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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评述:半夜鸡叫
 
知著
【人民报讯】中国古代有名的小说,《三国演义》是阴谋术,《水浒传》充满了流氓气和奴才气,在《红楼梦》、《儒林外史》和《聊斋志异》出世之前,只有《西游记》算得上是一部好小说。不过我总觉得现在流行是《西游记》是一个改写本,改成了适合儿童理解的形式。在这个改写本之前,理应还有一个适于成年人读的正本。在这个正本中,唐僧四师徒是一个人的四个方面,四个互不相同而且相互冲突的方面:唐僧是善良和轻信的方面,孙悟空是疾恶和果决的方面,沙和尚是服从和调和的方面,猪八戒是懒散和嘴馋的方面。

杀掉杀人者是不是杀人?相信不相信罪犯们改过自新的诺言?宽容更公正还是报复更公正?对抗邪恶应不应当采取暴力手段?这些每一个善良、正直的人都不得不思考的永恒的问题,在唐僧和孙悟空的矛盾和斗争中得到了具体而丰富的展现。唐僧对孙悟空念紧箍咒,这是任何一个善良的人不得不以暴抗暴后目睹混乱和鲜血时内心的不安和自责,同时还隐藏着对以暴抗暴演变为以暴易暴的深深的担忧。这一矛盾所造成的内心痛苦,竟是如此的惊心动魄!而且,这种抗暴和自责似乎并没有结束,人类大概永远也摆脱不了这种冲突和痛苦!根据这样的理解,我认为《西游记》的贡献主要不在其丰富的想象力,而在于它对善良的人性所包含的内在矛盾的深刻揭示,也就是对人类困境的深刻揭示。

《方法》1999年第1期龙希成先生《要把金针度与人──读<师门五记.胡适琐记>》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胡适写有一篇《西游记的八十一难》。他说原作‘太寒碜’了,应改为唐僧把一切想吃唐僧肉延寿的冤魂召请来,自己动手把身上的肉割下来布施给他们吃,让他们超生极乐世界,自己也成了正果,这‘最合佛教精神’。胡适‘从来不怨恨骂我的人’,如果有人说吃胡适肉可以延寿一年半年,他‘一定情愿把自己的肉割下来送给他,并且祝福他’。哇!我们惊讶,这就是当年与‘打落水狗’的鲁迅等左翼文人们论战的胡适!”

我这个人不学无术,对胡适了解不多,罗尔纲的〈师门五记〉我也没有读过。假如这段话所描述的真是胡适所说的话,我大概永远也不会去读胡适所写的书了。这段话所描述的胡适或者是虚伪的,因为他从来没有把自己的肉割下来给人家吃过,一个人也不大可能喜欢听别人骂自己,更不要说把肉割下来给人家吃了;或者是个受虐狂,比‘别人唾你的左脸就把右脸转过来给他唾’的人奴性还重,竟至于盼望人家来吃他的肉;或者是个阴谋家,想诱惑人家重演‘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老戏,害仇人蹲监狱、吃子弹,而自己忍得一时之痛免得百年之忧,甚至还可以当英雄;最后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胡适先生八面玲珑,从来没有人骂他,所以想尝尝挨骂的滋味,而且胡适先生的肉是臭的,从来没有人碰他,所以盼望有人来啃一啃。不管是上面哪一种形像,都叫我恶心。所以我只好指望胡适先生没有说过上面的话。

略知佛法的人,不,每一个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把自己的肉布施给想吃别人肉的人吃,是最不符合佛教精神的,因为这样做是对暴行的纵恿和鼓励!舍己救人是一回事,奴颜卑膝地满足吃人者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一个奴性十足、软弱怕事的灵魂贴上舍己为人的面具,只能是掩耳盗铃,欺骗自己还可以,欺骗别人没门。一个麻木到被人吃自己的肉而不知疼痛的人──尽管这里有大量虚假的成份,但只要用这种近乎无耻的“高尚道德”要求自己,就必定不可能对人类、对民族的命运有真正深切的关注!被日本人杀戮、强奸没什么了不得,既成全了日本军阀的愿望,又得了英勇捐躯之名,岂非度己度人,都成了正果?这样地思考问题,当然是忧患全无了。这就难怪‘打落水狗’鲁迅只活了五十多岁,而胡适先生活了八十多岁。如此看来,上引胡适先生的高论又岂非是真的?

吃水果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只水果外表除了一两个小虫眼之外还十分光鲜,但切开一看里面已完全被蛀空或腐烂。一个腐朽的政府也是这样,即使它明天就要垮台,今天看起来它仍然是很强大的,大多数不知情的人还恨不能立即钻进去分一杯羹。不过水果里面的虫子倒不容易被坏水果外表的光鲜所迷惑。因为这个缘故,腐败政府的高官们总是不如老百姓对政府有信心,他们一方面把搜刮来的钱财早早地存到外国银行去,另一方面草木皆兵地严厉镇压人民零星而温和的反抗。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是这样,菲律宾的马科斯是这样,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也是这样。

一些大学生寒暑假回到老家,跟地方官打得火热,似乎倍受青睐,心里非常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待到毕业分配到这些地方官手下工作,才发现长官们的态度几无例外地与先前判若两人,于是既怨愤又不解。其实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大学生毕业之前,尤其是那些名牌大学的学生,是有可能成为这些官员们上司的奴才的,宰相家奴七品官,当然是不宜得罪的;却不料“学子们”竟如此没出息,跑到自己手下当起奴才来,既然是自己的奴才,自然就用不着客气了。

凭兴趣而学习并学有所成的,是天才;为功利而学习(在年幼时表现为不甘落后于同学而学习)并学有所成的,是人才;为顺从家长和老师而学习(不论是否学有所成)的,是奴才;无论怎样都学不进去的,是蠢才。由于天才和蠢材都是极少数,且多由先天原因所决定;因此评价一种教育制度的主要指标,应该看它所造就的人才和奴才的比例。

在需要智慧的问题上,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一群中国人是一条虫;在需要勇气的问题上,一群中国人是一条龙,一个中国人是一条虫。

历史主要是由“自不量力”的人们创造的。

政绩而值得大吹特吹,不用说,一定是解决了很严重的问题。可是人们很少去想:问题积累到如此严重的程度,究竟是谁的责任?有人来承担了这个责任吗?

某报正面报导:“近日受国家计委委托,湖南省物价局对岳阳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进行了查处,决定将违规多收的车购费全部没收上交财政。”〈文摘报〉又予以转摘。在大讲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不能不感到悲哀:如果多收费侵犯了车主的权利(这是显而易见的事),那么多收的费用就应该返还车主,就像拾得的遗失物和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归还失主一样;如果多收费没有侵犯车主的权利(这真是退一万步讲),那么岳阳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多收费上交财政就是为国家财政做了贡献,又凭什么去谴责它呢?

抓阄下岗受到批评,被认为是错误的。我心里真为这些单位的领导叫屈。官场腐败到现在的程度,难道还有什么比抓阄更公平的裁员办法吗?即使就效果而论,抓阄下岗也可以基本上作到在不降低人员素质的情况下节约费用,官场的抓阄下岗还可以节省老百姓找衙门办事的时间。而那些不抓阄的单位,裁员大抵都是裁掉从前门进来的人,也就是干活的人;因为从后门进来的人是裁不动的。结果裁了人事就没人干了,于是只好再重新招人,领导又可以趁招新之机开开后门。机构改革之所以逃脱不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原因正在于此。现在有领导肯搞抓阄下岗,正是跳出这一死循环的良机,本应大事宣传、推广,不料却遭批判,我真不知道中国的传媒是干什么的。

打外国人不叫打人,叫打鬼子;骗外国人不叫骗人,叫本事。这样的逻辑贯穿下去,歧视外地人不叫歧视,叫“造福一方”;损害外单位的利益不叫损害,叫集体主义;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叫侵权,叫自尊自爱。荒唐吗?一点也不荒唐。如果我们不把所有的人都看作是一律平等的,适用同样的规则,最后结果只能是损人利己,造成一个人对人是狼的世界。所谓爱国主义、地方主义、集体主义如果不受人人平等原则的限制,其实质说穿了都一样:各种利益只有先控制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才能在下一步方便地装进自己的口袋里。

一方面驳斥着“中国威胁论”,另一方面又大事鼓吹“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东方文化优越论”和“不放弃以武力解放台湾”,从而为“中国威胁论”不断提供着证据。我真不知道“说不派”的人当年数学考试是怎么及格的。

中国有许多人动不动就讲奉献、搞捐款,还有人热衷于讨论有钱人该不该捐款给灾区或希望工程的问题。依我看,这实在是个伪问题。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有钱人的钱是怎么来的。如果这些钱是用非法的手段获得的,那么捐出一部份并不能证明一个人高尚,相反由于他事实上还占有着另一部份非法所得,应该说他比一分钱不捐的穷人更卑劣。这样的捐献,实际上往往被用来作为掩盖罪行的手段。例如某些受贿嫌疑犯总是在事发前捐出一部份赃款给灾区或幼儿园、希望工程等,一旦被人告发,他就说人家送给他的钱捐出去了,既没有据为己有的目的,也没有据为己有的事实。由于不可能所有的行贿者都去告发他,因此他往往能够得逞。这样的捐献有时甚至可以用作显示财力并进行诈骗的工具,例如牟其中先生就曾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一捐几百万,然后再去银行贷款几千万,或者找其他公司借款个把亿。

如果钱是用合法的手段赚来的或挣来的,那么捐不捐完全是他的自由。他消费也好,积累资本也好,捐献也好,私相赠予也好,自办慈善事业也好,只要他不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纯粹是他个人的事,他人无权干涉。造成强大的捐献舆论很容易对财产所有者的选择自由形成一种变相的强制,对合法的资本积累和自办慈善事业不利。再说,义务教育和公民的受救济权都已在宪法中作了规定,鼓吹捐献实际上是号召公民来尽政府的义务,于法理上也说不通。

绝大多数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在一个好的制度下他们会成为好人,在一个坏的制度下他们会变坏,但仍然会保有一些天良,从而为向好的方面转化留下了可能。美国开国元勋们的这一观点现在看来也是千真万确的。所以要使一个腐朽的社会获得新生,必须改变制度。但是仅仅建立一套在别处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权和监督官员的制度就能澄清吏治了吗?制度是要靠人去运作的,腐败的官员们不可能诚实地运作那对他们不利的制度。养廉吗?说句粗俗的话,良家妇女如果生活有保障确实绝大部份不会卖淫,但已经是婊子的人只怕就不见得能够养贞了。再富裕的国遥膊豢赡馨压僭泵茄剿强刻拔凼芑咚艽锏降哪月Ψ食潭取K孕轮贫纫行г俗鳎捅匦朐诮⑿轮贫鹊耐辈切└艿墓僭薄3先唬拥赖律辖材切┎恢矣谥笆氐墓と恕⒛切┩倒ぜ趿弦源纬浜玫纳倘撕团┟瘢⒉槐雀艿墓僭备呱校坏┮斓囟λ峭崽霸咄鞣ǎ鞘乔痹诘逆蛔印5暇贡煌持握呷耸诙啵又刑舫鲆慌形锤艿娜瞬⒎悄咽隆Q荒艽诱馀挥懈艿娜丝佳穑辉倥湟郧坑辛Φ募喽街贫醛ぉぐㄗ呕氐募喽胶兔裰诘募喽剑糁畏侥艹吻濉A硗猓尤巳ǖ慕嵌瓤矗嗣裼醒≡裾娜Γ飧鋈κ怯闪椒矫婀钩傻模ㄑ≡裾贫群驼搜。虼艘裁挥欣碛芍桓恢贫榷怀坊煌持握折?p>绝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都有很重的御用心理。即使是那些表面上尖锐地批评政府的人,其实多数人心里也是想被御用的;只因为不被现政府所御用,所以不得不寄希望于被将来的政府御用。真正打算一辈子不被御用的知识分子没有几个,而在这些人当中,又有一部份是依附于所谓人民的:他们敢于反对所有的政府,但永远也没有勇气跟社会上多数人的观念决裂。在中国,能够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真是凤毛麟角。

许多学生穿的短袖纱背后都写着两行字:“中国人不可有傲气 但不可无傲骨”。而这些学生中据我所知有相当一部份是五月八日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事件后喊血腥口号、砸美国使馆、打外国记者、封麦当劳肯特基的。他们的口号包括“扭断美国两亿人的脖子”、“杀光美帝国主义的走狗中国●●份子”。他们封麦当劳时竟然把一个闹着要吃麦当劳的三岁小孩斥为“小卖国贼”,把她吓得哇哇大哭。一些人因为说他们的口号过激或者批评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消费权、劳动权,也被指斥为“卖国贼”。我本人曾指责他们这样做毁掉了死难者和伤员的部份赔偿金,结果也被我的某些学生背后称为“卖国贼”。这样的行为,与严正的抗议和索赔完全是两码事。我不知道这种行为究竟是属于傲骨呢?还是属于傲气?老实说,我觉得这连傲气都算不上;我觉得这个“傲气”之中,还夹杂着流氓气和奴才气。我们自己的身边每日每时都在发生着大量的罪恶,却很少见到正义的抗争,我们已经麻木到这样的程度,从哪里一下子冒出这么多义愤?

我不知道这傲骨和傲气究竟指什么。如果这傲骨指的是“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独立人格,那么这傲骨理所应当表现在言谈举止中,也就是说应当有这么些傲气。有这样的傲骨而不肯表现出来,很难不使人怀疑这傲骨的真伪。如果这傲骨指的是蔑视贫贱或惟我独尊,那么这样的傲骨和傲气就都不该有,而不仅仅是不能有傲气的问题。实在不得已从娘胎里带来了这样一副傲骨呢,那么最好还是让它表现出来,让它成为傲气吧。这不但是因为笑面虎比凶面虎更坑人,也因为表现出来以后才有得到批评指正的机会。总之不管这傲骨、傲气所指为何物,我都觉得为人最重要的是诚实。“不可有傲骨不可无傲气”之类虚伪的东西能够招摇过市,实在不是什么值得骄傲的事情。

上访的人少了,引不起重视;上访的人多了,又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先是被骗回去,接下来就该写检查或戴手铐了。所以不管遇到什么不公或冤屈,我是从不上访的。

北京大学力学系武际可教授说:“我想即使从全国来说是教授多了、滥了,也不会出现在中国科学院这种单位。退一步讲,即使是中国科学院的教授真的多了、滥了,应当是采用今后严格起来的办法逐步解决,法不究往,这是常识,除非被分流的教授们是靠行贿、抄袭等当时就非法的手段得到的。如果数学院竟有三分之二的研究员是‘假冒伪劣’,那么首先应当绳之以法的到应当是科学院的前任院长们。”(引自〈南方周末〉99年1月29日第二版)

我觉得,武教授对精简机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概括,比任何法学者都谈得精彩。究竟应该下岗的是业务人员还是行管、后勤人员?国家能否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不应当把财产理解为既得财物,依法可预期得到的收入同样是财产。)?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是谁的责任?这些确实都是常识。武教授的谈话,又一次印证了我经常向学生强调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者的两个基本素质:公平和逻辑。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具备了这两个基本素质吗?

近日常听一些人──许多是教授啦,博士啦,大讲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这口号到不坏;不过仔细一听,其逻辑却是“因为不是科学,所以不是宗教”。难道基督教是科学的吗?佛教是科学的吗?伊斯兰教是科学的吗?科学再发达,也解决不了价值观问题,人生的终极目的问题,这正是欧美科学发达以后宗教不灭的原因。说宗教不是科学,就如同说鸡不是狗,话虽不错,却不能证明不是狗的鸡没有价值,更不能证明不是狗的鸡不再是鸡,从而是魔鬼。

我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教主和虔诚到迷信程度的信徒都有一种把幻想当作真实的天才能力;用一句不太恭敬的话说,就是他们属于一种特殊的于他人无害甚至有益的精神病人。据说耶稣是患有癫痫症的,陀斯妥耶夫基亦是如此。自己不相信的东西欺骗个别人尚有可能,同时欺骗成千上万的人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看宗教也是一件很大的功德,而取缔宗教是一件很大的罪恶,因为它剥夺了许多特殊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生活,使他们痛苦不堪,最终只能自寻短见或者被关进精神病院。

大清帝国迫害白莲教的理由之一,是白莲教徒有病拒绝医治,死了不少人。成百上千万的人,有病的多,年龄大的多,在这么多人中有几个病死的,有几个自杀的,有几个发疯杀人的,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吗?一套不急不躁的健身方法,一种对于无可皈依的灵魂的安慰,一种疾病必能被治愈的信心,一个由信徒们组成的温暖的人际关系,对于信徒的身心健康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如果死了几个人就该取缔,如果死人多就该取缔,那么首先要取缔的就是医院。

“三分病情,七分心情”,治病的同时养心,乃是人之常情。那些拒绝治疗的人,按常理应该是另有苦衷的:或者无钱治疗,或者所患的是疑难杂症不知道如何医治,或者所患的是绝症治疗无非是多挣扎几天。也有个别人并无苦衷而拒绝医治,例如我的大伯父就一生拒绝医药,而迷信散步,常说“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他今年八十三岁,身体仍然很健康;假如他老人家不幸没有活到九十九岁,我们能否归罪于迷信散步而拒绝治疗,因而禁止普天之下的人散步乎?

那些自称父母或配偶因信仰白莲教拒绝治疗而死亡的人,是否因为不孝或无能而未给病人治病因而被邻里乡亲背后议论,正好借口白莲教害人而达到自我昭雪的目的?我的幺婶虽然不信白莲教,但她老人家却在五十一岁时就服毒自杀了。本来她是应该由乡卫生院转送县医院治疗的,但因为她家没有钱了,家人只好一面借钱一面将她拉回家。为了不拖累儿子们,所以她就自杀了。背地里村里人一直在议论她儿子的不孝与无能,但他们却无法声辩。假如他们生活在大清帝国,政府让他们指责白莲教,说他们的娘是因为轻信白莲教拒绝医治而死的,他们当然求之不得。

一些冒牌法学家说,未登记的组织就是非法组织,应当取缔。如果是这样,将置宪法所保障的结社自由于何地?登记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法律行为是一个或一组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只能作效力评价,而不能作合法性评价。对法律行为作合法性评价将导致部份地剥夺表达自由。对法律行为作合法性评价,那么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如何解释?例如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如果说它是合法的,为什么可以撤消呢?如果说它是不合法的,为什么在一定期限内不撤消就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呢?只有那些损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应该依法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单纯的表意行为,包括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在内,是不能作合法性评价的。适龄未婚男女未经登记的婚姻并不违法,仅仅是不能完全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而已。例如,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主张法定的继承权。但重婚却是违法的,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是否未非法组织,不能以是否登记为标准,甚至不能以组织的个别行为为标准:一个公司犯了一次或几次偷税罪,当然应受刑罚处罚;但不能说这个组织是非法组织,它仍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合法组织。判断是否为非法组织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设立这一组织的目的,这一目的要通过组织的惯常行为来体现。如果仅仅因为它未经登记就作为非法组织,那么一切合法组织在它未登记之前的活动都成了非法活动,一切合法组织都是由非法组织(筹备组织)转化而来的,这不是很荒唐吗?如果未经登记就是非法组织,那么一切干涉未婚男女婚姻自由的行为就都是正当的,因为一对未婚男女是一个非法组织。如果未经登记就是非法组织,那么一切公司就不能产生,因为在登记之前它是非法组织,应予以取缔。这样一来,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或成立公司的条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应当给予登记而拒绝登记的政府官员就也没有任何责任了。再说,结社自由本来就意味着结社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登记仅仅意味着不能享受登记带来的好处而已。现实生活中未经登记的组织多的是,毫无疑问比登记注册过的要多,例如家族、家庭、各种兴趣组织、法人的下属机关等等,难道都应该取缔吗?

有位官员说,农民在抗洪期间不得为负担问题上访,因为上访会影响政府全心全意抓抗洪工作。按照这样的逻辑,全国人民在抗洪期间都应该忍受各种各样的污蔑、殴打、拘禁、摊派、偷盗、抢劫而不能向政府申诉,因为这样作会牵扯政府的精力,影响抗洪救灾。不,决不仅仅是抗洪期间,任何时候都是这样;因为任何时候政府都有某种紧迫或首要的工作要作,如抗洪过后有救灾,救灾过后有收税,收税过后有计划生育。下岗工人肚子饿翻了到政府门前讨一碗饭吃,完全可以指责他们破坏计划生育或破坏反腐败──政府在干什么他们就是在破坏什么。如果是这样,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人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怎么行使呢?

譬如甲、乙两个人都是麻子,张三当着甲的面大骂乙的麻子如何难看;甲闻言而大喜曰:“我彩歉雎樽樱湃钜叶宦钗遥媸嵌晕叶鞒栌屑樱依碛χ湃槐壑Γ樽右衣钌盥钔浮⒙畹孤畛簦偬ど弦恢唤牛幸矣朗啦坏梅怼!闭庋呐裕媪钊颂疚壑埂?p>一犯有小错之人为大恶人所追杀,众人助大恶人杀了犯小错之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地说:“我们跟错误作斗争是多么坚决,多么勇敢;我们是多么追求真理!”

有一种说法,叫腐败不可不反,不可大反。不可不反,据说是因为不反腐败难以服民心;不可大反,据说是因为官场上腐败的人太多,一大反就难免反到自己或自己亲信的头上。照这种说法,政府反腐败不过是做做样子,实在遮不住了才忍痛割爱一下,以安民心。我虽然也认为事到如今政府已不可能清除腐败,但对于政府反腐败的真诚却并不怀疑:旧的不去,新的不来;机构臃肿总有个限度,否则就难免杀鸡取蛋、官逼民反了。因为这个缘故,也因为等人家退下来太费时日,谋官之道大概就只有靠反腐败了。所以我完全相信,在精简机构的新形势下,反腐败的力度必然加大。最近两年政府反腐败的实际情况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大跃进问题上所反映出来的道德问题不只是政治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全民道德问题。

大跃进的发生和发展是政治家的耻辱,是中国科学家的耻辱,也同样是人文知识分子的耻辱。难道人文知识分子就没有人看出大跃进要搞出问题来吗?当然有的是。龚祥瑞先生就跟我说过他从来就没有感到过49年以后的大规模政治运动有任何一次是没有问题的,他说像他这样留学欧美回来的人文知识分子内心深处不可能赞同这些政治运动。但是他又说他们不能唱反调,因为他们的出身和经历使得共产党对他们另眼相看。他说唱反调的事应该由共产党员和所谓革命群众去干,他们能自保就不错了。所以历次政治运动他都积极地参加,或大力鼓吹,或随声附和。如果把大跃进和反右、文革等运动作一个比较,大跃进运动无论是在对人权的践踏还是对经济的破坏方面,其严重程度都远在其它运动之上。但是无论文章、专著、文学作品还是文人们写的回忆录,反映大跃进和大饥荒问题的都远没有反映反右和文革的多,也更不真实。这其中或许有言论不自由的原因,但反省反右、文革也有同样的困难存在,所以我想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大跃进的饿死的几千万人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农民没有文化,发不出他们自己的声音来,而反右和文革就不同了,挨整的是知识分子自己,当然还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所谓$$%地富反坏$$%。人文知识分子白吃了农民种的粮食,却不为农民说话,只知道替自己和受委屈的官僚说话。这是中国人文知识分子的奇耻大辱!

乌托邦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乌托邦的精神,另一个是乌托邦的蓝图。大跃进总的来说确实不符合乌托邦的精神,它充满了强迫和撒谎。但是它所制定的蓝图恰恰是乌托邦的蓝图。乌托邦的蓝图中确实是包含强制的。不管是托马斯ܧ莫尔也好--他的乌托邦中是存在奴隶劳动的;还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经济组织、就是一个大工厂也好,实际上一旦实现,都只能是个强制劳动的蓝图。道理很简单,劳动者只有在工厂之外才是自由的,在工厂里他们必定有服从管理者指挥的义务,否则生产活动就不能有序地进行。如果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大工厂,那就不再有$$%工厂以外$$%这个概念,劳动者的各种自由也就自然不复存在了。所以我认为乌托邦的精神虽然值得提倡,但是乌托邦的蓝图还是应该批判的。

十多年来,明晰产权的呼声弥漫于我国经济学界和民法界。但这种“理论”实在不过是一种御用的理论,一种鼓吹分赃和为分赃辩护的理论。公有制经济的确没有效率,而且不利于个人自由;人们设立政府的目的也并非为了赚钱,而是为了花钱买安全。但是公有制经济并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国有财产并非无主财产,是显而易见的。任何国家都有国有财产,并没有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为什么独独中国有这个问题?同样的道理,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地方公有财产有没有产权不明确的问题。所谓公有财产“人人有份,人人没有份”,作为一种事实当然是存在的,而且不止在中国存在,在前资本主义的欧美同样存在;但如果作为一种必然来论述,则属于小国寡民思想,因为它不知道代议制为何物。英美法诸国当年资产阶级革命最响亮的口号──“无代议士不纳税”,就是为了落实(并非明晰)公有财产的产权。对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来说,首要的也是落实公有财产的产权;只有先落实了公有财产的产权,然后才谈得上合理的私有化。

愈是穷村,愈应当实现民主选举;因为民主决策导致分配的公平,民主监督导致非生产性开支的节约,而穷村的干部公平与否、节约与否直接涉及农民的温饱。

民主的观念并非西方的泊来品,而是根植于全人类内心深处的良知,不过西方人早点把它制度化而已。民主的观念也与人的文化水平没有关系,文化水平低的人同样有民主观念。道理很简单:既然是众人的事情,当然应该众人说了算;如果不能一致同意,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或个别人的统治必定是强权统治,而且必定会被强权推翻。

我国的财政从1985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1994年又实行了“分税制”,地方政府在完成上交给上级政府的份额后多收多得,并可以自行支配这些收入。这种财政体制当然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负担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基层政府官员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是正常的话,那么这种财政体制实际上为基层政府对农民的巧取豪夺提供了激励。经验告诉我们,基层政府的官员一般说来素质要低一些,眼光要短视一些,因此它拥有不受制约的财政自主权是危险的。大跃进期间出现大量虚报成绩和强迫上交的事情,最终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财权下放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如果要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要么回到以前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局面,要么为地方财政的增收和建设冲动寻找一种新的制约。这种新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机制就是基层政府的民主建设,让基层政府受到人民的控制。这也是发达国家在财政体制上的经验。

大约十年前龚祥瑞先生上课时对我们说,他对于所谓的普法教育一直不以为然。在他看来,法律意识问题首先是一个信仰问题,而不是知识问题:如果法律有实效,谁不懂法律谁吃亏,群众自己就会去学;如果法律制定得好,群众觉得本该如此,他们一学就会。在这种情况下,用不着谁去灌输群众也会学法懂法。反之,如果法是恶法或者有法不依,那么灌输也没有用,谁愿意去学那些只会束缚自己手脚而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的东西呢?

我想龚先生的意见是对的。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不得杀人、不得伤人、不得偷盗、契约必须信守等等,与道德原则完全一致,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知道,无须你去普及。而较难的问题和较具体的知识,则可以请律师帮助,用不着把老百姓都变成法律专家。

民主问题也一样,民主政治只需要少数政治家懂得比例代表制、议事规则那样的复杂问题,普通老百姓只需要能够识别几个竞选的人中哪个更值得他们信任就行了,而这种识别能力古今中外的老百姓都不缺。所以民主政治的真正障碍仅仅在于政治家们不懂民主政治的运作和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民众不觉悟其实只是一个托词。

现在想来,就是“普法教育”这个词也是很荒唐的。它实际上将政府和御用法学家们置于主导地位,而把人民大众当作不懂事的儿童、扶不起的阿斗。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可能不否认人民大众的立法参与权:既然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群众都读不懂,还得政府手把手地去教,这样的法律说是人民制定的,鬼才相信呢!诚然,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使得普通个人不可能懂得全部的法律,更不可能全都记住,他们有必要就一些专门的法律问题聘请律师或找政府有关机关查询。但这是个人的权利和政府的义务,政府并不享有什么普法教育权。

有人把审判公开解释为全部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公开和将法官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以判决书的形式公之于众,而反对媒体的介入,尤其反对现场直播。他们的理由第一是媒体不可能不带倾向性;第二是言辞锋利的一方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脚,传播出去人们会认为司法不公。对于这样的人,我只能说他们既不懂律师制度的作用,也不知新闻自由为何物。律师之设,原在于缩小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知识、表达技巧、搜集证据的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因为双方律师不可能有任何一个是哑巴或文盲,而且都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训练有素的辩论技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非得判辩赢的一方输,这难道不是司法不公吗?新闻自由则意味着不同声音的存在,有人偏向一方必有人偏向另一方。何况这两个所谓的理由,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媒体是有偏向的,那么现场直播不正是避免有偏向的报导误导公众的最好办法吗?如果现场直播都会误导群众,这不是变着法儿说群众是阿斗吗?

没有真正的审判公开而搞所谓“司法独立”,法官们岂不更加无法无天!靠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吗?如果没有人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谁敢保证这种相互监督不会变成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这样的事我们见得还少吗?现场直播也许现在还实行不了,但这绝对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只要技术条件使得现场直播不再妨碍庭审的顺利进行,那么现场直播绝对是审判公开的最佳形式,因为它使得任何徇私枉法者、贪赃枉法者乃至敷衍塞责者都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真正的知识分子必定是无私的,但这指的是不在思考和表达中谋私利,并非要求知识分子拒绝领稿酬。正直的官员必定是无私的,但这只意味着不以职权谋私利,并不要求官员们拒绝领工资。既然两个职业都要求无私,那么知识分子就没有理由鄙薄官员,只有真正的知识分子才有资格鄙薄徇私的官员;同样的道理,一个正直的官员也有充份的资格鄙薄那些在思想或学术中谋私的伪思想者和伪学者。把思想、知识和技术看作高尚的职业,把从政看作肮脏的职业,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就事实而言,官场的腐败和知识界的腐败也似乎是同步的。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就是诟艿闹督缃嗌碜院靡仍诘燃渡系母芄俪≈薪嗌碜院靡菀滓恍蚨桓芑虿皇指艿闹斗肿哟蟾乓炔桓芑虿皇指艿墓僭倍嗉父觯蝗欢庵荒芩得鞴俪≈械慕嗌碜院谜咤涔蟆A车卦诘赖律咸Ц咧督缍嵋终纾翟诓还侵督绲氖忠形彩抢米约褐耙涤攀颇彼降男形D训?958年那些证明亩产万斤的科学家比彭德怀更高尚吗?

知识分子也好,官员也好,即使他们做到了在思想和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无私,他们也并不比那些“自私”的个体户(农民实际上也是个体户)或资本家更高尚。其实,个体户或资本家之谋私利,正如知识分子或官员之领稿酬、拿工资;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个体户或资本家同样要作一种“无私的奉献”,就是必须提供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那些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与以思想、以职权谋私的知识分子、官员在道德上也没有什么两样。说到工人,不管是白领还是蓝领,他们的处境与官员们就更加类似:一方面享有领工资的权利,另一方面须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决不能辜负老板的信任在工资外另谋好处(老板主动给的奖金另当别论)。所以中国刑法仅仅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以权谋私叫贪污,而把利用职权侵占私人财物的行为叫侵占,实在没有任何道德上的根据。认为工人阶级在道德上比其他阶级更优越的说法,也完全是胡说。

总之,职业或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不能使一个人高尚,也不能使一个人卑下。从事任何职业者都既有索取的一面也有奉献的一面。职业或职务之内只有称职和不称职、合法与不合法(不称职、不合法的行为有可能是不道德的,但不都是不道德的)的区别,没有高尚可言。所谓高尚,必须是没有法律义务而自愿做好事,因此只能是对职业或职务以外行为的评价。

一个合格的公民人格独立的标准是:他能够不受强力的威胁和金钱的收买自由地思考问题并表达自己的思考,他能够自主地选择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他认真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也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标准之下谓之人格不独立,不独立有个程度问题,直至人格完全丧失。在这个标准之上谓之人格独立,人格独立也有个程度问题:个人生活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不相互影响;受他人的影响越小(这并不意味着读他人写的书越少),则人格越独立;人格独立程度最高的人,就是一个时代的思想家。

我说近年来文学界主张个性自由、人格独立的呼声最高,一位朋友立即接口说这很自然,并说法学历来就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是最不独立的。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幸的事实,但并不自然,更不应然。这种状况是既得利益集团和他们的御用法学家人为地造成的,它必须改变,然后才有法治可言。法官人格不独立,不能凭良知和理性断案,公正何在?立法者人格不独立,就像猪崽议员,他们所制定的是什么样的狗屁法律啊?立法和司法的不公将导致法律和道德的严重脱节,人们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做什么,人格独立不独立的标准安在耶?

我发现某些人总爱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真理真的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吗?“一加一等于二”,“人总是要死的”,这样的真理也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吗?

只有新的真理,才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为新的真理不可能同时为多数人所发现,它总是由个别或少数人先发现的;在它还没有传播到为多数人所掌握的程度时,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它既然是真理,它就能说服人,它迟早要为多数人所接受,勇于探索真理和坚持真理的人应当有这份自信。永远不能说服多数人的所谓“新的真理”,便决不是真理。无须说,仅仅凭“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这个“理由”是不能说服任何人的。

新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少数人往往掌握着新的真理。不是说“失败+失败+……=成功”吗?可见少数人在掌握新的真理以前常常要掌握很多的谬误。何况,“失败+失败+……”未必等于成功呢!

这些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我相信没有人不明白。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动不动就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呢?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以真理之名压制民主。“成王败寇”是中国人人生观中最大的毒素。它蔑视失败者,践踏失败者的人格尊严,极不人道。它将世俗的功利凌驾于一切道德原则之上,鼓吹“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导致各种阴谋术盛行,人与人之间相互猜忌、严密防范,使人类的一切美好的感情荡然无存,使人的情感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降低到动物以下。它使人丧失信心,不能承受任何失败,不能为了任何长远目的而持久奋斗,甚至不能为了长远的个人功利目的而持久奋斗。

“成王败寇”不但在道德上是可耻的,而且也是不符合事实的。虽然一个失败容易导致另一个失败,一个成功容易导致另一个成功。但是任何伟大的成功者,无不经历过无数的失败。从华盛顿到曼德拉、金大中,哪一个没有经历无数的失败?如果他们相信“成王败寇”的人生哲学,拜当时的成功者为王,甘心受成功者的践踏,甚至帮成功者去践踏比他们更失败的人,他们能取得后来的成功吗?

既然如此,为什么“成王败寇”的观念在我们中国如此深入人心呢?我想这只能是历代专制统治者不断灌输的结果。他们为什么要灌输这种观念呢?因为这种观念使人们经不起任何失败的打击,容易使人们俯首向他们称臣,心甘情愿地任他们践踏。应该说,他们的目的基本上是达到了的。但是“成王败寇”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巨大不平等,也极大地刺激着一些心理素质较强的人的野心,使他们成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人,使专制统治者不胜防范。

毛泽东时代真的值得人们这样怀念吗?日常生活不得温饱、没有自由不说,“大跃进”的几千万条人命不说,“镇压反革命”、“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历次政治运动对“五类分子”极其家属造成的灾难不说,即使是官风腐败与社会秩序的混乱,又何尝不是毛泽东时代埋下的祸根!毛泽东的公有化是抢劫,现在贪官们的所作所为是分赃。没有抢劫,何来分赃?何况这些分赃的人们,又是当年主持抢劫的人直接或间接提拔起来的!

鲁迅先生说:“两个病人,一个是热望那将来的健康,一个是梦想着从前的耽乐,而这些耽乐又大抵是他致病的原因” (《随感录》1918) 。现在反对腐败不满混乱的人们,大致也可以分为这两类。其中那些怀念毛泽东时代的人们,其实是一面谴责着现在的腐败与混乱,一面却称赞着腐败与混乱的根源!

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说法,只有在不得不做出两难选择的时候才是对的。一个妇女在无力反抗时选择被强奸而不选择死亡,那是她的权利,我们甚至可以说她的选择是明智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来个“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惩罚杀人,不惩罚强奸,这是一部多么王八蛋的法律啊!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至于规定:杀人一段时间以后再犯强奸罪的,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其所有罪行都不予追究,那就更是王八蛋的平方了!可是在今日的中国“知识分子”中,我们却常常听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分赃虽然不好,但总比抢劫好。”这比起规定“杀人以后再犯强奸的不予追究”,又更加荒唐。毕竟,杀人和强奸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这个王八蛋平方的法律只是鼓励了强奸而并未鼓励杀人。但是抢劫和分赃之间的联系却是必然的,所以这种“知识分子”狗屁不止是鼓励了分赃,它也同时在鼓励抢劫!现实生活中贪官污吏们对农民的横征暴敛,就证明了这一点。

时至今日,仍然有人鼓吹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这跟笼统地讲“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思维逻辑上所犯的错误完全相同。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不能两害都不要、两利都要呢?我们的奴性竟是如此深重,我们的期望竟是如此的可怜,以至于总是不合逻辑地盼望“做稳了奴隶”的生活。可是没有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有何保障?统治者今天可以让你做稳了奴隶,明天仍然可以让你连奴隶都做不稳!
鼓吹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人中稍微明智一点的又说,他们并不是反对程序正义,而只是主张当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但这同样是胡说。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没有高低之分,只有先后之别:先有了程序正义,然后才能谈得上实质正义。

在禁止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固然会有真正的罪犯逃脱法网;但允许刑讯逼供,就没有罪犯逃脱法网么?而且,通过刑讯逼供而破获的犯罪,你又怎么能断定它不是错案?你当然只有通过其他合法的证据来证明。可是既然有足够的合法证据来证明一个人所犯罪行属实,岂非又恰恰证明了刑讯逼供(除了制造冤假错案外)是没有任何用处的?由此可见,所谓人治冤枉好人、法治放纵罪犯的说法,是不合逻辑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法治并非万能,还要依靠舆论、道德和宗教的帮助,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并没有付出任何能够被证明的代价,在法治和人治之间并不存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

诚然,我们不难找到专制独裁的某些地方在某些时期民间犯罪率比较低的例子。但除非我们是睁眼瞎,否则我们就不会不注意到:专制独裁时代不但政府本身犯下了大量侵犯人权的罪行,政府官员个人的犯罪行为也要多得多。专制并没有减少犯罪的总量,它只是把民间的犯罪转移到了政府中。专制统治不可避免地形成的道德汰优机制使得大量的坏人能够进入政府机关。这些坏人既然掌握了政府权力,他们犯罪的方式自然会有一些变化:贪污、受贿、弄特权、谋私利代替了盗窃、抢劫,利用职权的逼奸和诱奸代替了使用暴力的强奸。由于专制统治下犯罪的这种隐蔽性,以及犯罪人往往就在政府中,因此罪犯更容易逃脱法网。其结果,就是政府官员的犯罪率越来越高,最终必定引发民间犯罪率的上升和社会的崩溃。所谓专制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说法,完全是颠倒黑白!

有个朋友常说民主的代价,他认为民主的代价比专制小,因此应当实行民主。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错误的根源,还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维方式在作怪。实际上用来论证民主相对于专制的代价的,除了我上面已经驳斥过的民主法治不利于惩治犯罪外,就是某些专制政府在某段时间内创造了经济奇迹。但是经济奇迹并不等于社会的物质福利,坦克、装甲车和核武器既不能吃也不能穿,一个社会的福利也不是仅仅由物质福利构成的,人跟动物毕竟有些不同!一个政府治下的社会福利状况究竟如何,测量的指标只能是民众的支持率。民主与社会福利的关系,本身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没有民主的社会福利,肯定是谎言。

诚然,民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没有一种政治制度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决不意味着民主相对于专制在取得更多福利的同时要付出任何代价,因为民主所不能解决的任何问题,专制同样不能解决。

诚然,人们在争取民主的过程中和实行民主制度的初期要付出相当的代价,但这是任何社会转型都要付出的代价,并非民主所独有的代价。由一种专制到另一种专制没有代价吗?由一个专制政府到另一个专制政府没有代价吗?由民主到专制没有代价吗?看看秦末、隋末和明末的中国,再看看沙皇垮台以后的俄国吧!

余杰因为中国作家协会单方面撕毁合同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他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就像任何一个其他人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一样,既是他的法律权利,也是他的道德义务。慷慨大度是一回事,任人欺凌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只有当每一个人都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时,侵犯别人权利的人才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中国的民主法治才有希望。一个连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都不敢吱声的人,指望他去为维护他人的权利而斗争,一般是不可能的。

如果一个人能够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外又进而维护别人的权利,当然就更高尚了。因此无论为余杰的权利辩护的人,还是为下岗工人的权利辩护的人,都是难能可贵的。讲人权,就必须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包括维护余杰的权利。不错,余杰目前大概还不至于饿饭,他的处境比下岗工人还是要好些;因此如果要捐款,又不能捐助每一个权利被侵犯的人,当然最好是先捐助下岗工人,而不是余杰。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声援不同于捐款,并不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社会应当为每一个权利被侵犯的人声援,否则就不是一个人道的社会。

具体到个人而言,我们当然没有时间和精力为每一个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声援,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尽管每一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而且能够有选择地为维护他人的权利而斗争的人相对于明哲保身的人而言都是值得人们尊敬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认为,那些为素不相识、默默无闻的下岗工人的权利而斗争的人更加令人敬佩。但是维护下岗工人的权利并不需要指责余杰和那些为余杰声援的人,因为并不是他们侵犯了下岗工人的权利。鼓吹什么下岗工人的境遇更严峻、因而不值得为余杰的失业大惊小怪,完全是打横炮。这种横炮的思维逻辑,是把本来不对立的两件事情对立起来,进行“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伪选择。

法籍华人高行健得了诺贝尔文学奖,有许多人说这是中国人的光荣,真不知是从何说起!中国人口占世界的四分之一,我们得了四分之一的诺贝尔奖吗?就算高行健是中国人,他得了诺贝尔奖也只是他的光荣,我们对于他的成功何曾有寸箭之功?况且他还不是中国人。他不但不是中国人,相反倒是中国出去的流亡者。一个中国人只有流亡到法国才能得到诺贝尔奖,这岂非是法国人的光荣、中国人的耻辱?有个朋友争辩说,这是中国政府的耻辱,但也是中国人民的光荣。对此我完全不能同意。中国政府的耻辱,必定也就是中国人民的耻辱。难道不是因为我们对镇压学生运动的政府的支持和容忍,才使得高行健不得不流亡国外吗?

忽记起去年有一段时间国内报刊、电台、电视台大事吹嘘美国出了多少华人科学家、政治家,说这是中国人的光荣。其实,这也恰恰反映了中国人的耻辱:为什么美国能让华人成为这“家”那“家”,而中国不能让其他种族的人在自己的领土上成为这“家”那“家”呢?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啊!

所谓农民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说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并不总是符合事实。农民并不都是阿斗,他们见过那么多官官相互、经过那么多告状无门之后,怎么可能仍然相信皇上是站在自己这一边的呢?依我看,农民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做法更多地是一种策略,是考虑到他们没有能力反皇帝。如果他们有了反皇帝的能力,那是一定要反的。刘邦、朱元璋、李自成不都反了皇帝么?农民常常不反制度,但这是因为他们头脑中没有新制度,并不意味着农民不能参与创建一种新制度,能不能作到这一点关键要看谁领导他们造反。工业革命以前的历次制度变革,不都是由农民充当主力军的么?

以暴抗暴是一种权利,是正当防卫。反对以暴抗暴的人,实际上是要求进行正当防卫的人把自己的手脚捆起来去跟暴徒搏斗;因此他们如果不是白痴,就必定是暴徒的帮凶。在暴政之下,和平抗暴是英勇的,以暴抗暴是明智的,忍受暴政是自私的(但他们有不反抗的权利),反对以暴抗暴的人和主张以暴易暴的人一样是残忍的。只有在并非暴政的时候谋求社会变革,反对暴力革命才有道义上的根据。

中国的“新左派”往往以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来自我标榜,其内部千差万别,但在反对国际资本主义、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问题上,则不但中国的新左派达到了一致,连美国的新左派似乎也与中国的新左派达到了惊人的一致。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符合逻辑的。但究其实质,美国左派反对中国加入世贸,是怕美国资金外流引起劳动供给过剩,导致美国工人的福利下降;至于中国劳工的福利,他们是不放在心上的。他们哪里还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他们是要社会福利不要主义。而中国的新左派呢,他们担心的是中国的民族资本在竞争的压力下不得不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资标准,没有这个能力的将会被淘汰;至于中国消费者和劳工的福利,他们也是不放在心上的。中国劳工的工资之低、中国暴发户的利润率之高,是世所罕见的。而贸易自由导致利润和工资在全球范围内的平均化,则连左派的鼻祖马克思也承认它是一个规律。既然如此,中国新左派到底是维护谁的利益,不是很清楚吗?他们哪里是社会主义者?他们又哪里是为了全民族的利益?他们是要资本,但不要任何主义,包括资本主义;因为任何主义对于暴利行为都难免是一种束缚。(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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