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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南京首提下一步棋收拾江澤民(圖)
 
華鎮江
 
2014年12月14日發表
 
還原歷史真相比原子彈的威力還大!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大四中全會, 在習近平的主導下,建立了「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這個決策與國際公約接上了軌。

【人民報消息】2014年12月13日上午,南京隆重舉行首個「中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儀式。習近平講了話。 習近平在儀式上說,「侵華日軍一手製造的這一滅絕人性的大屠殺慘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史上『三大慘案』之一,是駭人聽聞的反人類罪行,是人類歷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頁。」「「忘記歷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認罪責就意味着重犯。」「歷史不會因時代變遷而改變,事實也不會因巧舌抵賴而消失。」 在發言中,習近平首次使用「反人類罪」這個詞。對於江澤民來說,這個詞不但不新鮮,而且十幾年來都與其名字緊密相連。 那麼,什麼是「反人類罪」? 2014年10月,網易新聞欄目「另一面(The other side)」第1166期上有一篇文章,題目是《反人類罪:上級命令非抗辯理由》,文章裏面對江澤民和曾慶紅、羅幹、周永康們的各自責任有非常詳盡的解釋:江的反人類罪必須「罪責自負」,曾慶紅、羅幹、周永康們也不會因「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 文章一牽扯到法律,用詞就跟咱們平常說話不一樣了,顯的有些枯燥。但是,真上了法庭,對站在被告席上的人來說,每個字絕對不枯燥,因爲每個字都決定着被告的命運。 下面讓我們摘錄一些法律條文,請各方人士看好: 反人類罪是指因政府政策或者推行政策而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行爲,反人類罪在法律上的初次適用是在二戰後對戰犯的審判,在遠東國際法庭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因反人類罪與戰爭罪被判死刑。 反人類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江澤民2002年11月十六大交出國家主席職位)。 《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羅馬規約》)將該罪名的中文翻譯爲「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點「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着眼於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爲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的攻擊行爲。如針對民衆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爲。 1945年的《紐倫堡憲章》和1946年的《東京憲章》首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應當懲罰的犯罪。從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包括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因「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死刑。 國際刑事法院反人類罪行使「自動管轄權」,只要加入《羅馬規約》就自動接受管轄,目的是不讓犯罪者逍遙法外。 1993年5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827號決議,決定成立一個特設國際法庭──前南國際刑事法庭來審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發生的有關罪行,此後又相繼成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別刑事法庭等。 2002年,根據《羅馬規約》的要求正式成立了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對世紀範圍內發生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四種罪行行使「自動管轄權」,只要國家加入《羅馬規約》,如果發生反人類罪行就自動的接受該法院的管轄。而作爲審判核心的18名法官均由締約國2/3多數由各國最高法院任職法官中選出,法院工作接受締約國監督。 「反人類罪」非干涉內政,國際法庭只在該國國內法院不能或不願行使管轄權時替代;國際刑事法庭只審判個人而非國家。這段解說很明白,特別適合中國的國情,尤其適用在江澤民等人身上。 《羅馬規約》明確規定了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和國內管轄權呈互補關係,國際刑事法庭無意取代國內法院的權力,只有在國內法院本身不能夠或不願意真正行使管轄權時國際刑事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在《羅馬規約》第25條明確規定,國際刑事法庭只審判個人,而不是國家。 2012年,國際刑事法院以反人類罪名起訴肯尼亞總統肯雅塔,稱其涉嫌製造2007年底到2008年初大選後發生的全國性暴力事件,導致1000多人死亡。10月8日,肯雅塔以個人身份自費購買機票出席在荷蘭海牙舉行的針對其指控的聽證會,成爲世界上首位在國際刑事法院應訴的在任總統。 反人類罪的原則之一是「罪責自負」,不會因行爲人是「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這條對於積極執行江澤民反人類罪命令的人有重大意義,無論是羅幹、曾慶紅、周永康,還是一個普通的小警察,統統包括在內。 此外,任何人實施了反人類罪這樣違反國際刑法的行爲,都不能以任何藉口逃避國際刑事責任,而只能由其本人對自己的罪行負責。上級命令不能成爲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執行上級命令」曾一直作爲士兵的辯護理由,但紐倫堡審判改變了這一原則,規定「只有在一名士兵除了遵守命令外不存在道德上的選擇時」方可作爲其免責理由。 在《紐倫堡原則》、《前南規約》、《盧 旺達規約》及《羅馬規約》中,這種罪責自負原則都有體現。具體到反人類罪行,該原則是指行爲人所犯反人類罪行不因其行爲乃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但可能因而減輕處罰。 「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等是最爲嚴重的國際犯罪,不論其犯罪期日,可進行無限期追訴。 爲避免作爲國際法上最重大罪行的反人類罪的犯罪分子逃避被追訴和懲罰的命運,聯合國於1968年11月26日通過了《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該公約規定,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最爲嚴重的國際犯罪,不論其犯罪期日,不適用法定時效,應當進行無限期追訴。 隨後,歐洲理事會也制定了《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的歐洲公約》,1974年1月25日開放供歐洲各國簽署。這兩項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反人類犯罪不再適用普通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限制,亦即各締約國或參加國刑事司法機關對反人類罪享有無限期的追訴權。 如果未加入《羅馬規約》,還可通過聯合國安理會移交審理。迄今爲止,通過安理會移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的例子有兩個:一個是蘇丹達爾富爾問題,包括起訴該國總統巴希爾;另一個是利比亞。 1999年7月20日之後,江澤民在至少16個國家以「反人類罪」「酷刑罪」「羣體滅絕罪」被起訴。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大四中全會, 在習近平的主導下,建立了「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個決策與國際公約接上了軌。 2014年12月4日,新京報經中國共產黨組織授權宣佈:「腎不是想賣就能賣,明年再無『死囚捐器官』說法」。新華網把題目改爲「中國2015年1月1日將停止死囚器官使用」。距離停止活摘器官還有近一個月! 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習近平發言中首次提到「駭人聽聞的反人類罪」,這就不單單是指77年前侵華日軍在南京乾的大屠殺了。 △ (人民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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