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报消息】去年10月有一个新闻《女职员自曝被领导强奸,公安称精液少不立案》,报导说,海口市某副局长强行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该女子带着这个副局长的精液报案,警察称精液太少不予以立案。 网友评:领导精液少不算强奸?尼玛这也太难为咱领导了吧,想咱们领导日理万鸡,哪来那么多精液! 网易「社会万象」栏目2011年8月4日还有一个放在新闻里边的奇文:「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两天之后,「凤凰锐评」有一个23万4千多人看过的新闻评论《被强奸者因强奸者折断阴茎死亡被判刑》,回帖的只有201人。 新闻报导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的判决估计是一句「李某喝了酒」和「强奸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 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丽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强奸宋丽的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 评论还说: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奸者的暴力行为,最后在惊恐和痛苦中而被强奸或者被杀死。 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喝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强奸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折腾一番之后,宋丽还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 宋丽被强奸本身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报道说,强奸者在实施强奸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奸。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伤,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