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機版 - 電子報

人民報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一「貪官」難倒公安局和反貪局
 
【人民報訊】據武漢晨報報導,因法律條款未作相應規定,被舉報的一名「貪官」究竟該由誰立案,難住了市公安局經偵處和市反貪局。

  市公安局經偵處二大隊隊長羅彪昨介紹:今年8月,武漢一國企負責人舉報稱,其前任有大量「侵吞」公款行爲。

  羅彪調查發現,該企業經股份制改造後仍是國有控股企業。《刑法》規定,國企負責人「侵吞」公款應屬「貪污」,屬反貪局管轄。

  可反貪局卻告知:反貪局查辦案件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到國企,應是被主管單位指派的國家工作人員。該企業經股份制改造後,其負責人是由職代會選舉產生後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其經濟問題應定性爲「侵吞」,不屬於「貪污」,屬經偵處管轄。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應按侵吞罪論處。但該條款同時又有司法解釋:國有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非法佔有財物的,屬貪污。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錢矩錫教授也頗爲疑惑:「股份制改造後,職工選出的企業負責人到底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工作人員,實在不好確定,最終導致打擊不力。」但他說:「在沒有相應司法解釋前,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24/3550b.html
打印機版

如果您喜歡本文章,歡迎捐款和支持!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機版
 
 
 
 
 
 

 
 
 
 
 
 
 
  
  
  九評共產黨
  歷史驚變要聞
  神韻晚會
  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
  魔鬼在統治著我們世界
  祕卷玄學系列
  高層祕聞內幕
  時事評論
  奇聞怪事
  天災與人禍
  政治小笑話
  環宇遨遊
  三退保平安
  還原歷史真相
  江澤民其人
  焦點專題
  神傳文化
  民間維權
  社會萬象
  史前文明
  官場動態
  國際新聞
  控告江澤民
  活摘器官與販賣屍體
  精彩視頻
  談東談西
  聚焦法輪功
  精彩網語
 
 
本報記者
 
 
專欄作者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