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喜不喜欢赖昌星,信不信法轮功,站在个人立场上看并不重要,但从人权法治的立场上看就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忘记过去的政治迫害,我们要抵制正在进行的政治迫害,我们要杜绝将来的政治迫害。今天我们为赖昌星辩护是为了明天能为刘昌星,徐昌星,胡昌星辩护。捍卫人权和建立法治是从每一个具体案件做起的,人权法治不是抽象的理论。如果我们今天不是生活在自由国家,像这样公开地公平地辩论都是不可能的。 1. 法律问题 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辑,并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请引渡赖回中国受审。赖昌星本人则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请政治庇护,此项申请正由加拿大司法机关审理。中共政府派出证人出席公听会,证明赖是刑事犯,不应获取政治庇护,而应引渡回中国,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理。为争取引渡成功,中共总理朱镕基保证不判赖死刑。 国际法关于引渡有三项原则:(1)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引渡将导致死刑判决的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双方同视为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双方如无引渡协议,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间尚未有引渡协议,所以是否引渡赖完全取决于加拿大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即便赖被加司法机关定罪,加行政机关也无义务一定要引渡赖,赖可以在加服刑。之后,赖也不必回中国。 这里第一个问题就是赖是政治犯还是刑事犯还是兼而有之。这里不仅是个简单的事实举证问题,还牵涉到中国的司法现状,政治制度。中共在对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后,取消了反革命罪。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凡在中国生活过,或对中国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中共现在镇压异议人士或内部斗争中的政敌都用的是刑事罪名。赖昌星可能是中共内部斗争中的一个牺牲品,就像四人帮,刘少奇,林彪,陈希同;赖昌星至少是中国缺乏法治,司法腐败的一个牺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广久。赖昌星的暴发与烟灭是中国现行体制的一种特有现象。我认为赖案中的政治因素远大于经济因素,也就是说赖昌星更接近于政治犯。有些民运、人权活动家认为只有反对中共政权的人才算政治犯,这是对政治犯一词的误解。刘少奇,四人帮都是政治犯,但他们从未反对过中共,相反,他们都曾是中共政权中的核心人物,是残害人民的策划者,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是政治犯。 这种误解可能源自一种感情,就是这种人受镇压活该,大快人心,罪有应得。其实这正是共产党的哲学,与法治精神人权原则相违背。赖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作恶多端也同样不妨碍他有可能成为政治犯。 第二个问题是赖如果被引渡回中国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对此,朱镕基拍胸保证不会。在中国这种人治国家,这种保证的可信度是不稳的,有时极高有时就是圈套。但问题是朱作为行政首脑凭什么做此种保证,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审先判,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也无论是撤案还是赦免,总得有个司法程序吧。再说,如果作为主犯的赖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么那些判了死刑的从犯又该如何解释。赖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开,后果将是什么?我看中共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依法治国”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国的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连经济案渎职案都构成死刑。中国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已超过世界各国之总和。我们在讨论赖案时应该考虑到这个背景。 对第三个问题我没十分的把握,我没研究过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会比中国重。作为一个贸易自由的国家,走私的范围也不会比中国广。中国在过去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许多民营企业家忽而捧为劳模忽而锒铛入狱,这些人被政客们玩弄于股掌之上,毫无安全感,有时需要找个靠山也是出于私利和无奈。近些年的移民热潮反映了民营企业家们对中国的政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于腐败问题,赖是个商人,不是政府公务人员,“以钱谋私”与“以权谋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败”,后者是制度性的腐败。我们要批判的是后者。有钱人花天酒地不爱惜身体那是他个人的事或家务事,嫖娼宿妓聚赌吸毒另当别论。 总之,赖昌星如果引渡中国,不判死刑违反司法公正原则,判死刑违法对加拿大的承诺。且替中方考虑,还是虚幌一枪自下台阶为妙。不解的是,为什么人权主席刘青等人也必置赖于死地而后快。 2. 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其次是权的问题。这里的人包括所有的人,从胎儿到死者,从受害到罪犯,从亲人到冤家。无论男女,老少,种族,国籍,贫富,美丑,残健,智愚;也无论政见,信仰,品行,癖好。对人权只能采用一个标准,而不能采用双重标准。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得当年江青自杀,美国一位人士表示这是一起践踏人权的案件。坦白说,我的人权观是从此才真正建立起来的。江青当时正在服刑,正处监管之中。囚犯自杀,当然是狱方的失职。江青在我眼里固然十恶不赦,但她有她的那份权利。平心讲,当年对她的审判只是一场政治闹剧,因为她的作为并没有触犯当时的中国法律,那时的法律(至今仍然是)正是江青们迫害异己的工具,她怎么滥用都不违法。 在赖案中控辩双方都有证人到庭,但由于辩方证人是魏京生,阮铭,就引发了徐水良,刘青,胡安宁,胡平,唐柏桥五位先生的“声明”和徐水良先生的进一步解释。因为徐水良先生在其解释性的文章中用的是“我们”,我假定该文与“声明”是姐妹篇,代表其他四位的观点。 据解释,刘青等人发此声明是 “为了挽救民运被伤害的声誉而不得不发这个声明。”这个声明“不是以组织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发的,是为了负责。”刘青等五位先生以个人名义发此声明以示负责,我深感钦佩,好汉做事好汉当。观点不同可以辩论。这第一步就比冒名匿名光明磊落。符合五位先生的一贯作风。 据解释,发此声明是“为使人类的公理和正义得到伸张.......只有否决政治庇护,才能作出某种国际安排,让赖昌星受到公正的审判。”否则就是“无视中国人民的感情。” 据解释,“无罪推定原则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政治,也不适用于刑事侦破。该原则过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为懂法的部分民运人士滥用了。”据解释,“如果赖昌星政治庇护被批准,那么,无论是根据属人原则还是根据属地原则,加拿大政府大约很难再对赖昌星进行审判” 结论是,“有人个人一定要赖昌星的钱,我们也没有办法。只是他们最好知道一点羞耻,自动退出民运。” “声明”和“解释”的种种荒谬出自长期从事民主人权事业的理论家,活动家之手,实在令我不解。 审理政治庇护申请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在这个程序中司法机关认定该申请人符合政治庇护标准,难道还要将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审判”吗? 按五位先生的观点,只有否决赖的庇护申请,将赖引渡中国(即某种国际安排),赖才能受到公正审判。我认为,加拿大政府对此案有完全的属地管辖权,事实上已经开庭审理,连中共都未表异议。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审判会比中共的审判更公正。“声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领教过中共的审判,且无一认为中共的审判是公正的;怎么轮到中共审判别人时,他们就如此有把握认为审判会是公正的呢? “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案件,请先生们慎用“在自己毫无知识的领域信口开河的勇气”。因为这的确伤害“民运的声誉”。 “声明”将对赖案的态度上升到维护“人类的公理”和“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高度,有点危言耸听了。先生们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的影响,习惯盗用他人的名义和感情以填补心虚和肾亏。我是不大敢用这种词汇,因为手中既无选民又无统计,妄言的也只是个人的私理。 如果说替赖作证就是要赖的钱,那么,反之,与中共夫唱妇随是否也可推论就是要中共的钱。这里既有一个事实的问题也有一个逻辑的问题。替谁说话就是为了要谁的钱,如果这种逻辑也成立的话,那我们为民主人权说话,也是要民主人权的钱吗?换一种思路,拿了又如何。为了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台湾人的钱可以拿,犹太人的钱可以拿,美国人的钱可以拿,中国人的钱更可以拿,而且这将是中国民运的主要财源。 总之,赖昌星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有权聘请律师,邀请证人,选择审判地,适用国际法和审判地法,并可上诉如有需要。人权高于“人类的公理”和“中国人民的感情”,如果有冲突的话。 3. 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也是(至少在短期)最无从裁判的问题。中国的民主运动依靠谁,争取谁,分化谁,打击谁;这是个重要的策略问题。中国的民主运动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是“农村包围城市”还是“地方架空中央”,甚至“八国围堵中国”;这是民运的方向问题。最大可能地扩展团结对象,限制打击对象,这是政治斗争的常识。 当年共产党提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它连“打倒国民党”都不提。它要打倒的是一个人(其实是一个党),而它要解放的是全中国(其实是它自己)。今天法轮功把矛头只对准江泽民一个人,连李鹏朱镕基都在“统战”之列。 当然,民运与此有区别。民运的目标是建立宪政,不是为了夺权(当然有执政的权利);也不是为了个人恩怨(当然罪犯如李鹏应受审判)。但要实现宪政目标就必需讲策略分阶段。 赖昌星属于那一类是这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赖昌星绝不是民运要打击的对象,无论是于情还是于理,也无论是从民运的宗旨考虑还是从民运的策略考虑。赖昌星案与法轮功案有某些相似之处。中共在这两案中□罗的罪证当然不会全是假的。这里的问题是无论是法轮功还是赖昌星,在中国他们都没有申辩的机会,他们的罪名和刑期在逮捕和审判之前就已经定了。中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为迫害异己而设计的。我想,阮铭,魏京生出庭作证想要强调的正是这一点。我相信,刘青等人对此尤其不该有异议,毕竟都是过来人了。 喜不喜欢赖昌星,信不信法轮功,站在个人立场上看并不重要,但从人权法治的立场上看就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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