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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修憲」──北京對憲法若干字句進行微調
 
作者:陳勁松
 
2004年3月1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人大」、「政協」兩會在北京召開,並不引人矚目。因爲,框架依舊,內容無新。高調宣傳的所謂「修憲」,不過是在若干字句上做微調,並無實質性的改動。渲染得最響的,是所謂「保護私有財產」和「保障人權」入憲。拆開來看,卻純屬形式主義,紙上談兵。

有關「保護私有財產」,原憲法早已有之,本次「修憲」,不過是將原文中「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修改爲「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並增加一句:「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聯繫到另一款,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爲「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這些改動,顯然是針對目前因強行拆遷和暴力拆遷所激化的社會矛盾。實際上,拆遷中的補償,歷來就有。問題是意願如何?公平與否?這裏的「修改」,並沒有解決意願與公平這兩個關鍵環節,仍然爲強行拆遷與暴力拆遷留下了足夠空間。增加的內容,倒是進一步強調了拆遷的合法性。實有利官商,不利民衆。

至於「保障人權」,僅僅是在憲法中增加了一款(33條第3款),共九個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抽像、空洞、言之無物。十足的表面文章。與其說是「進步」,不如說是「故作姿態」。北京當局多年前就已簽訂有關「人權保障」的國際公約,卻從不遵守,繼續其踐踏人權之能事。非但如此,當局背離國際通則,以維護其既得利益爲出發點,任意定義和解釋「人權」概念,結果,倒是當權者自身的人權得到了保障,乃至過度保障,老百姓的人權則毫無保障。道理很簡單,沒有民主權和自主權,民衆不可能擁有真正意義上的人權。所謂「人權保障」,對普通百姓而言,全仗他人施捨,全看他人眼色。說穿了,「修憲」放進的這九個字,不過是當局矇騙國際輿論,爲自己臉上貼金,繼續愚弄人民的幌子。乾巴巴的九個字,好像是故意扔在那裏的一個招牌,也充分折射出當局的膽大妄爲。

至於「三個代表」入憲,更是荒謬透頂。且不說江澤民的「三個代表」論,本身與社會現實相矛盾相脫離,就說中國民衆中,究竟還有多少人會關心這類空洞而腐臭的所謂「理論」?不說關心,連知曉者,都寥寥無幾。提起來,人們至多大惑不解:什麼是「三個代表」?神情一片茫然。顯然,「三個代表」入憲,不過是行將退出歷史舞臺的江澤民,爲自己尋找的最後一份精神自慰。

本次「修憲」中的其他「微調」,不一而足,多具象徵意味,似在表白「改革仍在繼續」。值得注意的是,將「戒嚴」修改爲「緊急狀態」,換湯不換藥,意義何在?原來,歷史上,「戒嚴」一詞,往往與白色恐怖或紅色恐怖相聯繫,「緊急狀態」一詞,則是國際上流行的憲法用語。顯然,當局的「偷偷」改動,是爲日後更方便自如地對付和鎮壓反對運動,提前借來一塊擋箭牌或「遮羞布」。

中共建政,已經八次「修憲」。其實,對一個國家而言,重要的不是修憲,乃是制憲的公正和憲法的權威。姑且不說,中國憲法,乃少數人所炮製,毫無民意可言;單說有法不依,就等於無法無天;立法者違法、執法者違法,等於藐視憲法。

比如,1989年,各大專院校學生依據當時《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履行「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合法權益,卻遭到當局血腥彈壓。當局自知理虧,事後,即1989年12月,又補了個所謂《集會遊行示威法》,禁絕「集會遊行示威」,實際上,是對當局違法在先的「合法」 追認,也是對學生守法在先的「違法」 追認。

又比如,1996年,「兩會」通過《教育法》,規定教育經費不得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6%(也是聯合國的標準),然而,多年過去了,當局因狂增軍費,窮兵黷武,將教育經費一直壓縮在國民生產總值的2%左右。此舉,受到國際社會一致和嚴厲批評,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中國法制,形同兒戲。

(自由亞洲電臺)〔原題目:毫無意義的「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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