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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償命是天理!從臺南殺警案深度解析廢除死刑的前世今生(多圖)
 
夏小強
 
2022年8月22日,臺灣臺南市發生重大殺警血案,再度引起全臺對於廢除死刑話題的關注和討論.....(網絡圖片)
【人民報消息】2022年8月22日,臺灣臺南市發生重大殺警血案,再度引起全臺對於廢除死刑話題的關注和討論。 臺南兩員警凃明誠、曹瑞傑因追緝逃犯林信吾不幸因公殉職,凃明誠的二姊在8月25日點名明德外役監典獄長杜聰典「欺上瞞下,因為你這樣,明誠跟瑞傑才會慘死荒郊野外」,並痛批「去X媽的廢死團體,都給我滾去18層地獄。」 殉職員警家屬表達的悲痛和憤怒,在2010年臺灣關於廢除死刑的輿論衝突時,藝人白冰冰也曾說過:「 我個人是被害人,我有沒有必要去養一個害我家的禽獸?大家可以做一個「 公投」也好,如果是讚成廢除死刑的多,我馬上切腹自殺給你看。 」 臺灣的廢除死刑之路 當時,臺灣輿論曾鼓動發起廢除死刑公投,民意調查顯示,當時臺灣廢除死刑的民意支持率超過了50%。白冰冰為什麼這麼強烈地反對呢? 知名臺灣藝人白冰冰與日本知名漫畫劇作家梶原一騎育有一女,叫白曉燕。 1997年,就讀私立醒吾中學高中部二年級的白曉燕,慘遭綁架殺害而死亡,年僅17歲。
當年白曉燕事件的新聞報導。(網絡圖片)
白曉燕死前慘遭各種殘酷虐待,死後臺灣有無良媒體甚至公佈了白曉燕被虐殺的屍體照片,被評為當年臺灣最無良的媒體報導。 關於廢除死刑,至今是臺灣社會重大的爭議話題。 馬英九任上的一位「 法務部長 」王清峰,曾說: 「 我寧可下臺,任內絕不會簽署任何一件死刑執行命令;為讓死刑犯有自新機會,願意代替死刑犯被執行 」 負責死刑簽字的高官,公然宣布自己的廢死主張,並以個人意志對抗當前的法律,不惜下臺,這代表著臺灣的廢死的力量很強大。 不光是王清峰,臺灣歷任 」法務部長 」對死刑的批複簽字都成為臺灣的重要政治事件。 即使是支持死刑的高官,也在任內不敢輕易簽署死刑命令。 臺灣後來的上任的一位「 法務部長 」是堅定的死刑支持者,但就在任內,也僅僅下令槍決12名死刑犯。其中,最受全臺矚目的,就是犯下4死22傷的「 鄭捷殺人案 」。 這樣的惡魔,最後簽署槍決命令時還是趕在下臺前加班完成,為什麼?怕下一任的法務部長不敢殺。 而這時,臺灣監獄裡還有四十餘名死刑犯未被執行,有些死刑犯已經在監獄獃了十幾二十年了。 有人說,臺灣很先進啊,幾千萬人口,才四十多名死刑犯,治安太好了。其實不然,廢死運動還對法官構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 2012年12月1日上午9時18分在臺南市發生了一起隨機殺人事件,這就是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他在大街上隨意找了一個男童當街直接割喉殺死。
抓獲當街割喉幼童的殺人犯曾文欽。(網絡圖片)
曾文欽在被捕後直言:「 犯案前有上網查過,現在臺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我就被關在牢裡一輩子就好。 」又說:「 如果今天犯案後沒有被抓,我以後還要再去殺人,直到被捕為止。 」 在審判階段,檢察官要求法官判處嫌犯死刑。 一審宣判,判決曾文欽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是認為被告毫無尊重生命、愛護弱小之觀念。但判決書又認為,死刑亦為極其殘酷之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之文明國家均應以敬謹嚴肅之態度審慎行使。 最終三審宣判,最高法院判決,曾文欽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這種當街故意殺害幼小,都不會判死,那你可以想像臺灣司法對死刑之謹慎了。 而廢死聯盟的林欣怡認為殺害方童的曾文欽反而比方童更是需要關懷的弱勢;林欣怡公然在媒體上呼籲「 請大家不要為難弱勢。 」 臺灣支持廢除死刑的政黨是民進黨,蔡英文第一個任期內,僅有一名死刑犯被槍決。 白冰冰作為受害者,一直站在反對廢死的第一線,甚至說,你們不敢執行槍決,我來去執行。 而反廢死的臺灣版口號叫做facebook(廢死不可)。 兩派經常在輿論上打的不可開交。 臺灣宣判死刑少,即使宣判也不一定執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基本上是算廢除死刑的地區了。 日本的死刑執行現狀 類似這樣的地區還有日本。 日本民間並不支持廢除死刑,但死刑在判決後有漫長的上訴程序要完成,即便用盡所有上訴機會,還必須由法務相簽署執行令後方可執行。 但是多數法務大臣因為政治主張或其他個人原因,普遍不願意充當劊子手的角色,拒簽執行令,從而導致日本國實際執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 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的胞弟鳩山邦夫在擔任法務大臣期間,就沒有簽署過一份執行命令。 2018年,女法務大臣上川陽子上臺後一下子就簽了7個執行令,創下了自1993年恢復死刑制度以來的日本歷史之最。這次的犯人真的臭名昭著,「 奧姆真理教 」教主和他的6個親信。 這個教主可是赫赫有名的大魔頭,他謀劃的恐怖襲擊死亡了25人,受傷人數高達6500人。 1995年東京地鐵沙林毒氣襲擊事件也被公認為日本平成年代最大的惡性公共事件。 這個傢夥1995年被捕,到2018年被執行死刑,多活了二十多年,在40歲犯案,在63歲時才被處死。我都覺得他家的家人應該認為他屬於壽終正寢了。 韓國,已經十年沒有執行死刑了,韓國在國際上被定義為「實質性廢除死刑國家」。 雖然沒有人執行死刑,但死刑判決一直都仍有。 而最後一次的死刑判決,是在2015年08月28日,偽裝成工人的男子張在珍(25歲)強暴了前女友,並殺害其父母,被判處死刑。 但判了,也不一定殺,因為不執行。 世界廢除死刑的歷史 一    轟轟烈烈的廢死運動 據統計,現在真正存在死刑法律制度並執行的國家,只佔國家數量的18%。 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國家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 美國現在有12個州廢除了死刑,38個州保留死刑,總的來說,它對死刑的適用也是持相當嚴格的立場。而日本的情況,也處於有死刑但很少執行的狀態了。 而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 而在一些國際組織公佈的數據中,印度這麼個人口大國甚至都沒有出現在排行榜前十內。 目前為止,歐洲只有一個國家沒有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而土耳其未廢除的原因則是有強大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要按古蘭經執法。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廢死運動有百年以上歷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 其次就是原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 1999年6月,俄羅斯總統簽署了將所有的死刑或改為終身監禁,或減為25年監禁。這樣,俄羅斯已經成為一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 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桑比克、毛裡求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 但這並一定是好事,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伊斯蘭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 二     世界廢除死刑運動200年 廢除死刑運動經過了反複的曲折的發展歷程,到如今已經成為世界上一項十分令人關註的國際政治和法律問題。 死刑廢除運動起源於18世紀末,初步成型於19世紀。廢除死刑運動起源於歐洲18世紀末的啟蒙運動,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義和人道主義觀念。 1764年,意大利改革家切薩雷·貝卡利亞發表了著名的論文《論犯罪與刑罰》,提出的廢除極具恐怖色彩和適用隨意的刑罰,創立一個與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確定性的等級分明的刑罰體系。貝卡利亞主張,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無效的。 18世紀80年代,貝卡利亞的觀點被奧地利統治者接受,奧地利將死刑擱置起來。這一時期,俄國也一度中止死刑。 1794年,賓夕法尼亞州成為美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一級謀殺除外)。 1861年,英國也將死刑限制在謀殺罪。自從1837年密歇根州成為美國的一個州後,就從未執行過死刑,並且於1847年3月1日開始實施廢除死刑的法案。 世界上第一個真正對所有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南美洲的委內瑞拉,它於1863年頒布了廢除死刑的法令。 20世紀死刑廢除運動迅速發展,並在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20世紀前25年,一些歐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在和平時期對所有的罪行都廢除了死刑。 20世紀60年代至世紀末,廢除死刑取得重要進步,許多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即廢除了和平時期的普通犯罪死刑。 許多歐洲和拉美國家宣布從法律上廢除死刑,實際上這些國家在宣布廢除死刑前的一段時間裡已經停止了死刑的執行。 20世紀世界各國廢除死刑運動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後,這段時期廢除死刑的國家數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時期的3倍。而且所涉及的國家遍布世界各大洲,但主要還是集中在歐洲和南美洲。 三    廢死運動是當下國際政治舞臺的政治正確 國際法也並未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規定,死刑可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 但對於死刑存廢,幾十年來世界一直爭論不休。歐洲人認為「死刑剝奪了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 」 ,並不斷向美日中印等堅持死刑的國家施壓。 2007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以104票贊成、54票反對、29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負責社會和人道主義事務的第三委員會提出的成員國暫停適用死刑的決議。 世界上反對死刑的主要是歐洲國家。禁止死刑被寫進了47個歐洲國家共同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並成為加入歐盟的一個必要門檻。 在全世界廢除死刑方面,歐洲可謂是「急先鋒 」 ,對於世界各地公開的死刑事件,歐洲各政府總要公開進行譴責。 1950年11月4日在歐洲理事會主持下於羅馬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法院依法對他的罪行定罪後而執行判決時,不在此限。 1982年通過的第6號議定書規定,除戰爭中或迫在眉睫的戰爭威脅以外,應廢除死刑,即和平時期無死刑。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全票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 第6款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 公約是對人權宣言精神的繼承和發展,它闡明了兩個關鍵概念:一是,死刑,儘管沒被禁止,但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二是,嚴禁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法的目標。 1969年11月22日美洲國家間人權特別會議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款關於死刑的條件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 其主要內容體現在第4條第3款:「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 」 ;第4款規定:「極刑不適用於政治罪或相關的普通刑事罪 」 ; 第5款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得判處死刑,而且對超過70歲的老人及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 1990年又通過了《〈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號召當事國廢止死刑的適用,禁止締約國於和平時期在其境內實施死刑。 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批準的《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1條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範圍只限於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的罪行。 」 第2條規定:「可按犯罪後處罰較輕的刑罰懲罰 」 ,第3條規定:「新生兒的母親和精神病患者也不得執行死刑。 」 相關一系列更為嚴格的規定,為逐步廢除死刑做了製度上的準備。 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第37條第1款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 1989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世界範圍內第一個旨在廢除死刑的專門人權法律文件,更加具體、明確和具有針對性。 它不僅在其前言中強調「以強烈的措辭暗示廢除死刑是可取的 」 ,而且規定「締約國不能在管轄範圍內對任何人(包括被判處死刑的人)執行死刑 」 ,除了「戰時宣判的嚴重軍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許的 」 ,希望各締約國「從此承擔起廢除死刑的國際義務 」 。 世界各國廢除死刑的情況和原因理由 從世界這個大範圍來看看廢除死刑國家數量佔絕大多數: 立法廢除死刑:103(53%) 法律上原則廢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況下可執行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6(3%) 法律上維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執行死刑,或處於中止狀態:50(26%) 維持死刑:36(18%) 也就是說,以國家數量計算,維持死刑的國家僅佔18%。 當然按人口數比例就沒有這麼低了,中國、印度、美國這些大國依然保留有死刑。 廢除死刑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第一、政府不能成為殺人犯 國家成為了殺人犯,剝奪犯人生命,違背人權。死刑的存在,使得強權有機會踐踏人的生命。 很難想像一個有權消滅個體的強權始終將這種強權約束在足夠小的範圍之內。叛國罪也是能夠被執行死刑的!這個罪名,往往只是強加於反政府主義者。 有很多的強權政府對付政敵的方式就是消滅對手的肉體,現代史上這樣的暴力政府還真不少,比如皮諾切特就大量殺害過他的政敵,前蘇聯內部清洗殺戮的人員數量更是個天文數字,而這些殺戮往往以死刑作為名義。 第二、死刑一旦執行,將無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無法絕對避免冤案,所以,應該盡量避免這種無可挽回的損害。 如果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前,那錯殺冤殺的事情就太多了,哪怕一個人被冤殺,帶來的社會災難都會讓所有人痛心。 第三,死刑是對嚴重違反社會契約罪犯的複仇性制裁。 因為如果僅僅只是為了製止犯罪行為,那麼將罪犯控制住就足夠了。而對於其震懾效果的話,沒有一個正常人會因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 偶發性犯罪的個體,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為不會因為死刑的存在或廢除而有所減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傾向於徹底逃避制裁,絕不會因為製裁減輕就設想犯罪。 第四、死刑對惡性犯罪的抑制效果並不明顯 比如你將販毒多少克就定為死刑,換來的結果是毒販武裝販毒。不要說死刑了,墨西哥這樣的地方發動毒品戰爭,利用軍事力量把毒販當匪來剿除,換來的是毒販的裝備比軍方還要先進。 順便說一句,墨西哥是一個沒有死刑的地方,有毒販被抓到監獄裡可以舒服地享受一切,直到聽說美國要引渡他,才越獄。 第四、從法理上講,正當防衛只存在於製止犯罪,也就是說,只有犯罪進行的時候,為了製止罪犯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才被允許採取非常手段。 當犯罪已經完全停止,則不存在正當防衛了。 當罪犯已經被抓到監獄裡,這時,再殺死他,違背正當防衛原則。 第五、不必動用死刑,終生監禁就可以防止犯人再度犯罪。 如果擔心反社會的犯人再次犯罪,那關一輩子就好了,何必殺死他呢?如果要防止再次犯罪或阻嚇犯罪,用終身監禁就可以了。死刑有替代刑罰,不一定要用死刑。 第六,人都是會改變的,給犯人一個機會改過自新。 在日本流行的一個死刑犯故事就是一個叫永山的少年,永山是一名少年作家殺人犯的名字,他少年貧困,懷著對金錢的渴望,對社會的仇恨和憤怒殺死多人,入獄後以自己經歷寫書,成為天才作家,吸引眾多粉絲並社會上掀起了「 廢死 」潮流。 第七、歐洲國家普遍廢除了死刑,並沒有出現惡性犯罪增加的情況 如果死刑是為了震懾惡性犯罪,那麼多國家取消了死刑並沒有出現人們預想的到處殺人的景象,反而很多國家的犯罪率還有下降的趨勢。 第八,任何一個人殺人,都有其社會原因 殺人的人往往都是在社會上遇到了挫折,是有各種各樣的社會原因導致這個人去殺人,去惡性犯罪。當出現這種惡性犯罪時,社會不能只想著報復,而是因為反思社會出現了什麼問題,或是進一步追責導致這個人去進行惡性犯罪的各種主體才是正道。 一味以暴制暴,並不能消滅反社會暴力,而是要找到反社會暴力的原因。大部分惡性犯罪者往往是社會弱者,社會不同情、不反思,反而要殺掉他,這只能讓暴力越來越多。 很多人經常說,要是吃不飽飯去搶去殺,那要怪的是讓他吃不飽飯的社會。 第九、基於權力讓渡的社會契約論,政府無權殺人 最後一條,才是廢除死刑最有力的一條理論基礎。在盧梭等人構建的現代政府理論中,政府是由民眾讓渡權利組成的國家暴力機構,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民眾的讓渡。民眾與政府之間構成契約關係,即社會契約論。 那一個人,會將生命權讓渡給政府嗎?顯然不會。我讓渡是因為有必要的公共事務委託你政府管理,包括法律與法律的執行,但我不可能與一個機構簽署一份契約說,如果我犯了什麼錯,你可以來殺我,而犯的什麼錯還並不由我決定,比如你哪天說賭博就要判死刑,那我怎麼辦? 所以,根據社會契約論和權利讓渡理論,民眾不可能讓渡生命權,政府也無權力來決定民眾的生死。 轟轟烈烈的廢死運動到底錯在哪? 一些看似胸懷普世價值的人文關懷者、同時也是贊同死刑廢除者開始發表言論,從中外到古今,旁徵博引,論證死刑的殘酷和非正義,感歎近百年來的中國社會充滿暴力,最後並得出結論: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寬容。 11年前南京德國奔馳外方副總經理一家被四個中國小夥子滅口的案件,法院判處死刑,但被害者母親從德國遠道而來要求寬恕四名待執行的死刑犯;2007年4月16日,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發生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惡性校園槍擊案,槍擊造成33人死亡,槍手本人開槍飲彈自盡,兇手為23歲的韓籍青年趙承熙。但是,趙承熙和32名遇難者一起被列為悼念的對象,因為許多美國人認為兇手本身也是受害者,因為他心理有疾病,可惜沒有及時得到社會、家庭的關心和救治,才導致悲劇的發生。所以在悼念活動中,校方也把他當作一個「人」來看待,以體現人性關懷,包括一些被害者的家屬也都表示原諒兇手。 斯賓諾沙說:「人心不是靠武力徵服的,而是靠愛和寬容大度徵服」,雨果說:「最高貴的復仇是寬容」。寬容是對生命的憐憫和敬畏,無論他是被害者,還是兇手。 約翰·洛克的教導:罪犯在觸犯自然法時,已經表明自己按照人類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因而可以當做獅子或者老虎加以毀滅。誰使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 德國被害人的母親要求大赦四個殺害她兒子的兇手,一般認為她是有資格的,其實從深層來講,只有受害者本人更有資格。那些要求寬恕殺人者都覺得自己像上帝一樣仁慈。可是忽略了誰有資格說原諒,他們說原諒,只是把自己的仁慈建立在被害者的痛苦之上。 甚麼是寬容?死刑是刑罰的一種。法律特別是刑罰是在人類社會的古老倫理道德和信仰不能有效阻止人們的惡行之後出現的,法律不能起到教化人心的作用,它只是起到滯後的懲治和規範作用。廢除死刑也是在近200年來才出現的概念,此論者認為死刑並不能夠震懾和減少犯罪,同時認為死刑本身是殘酷和非正義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也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變化而改變,其中的對錯是非原因錯綜複雜,包括死刑的廢除等都不是本文要探討的話題,因為它牽扯到政治、歷史、文化、倫理、宗教等多方面的因素。 和死刑相關的「寬容」的概念很大程度和宗教信仰有關。在主流社會信仰上帝的國家中,人們講寬容,主要是人們相信有天國地獄、善惡有報,那些殺人者由於作惡而將在死後下地獄受苦,他們的靈魂無法得到解脫,所以認為對於他們現世現實的懲罰不起根本作用,保留他們生命的目的是使他們心靈真正的懺悔,靈魂得救,而得到上帝的寬恕將來死後上天國,這是講寬容和對生命敬畏的主要原因。 誰有權利原諒一個兇手?唯有受害者本人。 許多國家廢除了死刑,許多國家因為殺人者是未成年人而從輕處罰他們,這表達的是社會對於兇手的寬容;但是「社會」有什麼資格寬容呢?唯一有資格寬容的,是受害者本人。 既然他們已經死亡,再也沒有機會發言。那就應該殺人償命,讓正義得以昭彰。因為正義的含義,就是得其應得。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殺人者必死於刀下,剝奪他人生命者,他的生命必被剝奪。 死刑之不能廢的一個意義就在這裡。除了受害者本人,誰都沒有資格寬容。 死刑不能廢的另一個意義在於它依然的正義的底線,如果連殺人者都最不至死,惡人們還有何不敢為?世間還有何公平可言? 廢除死刑,就是鼓勵犯罪。犯罪的價格(代價)下降,犯罪的需求上升。 張是之說:「殺人償命是一種符合自然法的邏輯,如果不是存在殺人償命的底線共識,那麼就有可能會出現更多故意殺人的行為動機。邏輯上,一個人無緣無故剝奪了他人生命,那相應的,他必須交出他自己的生命權交由別人來處理。」 這是樸素的觀念。在這個流行自己說漂亮話讓他人支付成本(也就是白左思想)的時代,冷靜的聲音更值得傾聽。 因為世上有邪惡,所以法律必須通過懲罰來進行威懾,避免邪惡蔓延如洪水滔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死刑具有合理性。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種民意的情緒表達本身也有其內在的合理價值。 那種忽視公義,濫施恩情的人道主義有著太多的偽善。他們經常會是為了假想的將來,而忽視現在的利益。為了抽象的人類無視具體人的悲苦。對於那些極度邪惡的殺人重案,如果不處以極刑,如何能夠撫慰仍存於世之人的淚水。 「殺人償命」和「同態複仇」 「殺人償命」這個「償」字本身,就暗示了對殺人者的執行死刑,是社會代替受害者本人和其親屬完成的一場「同態複仇」。 而「同態複仇法」幾乎是人類所有文明在最初制定法條時參考的基準。所有人最開始都是這麼想問題的。 古兩河流域的《漢謨拉比法典》就規定:「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中國秦末大起義,漢高祖入關,把秦朝的苛法減的只剩「約法三章」。而剩下的就有:「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還有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規定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侵害必須等價報償。 所有這些最古老的法律,說來說去,都不過是「同態複仇」的變種。同態複仇幾乎是人類所有古代法律的基石。 直到今天,「同態複仇」也依然是中國人最認的道理——這些年中國法學界一出現「廢除死刑」的主張,遭到最多的詰問,就是「那受害者的命,該由誰來償?」 這種追問本身,就證明了多數中國人,都認為同態複仇是最天經地義的。 《禮記·檀弓》記載:「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也就說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大仇未報,自己就會睡在草席上,將盾牌當作枕頭,武器片刻不離身。與仇人相遇,就立刻沖上去與之決鬥。接著,子夏又問道「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這個時候就緩和了一些。就是說與仇人不要侍奉同一個國家,如果是奉君命出使而和仇人相遇,應當以君命為重,暫不與之決鬥。 《大戴禮記》中說道:「父母之仇,不與共生;兄弟之仇,不與聚國;朋友之仇,不與聚鄉;族人之仇,不與聚鄰。」《春秋公羊傳》更是說道:「君弒,臣不討,非臣也;不複仇,非子也。」也就是說,如果國君被弒,臣子就應當討伐亂臣賊子;父親如果被人殺了,就應當去為父報仇。如果不這樣去做,就是不忠不孝。由於儒家重視「孝」,故而對於複仇尤為強調。 漢代有一個叫童子張的人,在他垂死之際,不停地唏噓哀嘆,讓身邊的人感到非常的困惑。他的朋友郅惲問他為何嘆氣,他說自己父叔之仇還未得報,因此會死不瞑目的。郅惲便安慰他說,兄之仇即我之仇,讓他安心去。之後,他便安詳的閉上了眼。 △ (人民報首發)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4/5/26/83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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