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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將被歷史銘記的訴訟案
 
作者:龔平
 
【人民報消息】2002年10月,江澤民因爲鎮壓法輪功而被告上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罪名包括羣體滅絕罪、酷刑罪等。2003年9月,法官以國家元首豁免權及法律管轄權爲由駁回此案。今年5月27日,上訴案將在芝加哥的美國第七巡回法庭開庭。在大陸,因爲媒體的嚴密封鎖,社會大衆對此案的了解知之甚少;在海外,因爲此案的敏感程度,很多媒體沒敢長篇幅深入報導。因此,此案的重大意義及深遠影響,尚未爲外界充分了解,值得進一步探討。

一個被劫持的政府

從表面上看,對法輪功的打壓動用了整個國家機器的力量,從黨政軍系統,到教育、醫院、外交、媒體,都被動員來批判、打擊法輪功;健康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系統地送進洗腦班、拘留所、勞教所、監獄、精神病院,遭受無辜迫害、折磨。爲此不少人一開始還誤以爲鎮壓法輪功是所謂的「國家政策」,反對鎮壓就是反對國家,反對政府。

但是,沒有人能夠否認,當初打壓法輪功的時候,7個政治局常委有6個都不同意。因此,打壓法輪功完全是江澤民一人執意要幹。也許會有人不相信江澤民有這樣的權力與能力,但是,應該注意到,在中國這樣的體制下,如果一個最高權力者鐵心要實行自己意志的時候,其他人將難以阻止。在江澤民集黨、政、軍最高權力於一身,對法輪功極其嫉恨,而其他人在權力相對微弱,又沒有足夠膽量與江翻臉的情況下,江澤民要推行自己的意志並不困難。即使這樣,江澤民也沒有通過政府系統來執行鎮壓的命令,而是特設了「610」這樣一個直接聽令於己,協調其他政府機構的特別權力系統來迫害法輪功。

因此,對法輪功的打壓看似是政府行爲,但其實質是整個政府被江澤民完全劫持。迫害法輪功的政策並不是整個政府體系、所有政府官員的看法與決定,而是在江澤民個人高度權力、強烈意志以及其他人的沉默甚至違心跟從下被強加的。所以,反對這場迫害根本不存在甚麼反國家、反政府的問題。恰恰相反,整個政府的被劫持的狀況,反映了大規模以強有力的方式反對迫害、聲討江澤民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整個權力體系制衡失序、良知聲音被扼殺、法制完全被江澤民個人權力摧毀,決定了反對迫害的訴求需要以某種超越通常呼籲的方式才能行之有效。

一場法律與政治的較量

因爲殘酷迫害的持續,因爲國內沒有任何說話的機會,甚至連自我辯護都不可能,無奈之下,法輪功學員轉向了海外法庭,訴江案首先在美國提起。

起訴案依據的是美國的兩個重要條例:「異域侵權索賠法案」與「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它們允許美國的法庭受理外國人對所受到的違犯國際法的侵權行爲的訴訟。只要人權侵犯嚴重到依照美國國家法律可構成酷刑、羣體滅絕、危害人類等罪都列爲此條例管轄之內。

對法輪功迫害的殘酷性,美國政府深有所知,所以法律的優勢完全站在法輪功學員一邊。江澤民不敢到美國來應訴,卻想通過豁免權問題來逃過此劫。但豁免權的本質是爲了保證正常的國家權力的行使,對於超越職權的行爲,例如酷刑,是無法豁免的。自從二戰後紐倫堡審判以來,國家豁免權在酷刑與羣體滅絕這樣的反人道罪上就被普遍認爲不能適用。

曾就中國製定刑法條款提供諮詢的美國著名律師阿蘭.德希維茨說,「如果國家元首他們親自下命令採取羣體滅絕行動,而且他們對局勢有權力控制的話,沒有人能因爲他是國家元首而避開司法公正。很顯然我們都知道米洛舍維奇正在海牙國際法庭受到審判,他實質上曾是國家元首。假如希特勒還活著的話,他也會在紐倫堡以國家元首的身份被起訴。」換句話說,就是江澤民並不能享有元首豁免權。

對法輪功學員的訴江案提供大力支持的還包括曾把阿根廷前獨裁者推上法庭的德國著名刑事法律師沃爾夫崗.卡萊克,參與控訴前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的比利時著名人權律師喬治.亨利.潑提埃,參與審判米洛舍維奇的法庭工作的聯合國賽拉利昂特別法庭主席、英國人權大律師傑佛裏.羅賓遜。這些世界級律師,無一例外認爲對於江澤民這樣滅絕性地系統迫害法輪功的行爲不能享有豁免權。

因此,在訴江案上,法輪功學員擁有法律正義原則,而江澤民依靠的只有政治壓力,試圖利用美國反恐的困境,通過中國外交部門直接施加巨大壓力,同時策動大量利益團體遊說美國政府,給司法部門施加影響,使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成爲一場法律原則與政治壓力的較量,成爲衡量美國司法抗干擾能力、成爲美國政府在壓力下是否能堅持原則、堅持正義、捍衛人權的試金石。

訴江案牽動中南海神經

儘管中共當局一直對大衆封鎖訴江案的消息,外交部一位發言人甚至曾當衆否認訴訟的存在,但當初審結果出來,當局卻趕忙主動把事情抖露出來,反映對此案私下的高度關注與緊張心態。

雖然江澤民在大陸可以不顧任何人的反對而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也可以對世界輿論的批評一概否認,甚至置之不理,但是,他現在卻不得不在比利時、西班牙、德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法網中拚力掙扎,進退維谷,狼狽不堪。

他也可能因爲一審的裁決而有點洋洋得意,但他卻無法排去心中的緊張與不安。1998年,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被英國地方法院應西班牙法官的請求而逮捕,他被指控在其執政期間涉嫌犯有對西班牙公民及其後裔進行謀殺、施用酷刑和滅絕種族的罪行。英國高等法院曾裁定皮氏「作爲前國家元首享有免於英國法院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的豁免權」,但一個月後,英國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定,認爲皮諾切特不享有豁免權。這種法院隨時可能改判的陰影,對於無法無天、狂妄慣了的江澤民來說,大概也會寢食難安,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訴江案不僅給了江澤民一個重大教訓,更給其他官員上了一堂生動的人權法治課。儘管中共當局很多官員長期以來認爲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剝奪民衆的權利、老百姓沒有任何可以抗爭的辦法,但江澤民現在陷入的困境,卻讓他們不得不考慮自己行爲在更廣地域的影響。

中國1983年簽署了《防止和懲治羣體滅絕犯罪的公約》,禁止羣體滅絕犯罪,也就是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爲:「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

在美國,「異域侵權索賠法案」,及「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允許美國的法庭受理外國人對所受到的違犯國際法的侵權行爲的訴訟。

2002年6月,德國通過專門針對羣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及戰爭罪的國際刑事法典,明確確定了對這三種罪刑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即此類犯罪無論在任何地方針對任何人發生,德國法庭對此都有權管轄。

那些官員或許暫時在國內還沒感受到法律制裁的壓力,但在全球相互交往發達的今天,他們的行爲不可能不受到國際準則的制約。他們無法保證國際社會是否會長久容忍中國當局把自己簽署的國際條約束之高閣,他們也無法保證自己就一定不出國、因而可能在他國受到指控。很顯然,迴避與拒籤並沒有辦法使他們完全繞開國際普世價值與規則的約束,否認與抵賴也無法使他們逃脫必須面對的控告。因此,作爲國際社會的一員,他們最好的辦法就是遵照國際規則行事,收斂自己迫害百姓的違法行爲,其中包括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一起將被歷史銘記的訴訟案

作爲海外第一起訴江案,美國的訴江案在海內外引發了強烈反響。

它是一個創舉。在中國現代歷史上,還沒有普通民衆通過這樣一種方式要求把最高權力者繩之以法的先例。它符合了法輪功學員和平非暴力的抗爭原則,同時又使法輪功學員擁有了制止虐殺的最重要武器之一——法律。這對於倍感法律無用的國人來說,無疑是個重要的思維突破。這種手無寸鐵中拿起國際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與尊嚴的巨大勇氣與智慧,也許能夠幫助專制下的無助者早日走出恐懼,走出無奈,起來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它讓人類長久文明積澱下來的法律資源,在這場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最強勢的、以整個國家政權力量爲支撐的對無辜民衆的迫害中,一下子大放異彩,顯示了前所未有的價值。它讓弱者不僅僅擁有道義的支持,而且還擁有法律的實質性力量。在法律的被告席上,轟轟烈烈的暴力虐殺不得不拉起了遮羞布,用謊言來掩蓋,而那些冠冕堂皇的口號、漫天肆虐的謊言卻顯得如此蒼白無力。一個當初無比狂妄的獨裁者,現在卻不得不在法律面前低頭,靠幕後交易來求解套,這不能不說是歷史的嘲諷。

它對中共當局的震撼也是深遠的。此案的提出對江澤民的獨裁權力以及他對政府、對整個國家權力的劫持,是個重大的打擊,有助於幫助高層一些官員擺脫被江澤民肆意操控的狀況,如果他們真心實意要求擺脫控制的話。它也讓當政者切身更深刻的體會到國際規範的作用,意識到普通民衆的能量。這對於震懾各層官員胡作非爲、濫用權力,有重要的作用。它還可能給中南海決策層帶來新的思維與視野,更加考慮國際影響的層面,對人權問題進行重新思考。這對於促成中國政府的規範化運作,早日結束這場對涉及千萬人的無端政治迫害、民族的浩劫,具有重大意義。

它的影響還可能是全球的。正如原告律師泰瑞.瑪甚所強調的,訴江案表達了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國家首腦不可以因爲他們的地位犯下羣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卻不受懲罰。因此,把江澤民這樣一個世界上最有權勢的全權者送上法庭,將有可能明確的確立一個國際規範,那就是即使是現任政府首腦,也不可能在羣體滅絕罪行上得到赦免。這將大大鼓舞各國司法力量重新凝聚起來,共同終止那些通過國家權力對百姓大規模系統行惡的暴行。這對所有的獨裁者都具有巨大的震懾力量,爲全球人權保障跨出劃時代的一步。

正是從上述意義上說,這是一起將爲歷史所銘記的訴訟案。在法官砸下小小的木錘時,他將砸起歷史的風雲。對於此案明智的人都應該持正面態度,沒有人應去阻止訴江案的審理與判決。那些在此案作出正確所爲的人,將在歷史的史冊記載,而那些做錯的人,也同樣會被歷史記住。

注(1): 2001年,當經覈實的有名有姓的死亡人數爲400多人時,內部渠道透露實際死亡人數已達1600多人,是覈實人數的四倍。現在經覈實人數被迫害致死人數有964人,實際人數應該有數千人之多。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5/19/3118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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