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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一博士:爲何傳召李光耀?(續)(多圖)
 
【人民報消息】2007年1月12日,新加坡高等法庭就法輪功學員王宇一博士傳召李光耀等人的上訴聽證開庭。大紀元記者1月19日邀請到王宇一博士請她談談這次開庭的情況。

新加坡高庭無理阻止法輪功當事人的上訴陳詞

記者:王女士,您好!上週對您的專訪解答了許多大紀元讀者對此上訴案的疑問。那之後,很多人都在等待1月12日開庭的辯論結果,他們也很想知道您上訴陳詞的內容。

王宇一:謝謝大家的關注和支持。1月12日開庭的情況令人失望,主控官一上來就提出這起上訴不合程序,不能進行,法官不假思索就同意了主控官的說法,裁定立即停止上訴。這樣一起進行了半年的上訴半個小時就結束了。

記者:主控官這麼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王宇一:主控官搬出新加坡刑事法典有關上訴程序的條文CPC247(1)節,大意是,「任何人若不滿地方法庭法官或推事庭法官對一起刑事案的任何判決、處刑、或決定(anyjudgment,sentenceororder),有權在10天內針對該判決、處刑、或決定的法律或事實錯誤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我不想就刑事法典247(1)節置評,只是提出一點讓法官和主控官確認:「根據你們對247(1)節的理解,是否可以說上述申請只能針對判決或處刑,而不能針對任何決定呢?如果不是這樣,推事庭法官已經拒絕了我傳召證人的申請,這是一個最終的決定(order),依據247(1)節,我爲什麼就不能上訴呢?」

記者:這個問題的確很關鍵,他們是如何回答的呢?

王宇一:他們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看到主控官雙眉緊鎖,神情緊張,一言不發。法官則避開問題,只是提了個建議(Option)說,「你可以等到初庭判決後再上訴,或在初庭審訊中向審訊法官再次提出傳召證人的申請。」

我說:「感謝法官提供的其它建議(Option)供我考慮,但建議歸建議,不一定就是我的選擇。作爲此案的當事人,我有權選擇最有利的方式上訴。您提出的其它可能性既然都不排除現在正在進行中的上訴,爲什麼我今天的聽證不能如期進行呢?希望您做出令人信服的答覆。」法官只回答說,「我是來做裁決的,而不是來回答問題的。」聽證就此結束。

李光耀完全認同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藉口,李光耀全盤
接受。(Getty Images)
記者:這真是太遺憾了,是否可以請您在這裏談一談上訴陳詞的內容?

王宇一:我可以報告一下其中的主要部分,即涉及李光耀和內政部長黃根成的部分。這兩人是制定政策的,其他人只是執行政策。先談一下李光耀的問題。

資料顯示,李光耀大約在1999年(他2001年2月接受《新聞週刊》訪談時稱一年半之前)訪問大陸時,曾與一位中共高層領導人討論過對法輪功問題的看法和中共所採取的鎮壓措施,雙方似乎在很大程度上達成共識,其基本要點包括:

a)法輪功類似中國清朝末年的義和團運動,能夠盛行的一個主要成因是中國人仍普遍迷信;
b)法輪功能夠成爲強大的政治運動;
c)爲防止(法輪功)的勢力滋長,應當將他完全剷除。

記者:可以更詳細一點嗎?

王宇一:李光耀在2001年1月至5月期間,先後接受多家有影響力的國際媒體,如《紐約時報》(TheNewYorkTimes)、《新聞週刊》(NewsweekInternational)、《華盛頓時報》(TheWashingtonTimes)和合衆國際社(UPI)的採訪,公開表明了他對法輪功的上述看法和態度。

李光耀在一篇接受合衆國際社的訪談中直言:「我必須承認,自從那次的談話之後,法輪功在我腦中就形成一個很大的問號。」接着他就談到新加坡的「麥裏芝事件」,他說:「這些成員因爲中國的法輪功成員在他們國內被捕,於是也在新加坡張掛布條,表示抗議。爲了維持秩序,警方不得不勸他們收斂他們的抗議行動,但是他們卻不加理會,所以最後被捕。」(新加坡《聯合早報》2001年5月19日轉載)。

李光耀這些訪談的內容通過新加坡官方媒體的轉載,不僅嚴重影響了新加坡公衆對法輪功的看法,也成了本地媒體報導法輪功問題時的編輯方針,以及新加坡政府制定法輪功政策時的指導思想。

「麥裏芝事件」的真相


2000年12月31日晚上,新加坡學員在麥裏芝悼念被迫害致死的大陸同修。

燭光悼念活動祥和寧靜。



大批警察呼嘯而來抓捕參加悼念的法輪功學員。

新加坡官方媒體對「麥裏芝」的彎曲報道。

記者:「麥裏芝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李光耀爲什麼要聯繫這件事情?

王宇一:「麥裏芝事件」發生在2000年12月31日晚上。爲悼念當時在中國大陸被迫害致死的107位法輪功學員,60多名新加坡學員特意選擇了一個非常僻靜的地方——「麥裏芝水庫」,舉行了一次燭光悼念活動。當晚參加活動的學員中,有很多是老人、兒童、孕婦及嬰兒,大家圍在兩片貼有死難法輪功學員照片的悼念板周圍,靜坐默哀,整個活動沉痛肅穆、平靜而祥和,根本就沒有騷擾任何人。

不料活動開始後不久,幾十名鎮暴警察駕駛各種警車呼嘯而來,他們宣佈學員因活動沒有申請準證,觸犯了法律,強令學員交出有死難者照片的悼念板。學員則向警察反覆解釋說這些悼念板如同爲親人設的靈堂,希望警察不要拿走。警察最後抓走了其中的15名學員,並以「非法集會」的罪名起訴他們。這就是之後的「麥裏芝誣告案」。

之後隨着15名學員的被拘、被控、被罰款、被判刑和被驅逐出境,新加坡官方媒體追蹤炒作了好幾個月,造謠和歪曲的報導鋪天蓋地,對新加坡公衆造成極壞的影響。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那期間的法庭審訊,常有中共駐新加坡大使館官員和新華社記者到場旁聽。中共的喉舌媒體如新華社和中央電視臺等馬上利用「麥裏芝誣告案」製造出「全世界都在禁止法輪功」的假象,欺騙中國人民,並加重對中國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對這次事件的一篇新華社報道曾長期保留在中共駐新大使館的網站上。

記者:我知道新加坡的法律很嚴,是不是因爲參加者不熟悉當地情況造成的呢?

王宇一:不是的。就算在新加坡嚴厲的法律下,法輪功學員也沒有觸犯當地的法律。當局控學員「非法集會」,控後又改控「無準證集會」,理由是參加活動的人數超過4個人。但是若在法律上構成「無準證集會」,必須要有騷擾他人的證據;而要在法律上構成「非法集會」,活動還須有暴力傾向。如果只要人數超過4個就是集會,那麼任何超過4人的活動如上街購物、集體拍照、朋友聚會等等都得事先申請準證,這個社會將無法運作。這實際上也違反在新加坡的生活常識。

換句話說,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多次被控,並不是因爲當局的執法嚴厲,而是因爲當局的執法隨意。警察只針對不喜歡的人或事起訴,就算缺乏證據,罪名也能成立,因爲對這類案件的審判是完全被當局操控的。說到底,這是在一個獨裁專制的國家裏,因獨裁者權利不受制約,而導致法律和司法系統被濫用的問題。

李光耀如何利用「麥裏芝事件」迫害法輪功

記者:您的意思是「麥裏芝事件」中法輪功學員本來沒有違法,是當局有意針對他們?

王宇一:正是這樣。現在我要說的是李光耀如何利用「麥裏芝事件」迫害法輪功。李光耀在接受採訪時曾說,法輪功在他腦中是一個很大的問號,他說這話時意思是他正在思考新加坡對法輪功應採取什麼對策。但是在接下來的2000年,李光耀並沒有公開表態,根據以往他處理重大問題時的習慣,他需要時間深入思考和作決策。

然後就是2000年12月31日晚發生的轟動海內外的「麥裏芝事件」,緊接着,李光耀連續接受國際媒體採訪,並談到他腦中對法輪功的問號。談完了問號接着就聯繫「麥裏芝事件」,似乎「麥裏芝事件」就是對他腦中問號的解答。

記者:您的意思是,1999年,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到5月,這些並不僅僅是時間上的巧合。

王宇一:好像不是巧合。可能的情況是,李光耀在2000年開始深入思考,找尋答案。當他腦中的疑問終於通過「麥裏芝事件」得到解答時,他感覺如釋重負。這時他開始接受國際媒體採訪,希望與更多人分享他的想法,甚至可能希望別人仿效他的做法。通過這些訪談,李利用他個人的國際影響力所起到的作用包括:

1.幫助中共將「法輪功類似義和團」的誣陷和誤導傳播到海外;
2.以「麥裏芝事件」實例證明法輪功在新加坡是潛在的威脅,必須及早設法剷除;
3.以「麥裏芝事件」實例證明法輪功即便在中國國外,對所在國家也是一個麻煩。

「麥裏芝事件」首次見證新加坡對付法輪功時的跨部門合作

記者:如你所說,「麥裏芝事件」是祥和平靜的,怎麼能用來證明「法輪功是威脅和麻煩」呢?

王宇一:通過系統性的欺騙手法。李在接受合衆國際社採訪時說:「這些成員因爲中國的法輪功成員在他們國內被捕,於是也在新加坡張掛布條,表示抗議。爲了維持秩序,警方不得不勸他們收斂他們的抗議行動,但是他們卻不加理會,所以最後被捕。」

事實上,「麥裏芝事件」中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張掛布條,也沒有表示抗議,更談不上什麼爲了維持秩序。李卻在上述短短的談話中,連續三次做出違背事實的指控。作爲律師出身的李光耀,這不會是無意的疏忽吧。

記者:對同一起事件,其他人是如何評論的,媒體是如何報導的呢?

王宇一:因爲事件發生在新加坡,報道最多的是新加坡的官方媒體。他們在報道中都避開法輪功學員聚會的原因和當天的真實情況,也沒有任何對當事人的採訪,而是通過強調「大批鎮暴警察到場維持秩序」和學員被控「非法集會」,反過來證明「法輪功搞非法活動」。

從後來媒體的炒作,我們才明白爲什麼東陵警署當晚要出動幾十名鎮暴警察對付法輪功平靜的燭光守夜,原來這是媒體造勢的需要,他們的目地是通過這個事件誘導民衆得出結論,「警察出動鎮暴警察平息了法輪功的暴力事件!」

記者:你是說警察和媒體是事先安排好這樣做的?

王宇一:這在新加坡不是什麼新鮮事兒。李光耀一旦決定「對付」誰,很容易的就會變成跨部門的聯合行動。這次涉及到的至少有3個部門,即政府高層的李光耀,東陵警署和媒體。可能的情況是1999年後,新加坡一直在尋找機會和事端壓制法輪功。不過新加坡畢竟不同於中共,這裏還沒有製造「天安門自焚僞案」的那種文化和機制,但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

「麥裏芝事件」中警察和媒體攜手將一起燭光悼念活動「變成」一起暴力攻擊事件,當局通過案件直接懲罰了一批活躍的法輪功學員,將他們驅逐處境,這僅是直接的破壞,其它方面的破壞更嚴重。官方媒體鋪天蓋地的抹黑宣傳,在人們心中種下難以磨滅的仇恨和恐懼。李光耀則通過國際影響力將破壞作用放大到海外。

「天安門自焚僞案」充分利用了中共的造假機制,「麥裏芝事件」則充分利用了新加坡的造假機制。

記者:你常提到「對付」一詞,有什麼確切的意思嗎?

王宇一:這是李光耀的口頭語,新加坡人聽到會不寒而慄。李光耀一旦決定「對付」哪個惹了他的或威脅了他的人,不管是政要、反對黨領袖、工會領袖、有意競選的人,或是法輪功修煉人,就會啓動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他們。調查部門收集情報,媒體抹黑揭短,法律訴訟令其崩潰,直到名聲掃地、傾家蕩產、或被逐出國門。被「對付」的人所遭受的社會歧視和精神壓力,只有文革時期的「階級敵人」可與之相比。自李光耀當政以來,被「對付」的人至今無一倖免。

李光耀如何涉及「10.23烏節路案」

記者:那如何聯繫到2006年的案件包括您所涉及的「10.23烏節路案」?

王宇一:2001年的輿論宣傳將對於法輪功的仇恨和恐懼深埋在新加坡人的心中,幾乎成了不可逆轉的情況。以後政府每有需要時,並不需要再像當年那樣大動干戈,只要去重新挑起或點燃人們心中的火種就行了。當局也試圖通過已造成的心理障礙,加強對新加坡當地學員的威懾作用。內政部在2004年和2006年爲起訴法輪功造勢時,都高調搬出「麥裏芝事件」,敏感的新加坡人就馬上感受到「對付」行動的山雨欲來。

「麥裏芝事件」也成了新加坡各政府部門進一步壓制法輪功時的藉口和參照。譬如學員在申請移民或工作準證時,常會被問及是否參與了「麥理芝事件」,或對它的看法,當局以此作爲是否允許該學員在新加坡居留的重要參考。警察和檢查部門在決定新的起訴案時,會重點考慮曾涉及「麥裏芝事件」的學員,審訊中也會以此來給被告學員增加壓力。

記者:你是說李光耀涉及了「麥裏芝事件」,也間接涉及了所有其它案件?

王宇一:有這個意思,但還不全是。2006年的案件,李光耀也直接涉及了。今年5月大選過後,李光耀訪問大陸,受到迫害法輪功的原江系人馬李嵐清、曾慶紅的慇勤接待,李嵐清還高調爲李光耀的新書《學語致用》宣傳,隨後李光耀邀請李嵐清7月6日到新加坡接受國立大學頒發的榮譽博士學位。

緊接着,從6月初開始,新加坡連續發生了遣返法輪功學員的事件和多起起訴案件。配合7月14日的首次開庭,新加坡各主要媒體都於14、15兩日高調登出造勢文章,然後一路緊隨。

典型的遣返案例如6月2日遣返聶歌的事件,8月7日遣返陳培育老人的事件等都發生的離奇古怪,且都需要包括警察、移民廳、勞工部、法庭甚至私營企業如半島酒店等部門的合作。從他們的操作上,看得出各部門都得服從上級的統一指令,也看得出要完成這一特殊指令就得違背一些日常操作規程,過程中勢必留下很多漏洞。

由此可見,去年7月10日收到的「10.23烏節路案」,必定跟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有關,李光耀雖然沒有公開出面,但一定參與了,具體如何參與就是傳召他上庭要解決的問題了。

內政部長黃根成如何涉及「10.23烏節路案」

記者:下面可以請您談談內政部長是如何涉案的嗎?

王宇一:內政部長黃根成曾在2006年1月23日接受訪談時將法輪功的講真相活動等同於販賣毒品、捲逃現金等「非暴力犯罪」。這麼多年裏,他在接到這麼多我們的信件和各種真相資料後,不可能不知道法輪功是什麼,以及法輪功在中國所遭遇的迫害。而他在2006年還執意將法輪功與上述犯罪聯繫在一起,不是別有用心又是什麼呢?

黃根成還說:「以本地法輪功活動爲例子說,多數信徒奉公守法,但有小部分在傳教過程中觸犯了法律」,接着展示了內政部對這「小部份學員」採取行動的計劃和決心:「警方將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維持法紀。」

在本案開庭的7月14日,聯合早報發表題爲「目無法紀屢勸不聽警方對付非法集會法輪功信徒」的文章。這篇文章發表於開庭之前,而不是開庭之後的案件追蹤報導,顯然不是媒體的正常行爲,而是內政部的授意。黃根成通過此文重述其1月23日的談話要點。

記者:聽說「10.23烏節路案」下週將開庭審訊。可否請您介紹一下大概的情況?

王宇一:此案涉及6名當事學員,沒有律師,學員全部自己做無罪辯護,這對其中的幾位當事人學員其實是很不利的。儘管這樣,當局還是很怕曝光,硬是要將我們擠進一個最小的庭房35庭。我們已正式提出改換庭房,法庭來信拒絕,但沒有給出任何理由。開庭時我們會再向法官提出。

記者:謝謝您再次接受我們的採訪,祝您22日開庭時好運。

王宇一:謝謝!

(大紀元圖片)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7/1/22/42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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