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遼寧女監剝奪法輪功學員基本人權(下)(圖) |
 2026年8月23日,紐約上千法輪功學員在布魯克林舉行大型遊行,聲援全球4.6億勇士退出中共黨、團、隊。(張靜怡/大紀元)
【人民報消息】瀋陽67歲的王金鳳因修煉法輪功被判刑4年。在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期間,她因拒絕放棄修煉,曾遭長時間體罰、禁食等迫害,並被剝奪親屬會見,以及限制洗漱、如廁、飲水等基本生活權利。
接上文
出獄後 她被直接送往派出所
據大紀元記者李潔思報導,2026年2月18日,王金鳳在遼寧第二女子監獄的4年冤刑期已滿。但她出獄時,獄方不讓她家人來接。
當天上午9點半左右,兩個女獄警將她送出監獄大門,緊接著就把她拉進監獄警車裡,一名男司機坐在車裡。車行2個小時後,她被三人送到她原戶籍所在地的康平縣小城子鎮派出所。
一名女工作人員讓她簽字,她拒簽。工作人員給上級打電話,那邊回應說:「不簽不放!」
那天是大年初二,她的眾親友都在外面等著她,家人不得已代她簽字,她才得以跟家人回家。
王金鳳表示,監獄以她不「轉化」(不放棄修煉法輪功)為由,一定要把她送回當地司法部門。她認為,這是違法的規定。
《監獄法》第35條規定,服刑人員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明慧網報導指出,服刑期滿後,監獄應依法辦理釋放手續,發給釋放證明書。刑滿釋放人員此後已不再是監獄的在押人員。至於地方公安、司法等部門是否可以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其它行政安排,則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王金鳳卻被送進派出所,必須簽字,不簽不被釋放。
近3年 她只見過兒子一面
王金鳳入獄後,她的多位家人多次到監獄要求見她,都被監獄以各種理由拒絕。近3年間,她只見過兒子一面,也是與家人唯一的一次見面。而且從一開始,她就被剝奪了每月一次給親屬打電話的權利。
王金鳳說,「一次都不曾打過(電話),令我完全與外界隔絕。」
《監獄法》第48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公開的《罪犯會見通信規定》也對服刑人員的通信、通話和會見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明慧網報導,王金鳳因拒絕「轉化」而被實際排除在正常的通信、通話及會見制度之外。王金鳳入監後,她家人沒收到入監通知書,沒接到監獄方面打來的電話,也見不到她。獄警說王金鳳不「轉化」,不能會見。
王金鳳還回憶說,在近兩年裡,她被禁止購買基本的生活用品,致使她在沒有日用品的情況下艱難度日。直到2024年10月3日,她同意在囚服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和號碼,才被允許購物。
她披露了監獄的「違法」規定:沒「轉化」的只能買日用品,每次只能消費180元。但生產組長只允許她花100元,有時不許花一分錢。
相關官方文件及歷史資料顯示,「轉化」工作在1999年迫害法輪功開始後即逐步出現,其核心之一,是要求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並作出不再修煉的書面承諾。到了2000年至2001年,「轉化」已成為中共系統性的政策。
據明慧網報導,大量法輪功學員的經歷顯示,拒絕「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在關押期間遭受虐待甚至酷刑。王金鳳的經歷只是冰山一角。
不准洗澡、喝水 冬天穿單衣出工
王金鳳訴說,除體罰、禁食外,獄警和服刑人員還不准她喝水、不准如廁、不准洗漱等,以多種方式折磨虐待她長達一年半有餘。
一年多不准她洗澡,有時一週不准她洗漱,甚至在酷暑天兩個月不准她洗漱。
一次出工時,時值冬日,包夾李慧(負責監管王金鳳的服刑人員)不讓她穿外衣,只穿單衣出工。她拒絕出工,並告訴隊長孫金慧,李慧把她的衣服藏起來,不讓她穿棉衣和保暖衣。孫金慧讓她先出工,再等人來處理。但到車間後,根本沒人管她,她被凍了一天。
還有一次,李慧把她床上的被褥捲起來扔到床底下,等她睡在板床上半個小時後,才把被褥拿出來鋪上。
遭毆打 獄警就在現場
2024年6月7日出工時,王金鳳依然不報數。到了車間後,監區長孟祥玉故意讓全體人員不幹活,而是反覆報數。犯人潘娜藉機罵王金鳳。王金鳳回答說,「我沒犯罪,關押我一天都是對我的迫害。」
潘娜邊罵邊用拳頭擊打她的頭和臉,搧嘴巴,揪頭髮。
坐在警務台上值班的監區長孟祥玉沒有制止,而是走過來在潘娜的耳邊嘀咕幾句。隊長程希看到打人的一幕後沒吱聲就走了,負責生產的周科長看到後也走了。
王金鳳說,隊長衡帥看到後,幸災樂禍地轉著圈走了。王金鳳質問她們:「這麼大監區讓犯人說了算哪?外面打人犯法,專制機構打人就不犯法?你們就不怕我告你們嗎?」她們都不吱聲。
《監獄法》第14條規定,監獄警察不得體罰、虐待服刑人員;不得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
出獄當天才知母親和丈夫已不在人世
出獄當天,王金鳳與眾親友相聚,才得知,母親於2024年10月28日去世,丈夫於2025年3月14日去世。她說,「我如五雷轟頂,內心的痛苦無以言表。」
她表示,兩位至親因擔憂她而積鬱成疾。老母親在病榻上幾次病危,一直盼望女兒回家,直到離世也沒見到女兒。
她丈夫因她遭綁架、判刑受到很大打擊,曾到監獄要求見妻子,被拒。他到獄務中心反映情況,被工作人員推諉。看到妻子與外界完全隔絕,他感到絕望,因突發腦溢血而倒下。家人將他送進醫院搶救,兩個月後,他離世。
王金鳳說:「如果監獄不剝奪我與家人會見的權利,很可能就避免了這個悲痛的結果。」
王金鳳:獄警的多項行為違反《監獄法》
王金鳳列舉獄警違反《監獄法》的行為,其中包括:
第14條規定,監獄警察不得體罰、虐待服刑人員;不得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
第48條規定,服刑人員依法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35條規定,服刑期滿應按期釋放。
第38條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
|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6/9/8/96482b.html |
|
打印機版
|
|
|
|
|
|
 |
 |
 |
|
本報記者
專欄作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