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3年 党进行"轮奸"一词的法律性教育
鄂新
2013年8月31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8月28日,新华网首页发展论坛刊登了建国63年来首次需要发表的一个法制教育,就是对「轮奸」一词的法律意义上的解释。
文章说:「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轮奸?法理:法律意义上的轮奸,是两个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相隔短暂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女性。 」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相隔短暂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幼女)。构成轮奸以二人以上具有轮奸的故意为前提(包括事先经过预谋和临时起意)。如果两个人先后强奸同一妇女(幼女),但主观上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或二人预谋强奸同一妇女(幼女),但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独自进行,都不能认为是轮奸。另外,轮奸应是两个以上直接的实行犯(正犯),一帮助一实行,不能算轮奸,而只是一般的共犯。 」
「轮奸需要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且轮流对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奸淫的,即可认定为轮奸」。2月份发生的五人轮奸案,8月份,才开始教育国人认识这个法律名词!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二人以上轮奸的』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是一种加重处罚情节,最重能判处死刑。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不仅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流奸淫的法益侵害,而且因为轮奸行为人往往存在意思的沟通、强化和行为的分担,使得行为人更加胆大妄为,强奸行为也更易得逞。因此,成立『轮奸』不仅要求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奸的法益侵害,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不必要求一开始就具有轮奸的故意)。」想说相声,又口齿不清的,可以拿这段练绕口令。
「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较长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那么,对妇女实施的时间是连续性的,应视为在同一时间段内的轮奸行为。」难怪李家不愁找不到律师,这里面大有学问啊。
还有,「即使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参与轮奸,年满16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奸淫行为依旧构成轮奸」, 「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认定时,应该考虑『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对于轮奸的认定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自从江泽民当政以来,淫乱从高层密室走向社会,裆网每天卯足了劲在网上告诉中国人有多少种淫乱方法,应该去实践。
建国63年之际,党正式进行「轮奸」一词的法律「性」教育,不是让国人别犯法,而是告诉罪犯如何请律师从法律的角度逃脱被制裁。
这样做的党已经烂了,烂了的东西还能留吗?这是个常识。大家都知道的。△
(人民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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