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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有紅樓北有夏宮──瀋陽慕馬案牽出又一驚人腐敗大案
 
【人民報消息】堪與廈門紅樓相提並論的,就是夏任凡的莊園。提起「夏宮」的主人夏任凡,大凡上點年紀的瀋陽人都能嘮上幾句:原瀋陽市電車公司經理,原瀋陽市長客公司總經理,原瀋陽客運集團總經理,20世紀80年代揚名全國的「十大青年改革家」……讓他們無法理解的是,當時紅遍全國的風雲人物、典型人物,竟然說變就變成了一個腐敗鉅貪。瀋陽客運集團下屬 幾萬名職工也不能理解,他們更多地感到的是切膚之痛:200多元的工資多年不見漲,企業地賣了,廠房越來越小了,整個集團僅去年一年的虧損即高達1個多億。

  簡單的貪慾顯然並不能完全詮釋這個問題。採訪中,瀋陽客運集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於羣鳳一語中的:對夏任凡,同級黨委管不了。透視這一令人觸目驚心的腐敗大案,有關專家提醒,對國有企業「一把手」在監督制約上的嚴重缺位已實在不容忽視。

  腐敗莊園浮出水面

  2001年9月28日,作爲慕綏新、馬向東集體腐敗大案的第二批涉案人之一,夏任凡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行賄一案,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甚至引起了瀋陽中院衆多法官的好奇,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旁聽了此次庭審。但由於此案涉及違法金額數目巨大過於敏感,此前即獲知消息並聯繫有關方面要求採訪的各路媒體記者,無一例外被擋在了法院大門之外。

  公訴人的起訴書長達10頁,近萬字,分別指控夏任凡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行賄四大罪名24項犯罪事實。令所有參加旁聽的人驚訝的是,夏涉嫌的24項被指控罪名中,竟有10項罪名都與其修建的一座莊園有關。至此,一個鉅貪的腐敗莊園浮出水面。

  從瀋陽城區出發往東30多公里,驅車近一個小時,記者終於找到了深井子鎮金德勝村。隨便打聽一位村民,都會告訴你:「哦,夏任凡莊園啊,就在那邊的南山上。」莊園佔據了南山的整個頂部,順着專爲莊園修建的一條柏油馬路即可直通莊園氣派的漢白玉大門。

  三年前,莊園破土動工,100多臺施工車輛晝夜開工建了三年。一位被僱爲莊園砌圍牆的村民描述:「我活了50歲也沒看見過裏頭那麼好的東西。屋裏鋪的那玩藝兒,十戶、百戶老百姓一年也掙不來。」

  整個莊園佔地1278畝,相當於金德勝村八九十戶人家的耕地面積。兩米高的鐵護欄將莊園與外界隔開,長達10多公里的柏油路環繞在莊園四周。莊園內除了佔地20多畝的人工魚塘外,還有27個、共佔地5000多平方米的溫室大棚花卉基地,全部採用自動化灌溉設施。花室裏,四季鮮花不敗。據說,僅花室的一臺進口種花機即價值數百萬元。

  莊園裏,還有一棟佔地總共2000平方米的綜合辦公大樓,和兩棟近2000平方米的豪華別墅,僅裝修一項即耗費數百萬元。豪宅內,全部是現代風格的裝修設計,進口的歐式傢俱、高檔考究的擺設、高級鋼琴等各種休閒娛樂設施一應俱全,整個莊園設計典雅,其奢豪程度令人咋舌。

  據知情人介紹,這座花費2000多萬元、目前已修建了3年的莊園,僅僅只是當初設計的一部份,如果莊園全部完工,其豪華和氣派程度可想而知。

  夏任凡似乎對自己的居所有着令常人難以理解的癡迷。經紀檢部門查實,夏任凡在瀋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還擁有一棟建築面積1150平方米、樓高五層的豪宅。這座五層樓房,平常掛着海城市某公司的招牌,實際卻是夏任凡的私人豪宅。一樓由客廳、餐廳、廚房、衛生間和傭人臥室組成,二樓至五樓則由一間高級會客室、七間臥室、書房、花房等組成。令人稱奇的是,一樓的兩扇暗門內竟然裝有一部直通五樓的電梯。

  然而,夏任凡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苦心設計、經營的豪華莊園最終卻成了自己的墳墓。

  贓款堆起千畝莊園

  今年52歲的夏任凡,原瀋陽市客運集團總經理。僅在夏任凡當任的最後一年裏,這家國有企業虧損即高達1個多億。作爲一家虧損企業的當家人,夏任凡如何能建起如此奢華的莊園和豪宅呢?公訴機關長達10頁的指控幾乎爲我們列出了一張腐敗莊園的建設清單:

  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間,擅自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人民幣1252.8萬元轉入董志順等個人賬戶後,用於修建「莊園」及借他人進行營利性活動。

  ───以付裝修工程款的名義,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所屬廣告公司將人民幣73萬元轉入王華濤公司賬戶,夏任凡將其中人民幣43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2號別墅裝修工程。

  ───擅自分別將公司公款5萬元、17萬元用於爲其個人的住宅(位於瀋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96巷21號)購買了13臺三洋牌空調機及沙發、桌椅等傢俱。

  ───在董志順爲集團公司購買煤炭過程中,指使董志順採取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公司公款人民幣279.5645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購煤等支出。

  ───採取欺騙的手段,以公司支付「華銅鎮度假村」工程款爲名,轉給大連某公司750萬元,其中多付人民幣200萬元,用於償還該公司爲夏任凡個人莊園施工墊付的工程款。

  ───在購買鍋爐的過程中,指令分管此項工作的副總,藉機用公款爲其個人莊園購買3臺鍋爐及其配套設施,侵吞公款人民幣1423291.15元;一個月之後,又指使這位副總用公款爲其個人莊園購買鍋爐水處理設備一臺,侵吞公款人民幣9.8萬元。

  ───指令下屬瀋陽客運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用公款爲其個人的莊園購置桌、椅、沙發、炊具、廚具等生活用品,侵吞公款人民幣107203.5元。

  ───採取重複支出的手段,指令集團公司副總,以付「華銅鎮度假村」設計費名義,從集團公司基建處給王華濤轉賬支票人民幣30萬元,用於支付其個人莊園的土建工程設計費;2000年9月,夏任凡採取欺騙的手段,以付「工程預付款」的名義,指令集團公司基建處付給王華濤轉賬支票人民幣50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1號別墅裝修及購置傢俱、裝飾品、生活用品等;2000年10月,夏任凡再次採取欺騙的手段,指令集團公司副總以「黃河二公司路面工程款」名義,從所屬物業公司房產處支付給王華濤人民幣30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2號別墅裝修工程。

  ───用以補充集團公司招待費名義,向下屬瀋陽經緯客運有限公司索要的「賬外款」,爲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和空調設備,侵吞公款人民幣12萬元。

  ───借瀋陽一公司申請開闢4327路中巴營運線路之機,於1999年10月,向該公司董事長索要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8314元。

  ……

  透過這些指控,記者吃驚地發現,就像耗子搬空糧倉一樣,大到數百萬元的莊園工程設計費和工程款,小到數萬元的傢俱、裝飾品、生活用品等費用支出,甚至連莊園的購煤款在內,皆出自客運集團或與集團有關的經濟活動。夏任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所得的2000多萬元堆起了一座豪華莊園。

  花錢買來「正局級」

  15年前,下過鄉、當過兵的夏任凡從遼寧大學經濟管理系畢業分配到瀋陽市公共汽車公司。當時的夏任凡仕途顯然並不得意,在其任瀋陽市電車公司經理期間,由於一些老幹部聯名舉報其存在「多吃多佔」等違紀問題而被調查。但隨後某中央大報的一篇宣傳文章徹底改變了夏任凡的命運,因對瀋陽市電車公司實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夏被評爲全國「十大青年改革家」。1986年10月,夏任凡任瀋陽市長途汽車客運公司經理。

  在瀋陽官場並不起眼的夏任凡,經過一年的運作,經當時主管副市長馬向東批准,於1995年10月將原來瀋陽市交通局下屬的長途客運公司、公共汽車公司、出租汽車公司、電車公司等五大企業從交通局獨立出來,組成了一家大型客運集團,夏任凡出任總經理,下屬職工3萬多人。在當時,這場「造行業大船」的改革在瀋陽乃至全國引起了極大轟動,幾乎一夜之間,夏成了名動四方的「改革風雲人物」。名聲有了,榮譽也隨之而至,夏任凡當選爲瀋陽市于洪區人大代表,遼寧省政協委員。

  隨後,在遼寧省幾乎絕無僅有的事發生了,夏任凡搖身一變爲市管正局級幹部。直到3年後,隨着原瀋陽市市長慕綏新等集體腐敗大案被立案調查,這其中不爲人知的祕密才大白於天下。

  爲謀取擔任瀋陽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及把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升格爲市屬單位,使其本人成爲市管正局級幹部,夏任凡多次請託慕綏新爲其辦理此事。這期間,夏分三次送給慕綏新共3萬美元;1999年6月,夏任凡又給慕綏新奉上「百達菲麗」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9萬元);2000年8月,夏再次送給慕綏新人民幣5萬元。

  吃人嘴軟,拿人手短。1998年,慕綏新一度極力支持夏任凡擔任瀋陽市交通局局長,這一舉動遭到了交通局整個領導班子的堅決抵制。交通局當時給瀋陽市政府一份言辭激烈的報告表明了他們的決心:如果夏任凡上交通局當局長,我們集體辭職。當時的交通局局長修吉仁因此憤而提出辭職。因爲這一事件,瀋陽市交通局局長一職空缺竟然長達兩年多時間。

  一些職工檢舉揭發夏任凡的問題,在慕綏新的干擾下,紀檢部門的調查工作也是層層受阻。直到慕、馬集體腐敗大案遭查處,2001年2月,夏任凡因涉嫌原瀋陽市市長慕綏新受賄案被中紀委「雙規」,2001年4月16日,夏任凡因涉嫌嚴重經濟犯罪被依法逮捕。

  誰來監督國企「一把手」

  「家搬了,地賣了,企業變窮了。」客運集團一位職工說,這是他們對夏任凡當政期間客運集團的真實寫照。

  幾年來,以瀋陽城市改造爲藉口,夏任凡將原來地處市區繁華地段的客運集團幾大公司動遷到了郊區,大片土地被賣,沒有了停車場地的公共汽車、電車只能在馬路旁過夜。不管酷夏還是數九寒冬,工人們只能在露天干活。職工一片怨聲,夏任凡則聲稱這是利用地皮差價爲集團盈利。

  誰送錢,就把營運線路批給誰,客運集團購買車輛,哪家客車公司送錢,夏任凡就買誰的車。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在某公司爲其個人承擔46萬餘元修車費用後,夏任凡竟然購買了該公司10臺舊大客車用於更換下屬南站長途客運分公司瀋陽至鐵嶺長途客運線報廢車輛。公交車輛陳舊,長途客運車輛常年無法更新、缺乏競爭力,客運集團近幾年來一直虧損,每年光市財政補貼就達4000多萬元。經證實,集團僅去年一年虧損即達8000多萬元人民幣,加上政策性補貼虧損,這一數字高達1.2億元。

  幾萬名集團所屬職工更多地感到的則是切膚之痛。六七年來,整個集團竟然從未漲過工資。一位工齡30年的老工人心酸地告訴記者,6年前他的工資是237元,現在還是237元。工齡稍短一點的一位工人,基本工資到現在依然只有110元。一些按捺不住的老工人去找夏任凡,保鏢把着門不讓見。一位工人告訴記者,「現在他出事了,大家敢說,要不出事,誰敢說,誰說就讓你回家。」

  獨斷專行,這幾乎是客運集團上下包括領導班子成員對夏任凡的第一評價。有了慕綏新撐腰作後臺,來自上級的監管幾乎成了一片空白。也正因此,企業同級黨委對作爲總經理的夏任凡的監督也就無法落到實處。作爲國有企業「一把手」,夏任凡手裏的一支筆,就可以決定整個集團的財政支出、項目審批一直到人員的任命。

  瀋陽客運集團黨政、紀檢機構健全,但卻長期無人對夏任凡的所作所爲提出過質疑。客運集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於羣鳳直言:「老夏有些問題不可能一點沒有跡象,我們當時只是想,反正不是我們的事,誰違紀犯法誰自己擔。換句話說,咱管人家也管不了。」

  於羣鳳的話非常實在,「經理和黨委書記,論職務和級別是同級,但權力則一個在天上,一個在地下。事實上,黨委書記如果不維護經理,將來批個錢都困難,活動經費都拿不出來。」

  失去制約監督的夏任凡,成了上級領導不說、同級領導不敢說、下面職工見不着的獨斷「一把手」。公訴機關指控夏任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四大罪名共計24項犯罪事實,涉嫌犯罪金額共計2700餘萬元。夏任凡對權力運用的隨意性可見一斑。

  監督機制缺失、對國有企業「一把手」監管乏力,無疑是夏任凡腐敗案給我們留下的深刻教訓。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認爲,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改變過去那種政企不分的狀況。王偉堅定地認爲,只有確保了這個前提,才能保證我們現有的監督機制充份發揮作用,迫使權力在規範中運行。(記者 程剛)

  夏任凡被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一、挪用公款犯罪事實

  1、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間,擅自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人民幣1,252.8萬元轉入董志順等個人賬戶後,用於個人修建「莊園」及借他人進行營利性活動。

  2、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12月,借瀋陽華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經理王華濤爲瀋陽客運集團公司下屬廣告公司辦公樓裝修之機,以付裝修工程款的名義,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所屬廣告公司將人民幣73萬元轉入王華濤公司賬戶,夏任凡將其中人民幣43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2號別墅裝修工程。

  3、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7年6月、9月,擅自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人民幣5萬元、17萬元用於爲其個人居住的住宅(位於瀋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96巷21號)購買了13臺三洋牌空調機及沙發、桌椅等傢俱。

  4、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12月中旬,指令下屬瀋陽經緯客運有限公司,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存放在該公司賬戶上的公款500萬元,借給瀋陽市雙利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私營企業)進行營利性活動。

  5、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1月,擅自將以「補充集團招待費」名義,從下屬瀋陽經緯客運有限公司賬外款中調取的公款人民幣20萬元,借給王崇實進行營利性活動。

  二、貪污犯罪事實

  6、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在董志順爲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購買煤炭過程中,指使董志順採取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人民幣2795645.00元,用於其個人莊園購煤等支出。

  7、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9月,採取欺騙的手段,以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支付「華銅鎮度假村」工程款爲名,轉給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750萬元,其中多付人民幣200萬元,用於償還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爲夏任凡個人莊園施工墊付的工程款。

  8、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購買鍋爐的過程中,於1999年10月,指令分管此項工作的副總經理張慈,藉機用公款爲其個人莊園購買3臺鍋爐及其配套設施,侵吞公款人民幣1423291.15元;同年11月,又指使張慈用公款爲其個人莊園購買鍋爐水處理設備一臺,侵吞公款人民幣9.8萬元。

  9、被告人夏任凡利用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10月,指令下屬瀋陽客運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用公款爲其個人的莊園購置桌、椅、沙發、炊具、廚具等生活用品,侵吞公款人民幣107203.50元。

  10、被告人夏任凡利用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採取重複支出的手段,於2000年2月,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慈,以付「華銅鎮度假村」設計費名義,從客運集團公司基建處給瀋陽華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經理王華濤轉賬支票人民幣30萬元,用於支付其個人莊園的土建工程設計費;2000年9月,被告人夏任凡採取欺騙的手段,以付「工程預付款」的名義,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基建處長王莉娜付給王華濤轉賬支票人民幣50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1號別墅裝修及購置傢俱、裝飾品、生活用品等;2000年10月,被告人夏任凡再次採取欺騙的手段,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慈,以「黃河二公司路面工程款」名義,從客運集團公司所屬物業公司房產處支付給王華濤人民幣30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2號別墅裝修工程。

  11、被告人夏任凡利用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爲牟取私利,於1997年7月,購買十臺舊大客車用於更換下屬南站長途客運分公司瀋陽至鐵嶺長途客運線報廢車輛。其間,被告人夏任凡採取欺騙的手段,謊稱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購車,指令該公司支付應由其個人承擔的修車費用人民幣462151.26元。

  12。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8年8月,用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維修其女婿周巖個人的奔馳轎車,侵吞公款人民幣94391.68元。

  13、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9月、2000年9月,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工會副主席高興友上交的兩筆回扣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私自截留並非法據爲己有。

  14、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1月,將常州長江客車集團有限公司送給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的禮金人民幣2萬元,私自截留並非法據爲己有。

  15、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11月,用以補充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招待費名義,向下屬瀋陽經緯客運有限公司索要的「賬外款」,爲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和空調設備,侵吞公款人民幣12萬元。

  三、受賄犯罪事實

  16、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7年底,在與妻子孟書勤等人去大連遊玩期間,收受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曲洪富爲承攬建築工程而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嗣後,被告人夏任凡於1998年3月,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華銅鎮度假村」工程交予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承建。

  17、1999年2月,瀋陽沈飛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王靜國通過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職員周南,找到被告人夏任凡推銷其公司生產的「沈飛牌」客車,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4月初,收受王靜國和周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嗣後,決定購買50臺「沈飛牌」客車。同年7月,被告人夏任凡再次收受周南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

  18、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1999年8月,收受丹東遼寧黃海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張林爲感謝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從該集團購車和爲催要購車款而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00年春節,被告人夏任凡又收受該集團所屬銷售公司經理周順平爲了催要購車款而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19、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4月,收受南京金陵雙層客車製造廠廠長王言喜爲感謝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在該廠購車而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新開中巴線路的職務便利,借瀋陽靚馬集團公司申請開闢4327路中巴營運線路之機,於1999年10月,向瀋陽靚馬集團董事長王新智索要陽光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8314.00元。

  21、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2月、2001年1月,分兩次收下屬員工高煒爲感謝其受到提拔重用而給予的人民幣共4萬元。

  22、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1月,收受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華龍分公司經理高守義爲其解決其個人購房款而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嗣後,被告人夏任凡同意讓其公司自行解決住房增加面積款11萬餘元。

  23、被告人夏任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00年春節前,收受下屬廣告公司副經理張華生爲提職而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嗣後任命張華生爲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廣告公司的負責人;2000年9月和2001年1月,被告人夏任凡又先後收受張華生爲承包廣告公司而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和2萬元,嗣後同意了張華生承包廣告公司的要求。

  四、行賄犯罪事實

  24、被告人夏任凡爲謀取擔任瀋陽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及把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升格爲市屬單位,使其本人成爲市管正局級幹部,多次請託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慕綏新爲其辦理此事。其間,被告人夏任凡分別於1997年12月、1998年5月和1998年9月,分三次給予慕綏新共3萬美元;1999年6月,被告人夏任凡又給予慕綏新「百達菲麗」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9萬元);2000年8月,被告人夏任凡再次給予慕綏新人民幣5萬元。

(中國青年報)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1/29/17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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