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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离奇的强奸判决
 
辛馨
【人民报消息】中新网1月28日报道了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强奸案,离奇的不是强奸,而是法院的判决。

报道叙述事件原委说, “2009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茶馆认识了茶室副经理小薇及女服务员小君。张某见小君姿色不错,便欲与小君建立恋爱关系,但遭到小君拒绝。不甘心的张某后多次至小君等人集体租住处进行纠缠,身为副经理的小薇于是从中协调。不料爱极生恨的张某威胁小薇要么开除小君,要么帮他得到小君。面对张某的无理要求,小薇果断选择了拒绝。”

看到这里,有一个疑问,这个张某为何敢牛成这样?他是干什么的,有老婆没有,所谓“建立恋爱关系”是不是和江泽民给小英子纸条上写的“有事找大哥,大哥可以帮助你解决任何事情”是同一个意思?

报道说,“几番遭到拒绝的张某怒火中烧,遂将小薇骗至自己的住处欲行不轨”。小薇已经知道张某是个流氓了,怎么还去其住处呢?这里一个字也没有交代。

“为防止小薇呼救,张某在其住处将小薇制服,并扼住小薇颈部,多次抽打其耳光”。报道在此处交代的很清楚,小薇拒绝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小薇眼看将遭到侵犯,情急之下便称自己患有艾滋病”,接着,报道含糊其辞的说,“随后,张某停止了自己的粗暴行为。”

在中国的语言中,“粗暴行为”可以用在无数的场合,但“强奸”只能用在性侵犯时。如果中新社记者把“随后,张某停止了自己的粗暴行为”改为“随后,被惊吓住的张某立即浑身一切部位都瘫软,强奸无法实施”,更符合事实。

报道说,“小薇在离开张某住处后选择了报警,接报后,派出所立即展开侦查,2009年11月10日晚,在相关部门协助下,派出所将嫌疑人张某抓获。经讯问,张某交代自己的犯罪行径”。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予以减轻处罚”。如果说“自动放弃犯罪”,那也不是张某本人改恶从善,而是他的“强奸工具”被吓的瘫软,无法实施强奸行为。

法院说,“鉴于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就更与“2009年11月10日晚,在相关部门协助下,派出所将嫌疑人张某抓获”对不上碴口。

法院最后宣布,“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这个新闻从头到尾,读者除了知道他的性别以外,只知道他叫“张某”。这个流氓强奸罪犯究竟是什么人,能让法院和中新社如此出丑?△

(人民报首发)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0/1/31/51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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