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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明霞的婚姻和我们的权利 (图)
 
【人民报消息】

伏明霞恋爱了!
伏明霞要结婚了!!
伏明霞已经怀孕了!!!

自从媒体披露了跳水皇后伏明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的恋情之后,我一直提不起多大的兴趣,只是偶尔听人说起清华的很多男生为此感到郁闷——当初媒体公布时“水木清华”BBS上学生的反应就是一个明证。我可不管伏明霞嫁给谁,对我来说,她的丈夫是乞丐也也好,财长也好,和我都没有丁点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年龄跨越就更加不是问题了,不是很多伟人也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吗?国父孙中山、文豪鲁迅、领袖毛泽东都有这样的问题。而且我们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了,我们也该尊重个体的选择了。

但是直到有一条消息出来的时候,我发现我该重新审视一下这段“松霞恋”了。因为有媒体报道伏明霞将于明年三月分娩,并且有媒体还煞有介事的计算了一下,伏明霞和梁锦松的爱情的结晶可能是天才,因为历史上的很多天才都是父母年纪相差很大的产物,比如孔子、居里夫人、爱因斯坦等等——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但是这家媒体还是设身处地的替伏明霞考虑了一下伏明霞的婚姻的障碍,因为伏明霞是清华大学本科三年级的学生,而按照教育部和清华大学的有关规定在校大学生是不能够随意结婚的。那伏明霞该怎么样体面的绕过学校和教育部的规定结婚生子呢?

是啊,我怎么没有想到这一点:伏明霞还是清华大学的学生这一点呢?因为学生这个身份,那么我们就会对发生在伏明霞身上的许多事找到不同的注解。首先,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校大学生是不能够随便结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第30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不过去年教育部好像已经宣布高考的年龄限制,这就突破了原先的规定,但是在理论上,原先的规定还是有效的——因为它没有被宣布废止;其次,按照清华大学的规定,《清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试行)(2001年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学生一般不准结婚,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结婚者,应即退学。”如果伏明霞未经学校的同意,她是不能够结婚的。

但是现在伏明霞已经结婚了,并且要在明年三月分娩。我们无从得知伏明霞是否已经获得清华校方的同意,但是她违反教育部的规定则是铁板上钉钉,不容怀疑的。如果这样一来,伏是不是要受到清华校方的处分呢?而据同一家媒体的报道,在前几年,北京的另一所名校的一对研究生就因为未婚同居而受到勒令退学的处分,不知道这回伏明霞会有什么样的下场?

但是,教育部的这个规定和清华校方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存在于清华,中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这样的规定——是和我国的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根据《中华人民公国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当然,结婚还需要具备一些另外的要件,比如说一些生理上的要件。但县官不如现管,由于有学校的规定,很多在校大学生都结不了婚——甚至有时候连谈恋爱也要受到限制,而且各个院校在学生守则上估计都有这样一个规定:严禁未婚同居——只不过名称不一样,有的用同宿,有的用非法同宿,但是其中的内容大同小异。笔者手头就有一份这样的文件,这是国内某知名大学自99年开始试行的《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刚好有这样的条文,誊录如下,供各位欣赏:

第七条 男女非法同宿、混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非法同宿或男女非法混宿:
(1)初犯,给予记过处分;
(2)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我们先看这条的第一款,什么是“非法同宿”?难道同宿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虽然说我们经常听到“非法同居”这个词,但是这个词语从来没有登过大雅之堂——我们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是见不到的。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同居的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我们只有已婚和未婚的规定。而两者之间的同宿——卖淫嫖娼者除外——应该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既然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为什么要给他们处分呢?接下来我们看看什么是“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按照理解,“不正当性行为”也应当是未经法律所许可的“性的”行为。但是,哪种性行为是法律许可呢?好像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当然,卖淫嫖娼是除外的。那么,如何界定这条规定呢?如何对这个规定中的名词进行解释呢?然后我就去上网到该校去查关于此的解释,很遗憾,没有发现。而在这个学校的相关网络上也没有找到相关的处分——因为该校将学生的处分都会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公布。

看来我只好以自己的思路来解释了。在我看来,当初学校的规定制定者所认为的“非法同宿”很可能就是男女之间的未经结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的关键和核心就是男女双方之间要有性生活。而校方认为的“不正当性行为”的要件和前面的“非法同宿”之间估计是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不正当性行为”指的是一个时间点上发生的行为,而“非法同宿”则是一个时间段上发生的行为——比如说我们经常可以在报纸上看到的“在校大学生租房一族”,它们所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同,也就造成了两者的区别。不过在校方的规定上却将两者区分开来,看来两者之间一定还存有其它的差别。因为在论及“非法同宿”的时候有初犯和累犯的区分,而在“不正当性行为者”那里就没有这个区别了,那么我先前的估计很有可能是错误的:校方很有可能是将“不正当性行为”的范围限定于那些卖淫嫖娼者了。如此一来,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存在的。

但是,做这样的区分的目的何在呢?为什么要处分这些同宿者呢?据我猜测,很有可能校方是将男女生之间的同宿与道德败坏联系在一起了,或者是将影响学业联系在一起了。而支持这个论断的则有这样的理由:同宿耗费学生的精力,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过早的沉溺于爱的小巢会断送个人的美好的前程。这些说法当然不假,但是如果将一个在个体上被论证是正确的论断推及于每一个人时,那么真理也就变成了谬误。甚至,如果这个结论在总体上是成立的,但是总体上成立的论断在遇到每一个人的时候也不能保证它的正确性,而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则是法治社会所不应该缺少的。除非,个体的行为已经危急到了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但是,学生之间的基于爱的“同宿”和“性行为”并没有危急他人的利益。

古人曾有云“食色性也”,但是我们一直不能够正视这个基于“性”而发生的问题。曾几何时,我们谈性色变,更是将性与堕落、道德败坏联系在一起。所以在许多学校的校规中也就出现了“不得勾肩搭背,违者罚款”之类的规定。实际上,道德的高尚与否并不是与性行为的有无和多寡联系在一起了。否则,法海禅师就是一个有道高僧,他所阻挠的许仙和白娘子的爱情也就不会受千夫所指了。但是很遗憾的是,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的很多高校的规定还不能够“与时俱进”,我们只能够以泛道德化的观念来看待性的问题。但是,高校对这个问题也是挣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每年一个高校的“非法同宿”者绝非少数,但是受到校规处罚的人却是鲜有耳闻。不知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8/17/22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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