大赦組織等的共同努力下於2002年3月被釋放。 王玉芝女士:46歲的企業家,來自中國哈爾濱,因修煉法輪大法在以殘忍昭著的中國萬家勞教所遭受酷刑。在被折磨得奄奄一息時才被中國當局釋放。在他得到了加拿大政府緊急簽發的特別簽證後,於2002年11月到達加拿大。 戴志珍女士:澳大利亞公民,她的丈夫,她3歲女兒的父親,被酷刑折磨致死,在澳大利亞政府的壓力下,她才得以領回她丈夫的骨灰。 張天嘯女士:呼籲營救她在中國被迫害的家人: - 她姐姐現在監獄,並被迫害。她姐夫在一家勞教所被折磨致死,她老母親在沉重打擊後,發心髒病而死,他們兩歲的小女兒無人照顧… - 她另一個姐妹爲了逃脫迫害,流離失所。 司法代表
菲力普.葛朗律師:日內瓦法庭出庭律師兼《TRIAL》Track Impunity Always(永遠追蹤不被懲罰者非政府組織)主席,將對江澤民進行刑事訴訟,並在下次江澤民來瑞士時實行有關法律程序。另外,一個由多名人權律師組成的國際律師工作組正在運作中,以積極保護衆多的中國人權受害者,形成全球控告江澤民的網絡,收緊套在江澤民身上的法網。 控告江澤民的三個主要理由: 酷刑 反人類罪 滅絕 羣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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